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1點、第2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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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1點、第2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PubGovName是中央選舉委員會, Keyword是公職人員;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政風機構(政風單位);選舉;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各縣選委會,各市選委會,地方各選舉委員會,地方選委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公民投票(公投);罷免;違法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公民投票法(公投法);裁處罰鍰, HTMLContent是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補登)中選法字第1143550152號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
MetaId | 155953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內政篇 |
PubGov | 中選會 |
PubGovName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李進勇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
GazetteId | 中選法字第114355015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1點、第2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1 and 2 of "Directions for Contacting Between the Election Commissions of Various Level and Prosecutors Offices and Police Departments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Officials Election and Recall and Referendum",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Directions for Contacting Between the Election Commissions of Various Level and Prosecutors Offices Government Employee Ethics Units and Police Departments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Officials Election and Recall and Referendum" (revised direc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4th, March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公職人員;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政風機構(政風單位);選舉;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各縣選委會,各市選委會,地方各選舉委員會,地方選委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公民投票(公投);罷免;違法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公民投票法(公投法);裁處罰鍰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 |
Category | 1B0(選舉) |
Cake | J38(行政規則);122(選務行政)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8/ch02/type2/gov15/num4/Eg.htm |
HTMLContent | 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補登)中選法字第1143550152號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 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一、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為加強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之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主動與該管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於競選、罷免活動期間或公民投票日前十五日內之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必要時應邀集當地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主管人員及監察小組召集人舉行聯繫會報,並得邀請在當地督導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列席參加,交換有關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活動之各種資料,預防違反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法令行為之發生,及會商處理妨害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事件之步驟與方法。 |
MetaId155953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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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內政篇 |
PubGov中選會 |
PubGov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 |
UndertakeGov中央選舉委員會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李進勇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
GazetteId中選法字第1143550152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1點、第2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1 and 2 of "Directions for Contacting Between the Election Commissions of Various Level and Prosecutors Offices and Police Departments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Officials Election and Recall and Referendum",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Directions for Contacting Between the Election Commissions of Various Level and Prosecutors Offices Government Employee Ethics Units and Police Departments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Officials Election and Recall and Referendum" (revised direc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4th, March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公職人員;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政風機構(政風單位);選舉;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各縣選委會,各市選委會,地方各選舉委員會,地方選委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公民投票(公投);罷免;違法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公民投票法(公投法);裁處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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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 |
Category1B0(選舉) |
CakeJ38(行政規則);122(選務行政)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8/ch02/type2/gov15/num4/Eg.htm |
HTMLContent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補登)中選法字第1143550152號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 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一、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為加強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之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主動與該管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於競選、罷免活動期間或公民投票日前十五日內之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必要時應邀集當地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主管人員及監察小組召集人舉行聯繫會報,並得邀請在當地督導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列席參加,交換有關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活動之各種資料,預防違反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法令行為之發生,及會商處理妨害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事件之步驟與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