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PubGovName是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Keyword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模範);遴選;評審制度;野放;野生動物保育;野生動物保育法;獎勵, HTMLContent是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林保字第1142400245號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 ....
MetaId | 155698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農業環保篇 |
PubGov | 農業部 |
PubGovName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UndertakeGov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Officer_name | 署長 林華慶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
GazetteId | 林保字第1142400245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FORESTRY AND NATURE CONSERVATION AGENCY, MOA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Selection of the Model Award for Promoting Wildlife Life Education by Forestry and Nature Conservation Agency, MOA"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6th, March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模範);遴選;評審制度;野放;野生動物保育;野生動物保育法;獎勵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 |
Category | 780(自然保育) |
Cake | J38(行政規則);A48(動物保護)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1/ch07/type2/gov88/num26/Eg.htm |
HTMLContent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林保字第1142400245號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 署 長 林華慶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辦理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績效優良之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擇優頒發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以下簡稱本獎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際從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並就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得遴選為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 (一)查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案件。 (二)辦理野生動物救援或野放工作。 (三)辦理野生動物醫療、收容或護生等工作。 (四)捐助辦理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五)其他對野生動物救護或其生命教育等工作之推動。 三、本獎項之遴選,每年定期舉辦一次,由本署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一者,檢具推薦書一式二份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署推薦為候選者;各機關一次以推薦二名為限。 四、本獎項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署業務單位就推薦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約晤候選者或至現場訪問。 (二)評審: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評定入選名單,以五名為限。 (三)核定:由本署署長依評審小組審查結果核定,以三名為限。 五、評審小組委員,由本署就下列人員派(聘)之,組成評審小組五至七人,由本署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本署有關組、室及所屬機關人員。 (二)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之專家學者。 六、評審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七、本獎項得獎者,於本署主辦公開場合表揚,頒給獎牌(座)一座,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非屬本署或所屬機關者,由本署通知得獎者依權責辦理敘獎。 (二)屬本署或所屬機關者,參與之人員最高得一次記一大功。 八、曾獲選本獎項者,不再重複給獎。但有新貢獻事蹟者,不在此限。 九、得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註銷獲選資格,並收回獎牌(座): (一)所推薦之事蹟有虛偽不實。 (二)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三)違反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
MetaId155698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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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農業環保篇 |
PubGov農業部 |
PubGovName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UndertakeGov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Officer_name署長 林華慶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
GazetteId林保字第1142400245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FORESTRY AND NATURE CONSERVATION AGENCY, MOA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Selection of the Model Award for Promoting Wildlife Life Education by Forestry and Nature Conservation Agency, MOA"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6th, March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模範);遴選;評審制度;野放;野生動物保育;野生動物保育法;獎勵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 |
Category780(自然保育) |
CakeJ38(行政規則);A48(動物保護)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1/ch07/type2/gov88/num26/Eg.htm |
HTMLContent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林保字第1142400245號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 署 長 林華慶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選拔要點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辦理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績效優良之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擇優頒發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以下簡稱本獎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際從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並就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得遴選為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 (一)查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案件。 (二)辦理野生動物救援或野放工作。 (三)辦理野生動物醫療、收容或護生等工作。 (四)捐助辦理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五)其他對野生動物救護或其生命教育等工作之推動。 三、本獎項之遴選,每年定期舉辦一次,由本署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一者,檢具推薦書一式二份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署推薦為候選者;各機關一次以推薦二名為限。 四、本獎項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署業務單位就推薦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約晤候選者或至現場訪問。 (二)評審: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評定入選名單,以五名為限。 (三)核定:由本署署長依評審小組審查結果核定,以三名為限。 五、評審小組委員,由本署就下列人員派(聘)之,組成評審小組五至七人,由本署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本署有關組、室及所屬機關人員。 (二)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之專家學者。 六、評審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七、本獎項得獎者,於本署主辦公開場合表揚,頒給獎牌(座)一座,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非屬本署或所屬機關者,由本署通知得獎者依權責辦理敘獎。 (二)屬本署或所屬機關者,參與之人員最高得一次記一大功。 八、曾獲選本獎項者,不再重複給獎。但有新貢獻事蹟者,不在此限。 九、得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註銷獲選資格,並收回獎牌(座): (一)所推薦之事蹟有虛偽不實。 (二)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三)違反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