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函:所報修正「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1案,其中第32條第3款、第33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31條、第3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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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衛生福利部函:所報修正「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1案,其中第32條第3款、第33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31條、第3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至第6款、第33條第3款、第5款及第6款,業已備查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PubGovName是衛生福利部, Keyword是彰化縣;地方自治;食品安全(食品管理);食品業;食品包裝中文標示, HTMLContent是衛生福利部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衛授食字第1149008602號主 旨:所報修正「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其中第32條第3款、第33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31條、第3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至第6款、第33....
MetaId | 155877 |
Doc_Style_LName | 其他 |
Doc_Style_SName | 經簽院核定刊登公報者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衛生福利部 |
PubGovName | 衛生福利部 |
UndertakeGov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邱泰源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
GazetteId | 衛授食字第114900860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衛生福利部函:所報修正「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1案,其中第32條第3款、第33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31條、第3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至第6款、第33條第3款、第5款及第6款,業已備查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fficial missiv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that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Self-Government Ordinance of Changhua County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is Self-Government Ordinance has not been officially confirmed yet) shall be approved except Paragraph 3 of Article 32 and Paragraph 1, 2 and 4 of Article 33, which shall be invalid |
ThemeSubject | 所報修正「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其中第32條第3款、第33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31條、第3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至第6款、第33條第3款、第5款及第6款,業已備查。 |
Keyword | 彰化縣;地方自治;食品安全(食品管理);食品業;食品包裝中文標示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復貴府114年2月10日府授衛食字第1140039281號函。 二、查本部109年12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B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1及第33條第1款,自110年1月1日起無效;111年3月4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589F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項、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自111年2月21日起無效,並請貴府儘速修正該等條文。 三、惟貴府本次所報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33條,並未修正上開經本部函告無效部分且逕予公布,爰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依同條第4項規定,由本部就此部分再予函告無效: (一)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為其違反第13條之1之罰則,因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1、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有違反第13條之1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檢出乙型受體素,視其違規情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處罰。 2、茲本部業於109年12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B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1,自110年1月1日起無效,則其罰則即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已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二)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為其違反第13條之2第1項、第4項及第6項之罰則,因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1、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規定,違反第13條之2第6項規定,食品業者未設置專區或未明顯標示原產地之行政區,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規定,違反第13條之2第1項販賣核災區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與同條第4項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之特定食品,依食安法規定處罰。 2、茲本部業於111年3月4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589F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2第1項、第4項及第6項,自111年2月21日起無效,則其罰則即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已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四、承上,請貴府儘速檢討修正該等經本部函告無效之條文。 |
Category | 9Z0(其他) |
Cake | 111(地方制度)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5/ch08/type7/gov70/num45/Eg.htm |
HTMLContent | 衛生福利部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衛授食字第1149008602號 主 旨:所報修正「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其中第32條第3款、第33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31條、第3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至第6款、第33條第3款、第5款及第6款,業已備查。 說 明: 一、復貴府114年2月10日府授衛食字第1140039281號函。 二、查本部109年12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B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1及第33條第1款,自110年1月1日起無效;111年3月4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589F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項、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自111年2月21日起無效,並請貴府儘速修正該等條文。 三、惟貴府本次所報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33條,並未修正上開經本部函告無效部分且逕予公布,爰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依同條第4項規定,由本部就此部分再予函告無效: (一)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為其違反第13條之1之罰則,因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1、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有違反第13條之1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檢出乙型受體素,視其違規情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處罰。 2、茲本部業於109年12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B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1,自110年1月1日起無效,則其罰則即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已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二)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為其違反第13條之2第1項、第4項及第6項之罰則,因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1、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規定,違反第13條之2第6項規定,食品業者未設置專區或未明顯標示原產地之行政區,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規定,違反第13條之2第1項販賣核災區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與同條第4項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之特定食品,依食安法規定處罰。 2、茲本部業於111年3月4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589F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2第1項、第4項及第6項,自111年2月21日起無效,則其罰則即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已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四、承上,請貴府儘速檢討修正該等經本部函告無效之條文。
正本:彰化縣政府 部 長 邱泰源 |
MetaId155877 |
Doc_Style_LName其他 |
Doc_Style_SName經簽院核定刊登公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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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衛生福利部 |
PubGovName衛生福利部 |
UndertakeGov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邱泰源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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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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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_Days(空) |
Title衛生福利部函:所報修正「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1案,其中第32條第3款、第33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31條、第3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至第6款、第33條第3款、第5款及第6款,業已備查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fficial missiv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that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Self-Government Ordinance of Changhua County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is Self-Government Ordinance has not been officially confirmed yet) shall be approved except Paragraph 3 of Article 32 and Paragraph 1, 2 and 4 of Article 33, which shall be invalid |
ThemeSubject所報修正「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其中第32條第3款、第33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31條、第3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至第6款、第33條第3款、第5款及第6款,業已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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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一、復貴府114年2月10日府授衛食字第1140039281號函。 二、查本部109年12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B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1及第33條第1款,自110年1月1日起無效;111年3月4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589F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項、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自111年2月21日起無效,並請貴府儘速修正該等條文。 三、惟貴府本次所報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33條,並未修正上開經本部函告無效部分且逕予公布,爰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依同條第4項規定,由本部就此部分再予函告無效: (一)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為其違反第13條之1之罰則,因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1、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有違反第13條之1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檢出乙型受體素,視其違規情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處罰。 2、茲本部業於109年12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B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1,自110年1月1日起無效,則其罰則即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已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二)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為其違反第13條之2第1項、第4項及第6項之罰則,因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1、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規定,違反第13條之2第6項規定,食品業者未設置專區或未明顯標示原產地之行政區,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規定,違反第13條之2第1項販賣核災區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與同條第4項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之特定食品,依食安法規定處罰。 2、茲本部業於111年3月4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589F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2第1項、第4項及第6項,自111年2月21日起無效,則其罰則即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已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四、承上,請貴府儘速檢討修正該等經本部函告無效之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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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衛生福利部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衛授食字第1149008602號主 旨:所報修正「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其中第32條第3款、第33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31條、第3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至第6款、第33條第3款、第5款及第6款,業已備查。 說 明: 一、復貴府114年2月10日府授衛食字第1140039281號函。 二、查本部109年12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B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1及第33條第1款,自110年1月1日起無效;111年3月4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589F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項、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自111年2月21日起無效,並請貴府儘速修正該等條文。 三、惟貴府本次所報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33條,並未修正上開經本部函告無效部分且逕予公布,爰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依同條第4項規定,由本部就此部分再予函告無效: (一)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為其違反第13條之1之罰則,因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1、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有違反第13條之1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檢出乙型受體素,視其違規情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處罰。 2、茲本部業於109年12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B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1,自110年1月1日起無效,則其罰則即本自治條例第33條第1款已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二)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為其違反第13條之2第1項、第4項及第6項之罰則,因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1、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規定,違反第13條之2第6項規定,食品業者未設置專區或未明顯標示原產地之行政區,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規定,違反第13條之2第1項販賣核災區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與同條第4項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之特定食品,依食安法規定處罰。 2、茲本部業於111年3月4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589F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3條之2第1項、第4項及第6項,自111年2月21日起無效,則其罰則即本自治條例第32條第3款,及第33條第2款與第4款,已失所附麗,應屬無效。 四、承上,請貴府儘速檢討修正該等經本部函告無效之條文。
正本:彰化縣政府 部 長 邱泰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