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訂定「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自114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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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訂定「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自114年7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PubGovName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Keyword是期貨交易法;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風險控管,控管風險);期貨交易所;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新臺幣(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IRS);證券業(證券商);票券業(票券金融業);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投信公司);信託投資業(信託業,投信業), HTMLContent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380894號主 旨: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 公告事項:一、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
MetaId | 155992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226&log=detailLog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金管會 |
PubGovNam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
GazetteId | 金管證期字第1140380894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訂定「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自114年7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of the scope of futures trading conducted outside futures exchanges for which central clearing is requi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o of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Futures Trading Act" (stipul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5) |
ThemeSubject | 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期貨交易法;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風險控管,控管風險);期貨交易所;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新臺幣(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IRS);證券業(證券商);票券業(票券金融業);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投信公司);信託投資業(信託業,投信業)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 公告事項: 一、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集中結算之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 二、適用對象:交易雙方均為經本會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業、槓桿交易商及其他經本會指定金融機構。 三、有關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及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規定辦理。 |
Category | 540(金融保險)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88(期貨交易市場)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9/ch04/type1/gov36/num5/Eg.htm |
HTMLContent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380894號 主 旨: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 公告事項: 一、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集中結算之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 二、適用對象:交易雙方均為經本會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業、槓桿交易商及其他經本會指定金融機構。 三、有關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及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規定辦理。 主任委員 彭金隆 |
MetaId155992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226&log=detailLog |
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金管會 |
PubGov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
GazetteId金管證期字第1140380894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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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_Days(空) |
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訂定「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自114年7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of the scope of futures trading conducted outside futures exchanges for which central clearing is requi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o of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Futures Trading Act" (stipul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5) |
ThemeSubject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Keyword期貨交易法;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風險控管,控管風險);期貨交易所;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新臺幣(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IRS);證券業(證券商);票券業(票券金融業);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投信公司);信託投資業(信託業,投信業)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 公告事項: 一、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集中結算之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 二、適用對象:交易雙方均為經本會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業、槓桿交易商及其他經本會指定金融機構。 三、有關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及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規定辦理。 |
Category540(金融保險)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88(期貨交易市場)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49/ch04/type1/gov36/num5/Eg.htm |
HTMLConten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380894號主 旨: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 公告事項: 一、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集中結算之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 二、適用對象:交易雙方均為經本會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業、槓桿交易商及其他經本會指定金融機構。 三、有關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及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規定辦理。 主任委員 彭金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