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
- 保險局主管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的公發布日是20250319, 法規體系是財產保險目, 法規類別是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是金管保產字第11404908503號函, 法規內容是主 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 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 | 財產保險目 |
公發布日 | 20250319 |
修正日期 | 20250319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11404908503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狀態 | (空) |
生效日期 | (空) |
法規名稱 | (空) |
主旨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法規沿革 | (空) |
法規內容 | 主 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 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旨揭修正規定所涉保險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生效日起應按旨揭修正後之規定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一)自生效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二)除僅配合旨揭修正後之規定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 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 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該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另為符合 IFRS 17 規定,請會員公司確實依旨揭修正後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石○達先生)、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 本工商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本會檢查局、法律事務處、保險局(均含附 件) |
立法理由 | (空) |
圖表附件 | 檔案1:檔案名稱 : 114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404908501號.pdf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4365 2: 檔案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修正規定.odt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4366 3: 檔案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修正對照表.pdf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4367 |
系統異動時間 | (空) |
法規類別行政規則 |
法規體系財產保險目 |
公發布日20250319 |
修正日期20250319 |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404908503號函 |
異動性質訂定 |
生效狀態(空) |
生效日期(空) |
法規名稱(空) |
主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法規沿革(空) |
法規內容主 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 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旨揭修正規定所涉保險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生效日起應按旨揭修正後之規定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一)自生效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二)除僅配合旨揭修正後之規定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 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 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該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另為符合 IFRS 17 規定,請會員公司確實依旨揭修正後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石○達先生)、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 本工商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本會檢查局、法律事務處、保險局(均含附 件) |
立法理由(空) |
圖表附件檔案1:檔案名稱 : 114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404908501號.pdf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4365 2: 檔案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修正規定.odt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4366 3: 檔案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修正對照表.pdf 下載網址 : https://law.fsc.gov.tw/Download.ashx?FileID=24367 |
系統異動時間(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