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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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財政部令: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PubGovName是財政部, Keyword是公共債務(公債,政府債券);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制(組織型態);委員制;性別平等;組織規程;財政部, HTMLContent是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台財庫字第11400537120號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附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部 長 莊翠雲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第 三 條 中央公債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地方公債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組....
MetaId | 155945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085&log=detailLog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財政部 |
PubGovName | 財政部 |
UndertakeGov | 財政部國庫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莊翠雲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
GazetteId | 台財庫字第1140053712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財政部令: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條文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Organiz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Public Debt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
ThemeSubject | 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
Keyword | 公共債務(公債,政府債券);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制(組織型態);委員制;性別平等;組織規程;財政部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附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
Category | 510(財政稅務)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C3(公共債務);J11(組織編制)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7/ch04/type1/gov30/num10/Eg.htm |
HTMLContent |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台財庫字第11400537120號 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附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部 長 莊翠雲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公債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地方公債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組成如下: 一、中央: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直轄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縣(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縣(市)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 前項管理會委員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一項管理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5945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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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財政部 |
PubGovName財政部 |
UndertakeGov財政部國庫署 |
Officer_name部長 莊翠雲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
GazetteId台財庫字第1140053712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財政部令: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條文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Organiz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Public Debt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
ThemeSubject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
Keyword公共債務(公債,政府債券);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制(組織型態);委員制;性別平等;組織規程;財政部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附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
Category510(財政稅務)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C3(公共債務);J11(組織編制)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7/ch04/type1/gov30/num10/Eg.htm |
HTMLContent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台財庫字第11400537120號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附修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部 長 莊翠雲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公債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地方公債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組成如下: 一、中央: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直轄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縣(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縣(市)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 前項管理會委員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一項管理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