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4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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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4條、第6條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PubGovName是衛生福利部, Keyword是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藥物(藥品);藥品給付;給付標準;健保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會(健保會);民意代表, HTMLContent是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097號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部 長 邱泰源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
MetaId | 155753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5356&log=detailLog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衛生福利部 |
PubGovName | 衛生福利部 |
UndertakeGov | 衛生福利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邱泰源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
GazetteId | 衛部保字第1141260097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4條、第6條條文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6 of "Regulations for Joint Drafting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Drug Dispensing Items and Fee Schedule" |
ThemeSubject |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
Keyword | 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藥物(藥品);藥品給付;給付標準;健保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會(健保會);民意代表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
Category | 890(勞健保)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B42(支付制度/費用協定) |
Service | B1Z(其他)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2/ch08/type1/gov70/num21/Eg.htm |
HTMLContent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097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部 長 邱泰源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會議召開時,應邀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下列代表出席: 一、主管機關及其所屬藥物管理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九人,其中具專科醫學背景者至少四人。 三、被保險人代表三人。 四、雇主代表三人。 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人數如下︰ (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一人。 (二)台灣醫院協會一人。 (三)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社區醫院、基層診所,各二人。 前項代表應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機關代表:由該機關指派。 二、專家學者:由保險人遴選。 三、被保險人及雇主代表:由保險人洽請全民健康保險會自該會委員中各推派一人,其餘由保險人遴選。 四、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由相關團體推派。 保險人得洽請相關團體,分別推派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物提供者代表三人、病友團體代表二人,列席本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 六 條 本會議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議代表由全民健康保險會推派者,於任期內失去委員身分時,得由該會重行推派。 本會議代表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經本會議決議,保險人得予更換;其缺額,由保險人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本會議代表任期屆滿而尚未完成新任代表聘任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代表就任時為止,並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最後聘任之本會議代表,亦同。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5753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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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衛生福利部 |
PubGovName衛生福利部 |
UndertakeGov衛生福利部 |
Officer_name部長 邱泰源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
GazetteId衛部保字第1141260097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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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4條、第6條條文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6 of "Regulations for Joint Drafting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Drug Dispensing Items and Fee Schedule" |
ThemeSubject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
Keyword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藥物(藥品);藥品給付;給付標準;健保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會(健保會);民意代表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
Category890(勞健保)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B42(支付制度/費用協定) |
ServiceB1Z(其他)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2/ch08/type1/gov70/num21/Eg.htm |
HTMLContent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097號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部 長 邱泰源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會議召開時,應邀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下列代表出席: 一、主管機關及其所屬藥物管理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九人,其中具專科醫學背景者至少四人。 三、被保險人代表三人。 四、雇主代表三人。 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人數如下︰ (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一人。 (二)台灣醫院協會一人。 (三)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社區醫院、基層診所,各二人。 前項代表應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機關代表:由該機關指派。 二、專家學者:由保險人遴選。 三、被保險人及雇主代表:由保險人洽請全民健康保險會自該會委員中各推派一人,其餘由保險人遴選。 四、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由相關團體推派。 保險人得洽請相關團體,分別推派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物提供者代表三人、病友團體代表二人,列席本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 六 條 本會議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議代表由全民健康保險會推派者,於任期內失去委員身分時,得由該會重行推派。 本會議代表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經本會議決議,保險人得予更換;其缺額,由保險人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本會議代表任期屆滿而尚未完成新任代表聘任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代表就任時為止,並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最後聘任之本會議代表,亦同。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