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1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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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1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4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航港局, Keyword是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遊艇遊輪;驗船機構;國際驗船機構協會(IACS);造船技師;執行業務(執業);認證認可;驗證機構;業務範圍;證明書(證明文件);申請資格;審查, HTMLContent是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航舶字第1141710199號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 局 長 葉協隆  ....
MetaId | 155990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航港局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航港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葉協隆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
GazetteId | 航舶字第1141710199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1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4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1, 3 and 4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Recognition of Yacht Inspection Organizations From 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former name: Procedures for Recognition of Yacht Inspection Organizations From 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遊艇遊輪;驗船機構;國際驗船機構協會(IACS);造船技師;執行業務(執業);認證認可;驗證機構;業務範圍;證明書(證明文件);申請資格;審查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 |
Category | 610(交通運輸) |
Cake | J38(行政規則);825(船舶)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8/ch06/type2/gov50/num18/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航舶字第1141710199號 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 局 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航港局101年12月24日簽文1011710277號 航港局106年11月1日航舶字第10617105163號令 航港局114年3月17日航舶字第1141710199號令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申請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之資格條件、應備證明文件及執行業務範圍如下: (一)資格條件: 1、國際驗船機構協會(IACS)所屬驗船機構: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分支機構者。 2、財團法人法所稱之財團法人:具備國內遊艇驗證三艘以上實績者。 3、造船技師執業機構(事務所):由具有造船技師執業執照,且為我國造船技師公會所屬會員之人員執行業務者。 (二)應備證明文件: 1、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代表國際驗船機構協會所屬驗船機構於我國執行船舶入級檢驗業務證明文件、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所稱之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近半年繳稅證明文件。 2、依前款第二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三艘以上已完成之遊艇驗證報告書及近半年繳稅證明文件。 3、依前款第三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造船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我國造船技師公會所屬會員證明及近半年無欠稅證明文件。 (三)認可執行業務範圍: 1、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資格者,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艇。 2、符合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資格者,認可業務範圍以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自用遊艇為限。但具簽證或驗證客船、載客小船及非自用遊艇實績者,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艇。 3、符合第一款第三目規定資格者,認可業務範圍以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自用遊艇為限。但具簽證或驗證客船、載客小船及非自用遊艇實績者,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艇。 四、本認可作業審查程序如下: (一)驗證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依據「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許可審查專案小組審查評分表」(如附件)進行資格審核及評分,評分總和應達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二)驗證機構之許可,由本局船舶組及各航務中心組成專案小組,副局長擔任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 (三)審查合格之驗證機構由本局正式發函許可,並經公告,始得執行遊艇驗證之工作。 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附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5990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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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航港局 |
UndertakeGov交通部航港局 |
Officer_name局長 葉協隆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
GazetteId航舶字第1141710199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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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_Days(空) |
Title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1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4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1, 3 and 4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Recognition of Yacht Inspection Organizations From 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former name: Procedures for Recognition of Yacht Inspection Organizations From 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
Keyword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遊艇遊輪;驗船機構;國際驗船機構協會(IACS);造船技師;執行業務(執業);認證認可;驗證機構;業務範圍;證明書(證明文件);申請資格;審查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 |
Category610(交通運輸) |
CakeJ38(行政規則);825(船舶)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8/ch06/type2/gov50/num18/Eg.htm |
HTMLContent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航舶字第1141710199號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 局 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航港局101年12月24日簽文1011710277號 航港局106年11月1日航舶字第10617105163號令 航港局114年3月17日航舶字第1141710199號令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申請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之資格條件、應備證明文件及執行業務範圍如下: (一)資格條件: 1、國際驗船機構協會(IACS)所屬驗船機構: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分支機構者。 2、財團法人法所稱之財團法人:具備國內遊艇驗證三艘以上實績者。 3、造船技師執業機構(事務所):由具有造船技師執業執照,且為我國造船技師公會所屬會員之人員執行業務者。 (二)應備證明文件: 1、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代表國際驗船機構協會所屬驗船機構於我國執行船舶入級檢驗業務證明文件、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所稱之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近半年繳稅證明文件。 2、依前款第二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三艘以上已完成之遊艇驗證報告書及近半年繳稅證明文件。 3、依前款第三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造船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我國造船技師公會所屬會員證明及近半年無欠稅證明文件。 (三)認可執行業務範圍: 1、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資格者,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艇。 2、符合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資格者,認可業務範圍以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自用遊艇為限。但具簽證或驗證客船、載客小船及非自用遊艇實績者,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艇。 3、符合第一款第三目規定資格者,認可業務範圍以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自用遊艇為限。但具簽證或驗證客船、載客小船及非自用遊艇實績者,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艇。 四、本認可作業審查程序如下: (一)驗證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依據「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許可審查專案小組審查評分表」(如附件)進行資格審核及評分,評分總和應達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二)驗證機構之許可,由本局船舶組及各航務中心組成專案小組,副局長擔任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 (三)審查合格之驗證機構由本局正式發函許可,並經公告,始得執行遊艇驗證之工作。 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附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