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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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PubGovName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Keyword是金鐘獎;獎勵;從業人員(從業者);比賽資格(參賽資格);入圍;評審制度;獎金(獎勵金);廣播電視節目;電視事業;戲劇;無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實境節目(真人秀);動畫;兒童節目;綜藝節目;導演, HTMLContent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局視(業)字第11430012191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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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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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PubGov文化部
PubGovNam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UndertakeGov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Officer_name局長 王淑芳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GazetteId局視(業)字第11430012191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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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2025 Directions for Conferring the Golden Bell Awards for Drama Series and General Program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5th, March 2025)
ThemeSubject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金鐘獎;獎勵;從業人員(從業者);比賽資格(參賽資格);入圍;評審制度;獎金(獎勵金);廣播電視節目;電視事業;戲劇;無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實境節目(真人秀);動畫;兒童節目;綜藝節目;導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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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
Category440(文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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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54/ch05/type2/gov46/num9/Eg.htm
HTMLContent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局視(業)字第11430012191號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

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引導我國戲劇及節目內容產業與國際市場趨勢及產製規模接軌,鼓勵製作多元類型及具國際市場性的作品並研創節目模式,提升我國戲劇及節目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技術、推動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戲劇或節目內容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三、獎勵項目:

(一)戲劇及節目獎:

1、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總集數(不含節目特輯、花絮及廣告等)達十集之連續劇。

2、迷你劇集獎:所稱迷你劇集,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總集數(不含節目特輯、花絮及廣告等)未達十集之劇集或單元劇集,且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二集以上。前述之劇集或單元劇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3、電視電影獎:所稱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單集電視電影,且公開播送之時間長度須達六十分鐘(不含節目特輯、花絮及廣告等),並應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4、綜藝節目獎:所稱綜藝節目,指以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益智、遊戲、競賽等元素為內容之節目。

5、實境節目獎:所稱實境節目,指以真人實境或互動為內容之節目。

 

6、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美食、旅遊、流行文化、健康、美妝、藝文時尚、室內設計、休閒等生活資訊節目,或藉由親身探訪介紹上述內容之節目。

7、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所稱自然科學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自然科學或科技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8、人文紀實節目獎:所稱人文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藝術、文化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9、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製播之節目。

10、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製播之節目。

11、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1、戲劇節目導演獎。

2、戲劇節目編劇獎。

3、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4、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5、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6、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7、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獎:所稱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或其他戲劇節目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8、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9、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10、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11、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12、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13、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14、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指該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其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其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15、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16、實境節目主持人獎。

17、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

18、自然科學及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19、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三)技術獎:

1、戲劇類:

(1)戲劇類節目攝影獎。

(2)戲劇類節目剪輯獎。

(3)戲劇類節目聲音設計獎:所稱之聲音設計,包含但不限於錄音、收音、混音、擬音等。

(4)戲劇類節目燈光獎。

(5)戲劇類節目美術設計獎。

(6)戲劇類節目造型設計獎:所稱造型設計,包含服裝、髮型、化妝等。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

(7)戲劇類節目視覺特效獎: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

(8)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所稱戲劇類節目配樂,係指專為該戲劇、迷你劇集、電視電影製作之主題音樂,且須使用於該影片中並扮演重要戲劇功能,並且係以音樂形式製作者。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及電視電影。

(9)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所稱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係指專為該戲劇、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全新創作之原創主題歌曲,包含詞與曲,不含改作或重編,且須係首次使用於該作品中。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之主題歌曲作詞者、作曲者及演唱者。

2、節目類:

(1)節目類導演獎。

(2)節目類導播獎。

(3)節目類攝影獎。

(4)節目類剪輯獎。

(5)節目類聲音設計獎:所稱之聲音設計,包含但不限於錄音、收音、混音、擬音等。

(6)節目類燈光獎。

(7)節目類美術設計獎。

(四)創新獎:

1、戲劇類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產製流程或規格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內容產製、產業技術有開創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及電視電影。

2、節目類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產製流程或規格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內容產製、產業技術有開創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十一目之綜藝節目、實境節目、生活風格節目、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兒童節目、少年節目、動畫節目。

(五)特別獎項:指對提升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技術、推動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戲劇或節目內容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六)非正式競賽獎項:

1、最具人氣戲劇節目獎:所稱最具人氣戲劇節目,係指本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

2、最具人氣綜藝節目獎:所稱最具人氣綜藝節目,係指本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綜藝節目及實境節目。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戲劇及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二)入圍個人獎項、技術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三)入圍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參賽者(或參賽單位)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四)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五)非正式競賽獎項得獎者獎座由金鐘獎典禮承辦單位規劃、設計及製作。

五、獎項遞補方式:任一獎項之入圍者資格經本局查證確認資格不符,均不予遞補。得獎者資格如有疑義,本局應召開資格認定會議,並經該獎項全體評審出席、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取消得獎資格及遞補之建議。

六、評審方式: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辦理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獎項評審事項;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局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項評審小組為之。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評審委員均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局;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團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第三點第一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性及紮實度。

(二)題材共感度及吸引力。

(三)製作水準。

  第三點第二、三款各獎項之評審基準由各分組評審委員決定之。

  第三點第四款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表現技巧。

(三)製作水準。

(四)對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技術、製作或市場有開創性貢獻者。

  第三點第六款之非正式競賽獎項,係由觀眾票選選出,票選機制將另行公告。

  本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評審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七、各獎項報名者資格:

(一)戲劇及節目獎、個人獎、技術獎、創新獎及非正式競賽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二)特別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但推薦大陸地區人士應不予受理。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八、各獎項報名件數:

(一)報名參賽戲劇及節目獎、個人獎、技術獎及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

(二)前款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算之;政府捐助成立之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客家、原住民族、台語語言頻道播送者,亦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

(三)報名參賽非正式競賽獎項之節目,以已報名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及第五目戲劇節目、迷你劇集、綜藝節目、實境節目為限,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四)每一推薦報名特別獎項者,件數不限。

九、參賽節目如獲本局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 plus 4—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國際臺劇徵案、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動畫節目製作、兒童及少年節目製作、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超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製作、兒童電視節目製作、紀錄片製作或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等相關補助,其參賽節目名稱應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且參賽節目報名之獎項,亦應與獲前揭要點補助之節目類型相同,其內容以動畫呈現者,不在此限。

十、「戲劇及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應為臺灣地區。

(二)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三)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節目內容完全相同,僅得刪除廣告內容,且不得再經任何編輯、剪輯、置換播出畫面或其他後製行為。

(四)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實況直播(Live)或延遲直播(Delay Live),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五)同一名稱之節目或內容相同之節目,以報名一戲劇及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六)以同一節目參賽戲劇及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報名獎項類型應相同。

(七)報名「戲劇節目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如為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者,仍應曾於我國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發表;且於國內、外公開發表之時間須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達十集。

2、應上傳在我國公開發表之首集及其他任二集(該二集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至報名系統。

(八)報名「迷你劇集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如為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完畢者,仍應曾於我國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完畢;且於國內、外公開發表完畢之時間亦應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

2、應上傳在我國公開發表完畢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九)報名「電視電影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完畢。

2、應上傳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完畢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3、如為於國外電視頻道、電影片映演場所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完畢者,仍應在第一目所定期間內於我國電視頻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

(十)報名「綜藝節目獎」、「實境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如為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者,仍應曾於我國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不包含Facebook及YouTube)首次公開發表八集以上;且於國內、外公開發表之時間,亦應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

2、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發表之其中四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十一)報名「生活風格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八集以上。

 2、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3、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4、如為同一節目下設多個系列、單元者,應以整體節目報名,不得拆分系列、單元各別報名。

 

(十二)報名「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人文紀實節目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三集以上。

 2、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之三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3、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4、如為同一節目下設多個系列、單元者,應以整體節目報名,不得拆分系列、單元各別報名。

(十三)報名「兒童節目獎」、「少年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八集以上。該節目如為特別企畫者,其於我國公開播送期間、集數,亦應相同。

 2、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3、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十四)報名「動畫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完畢或公開播送十集以上。

 2、前目期限於我國公開播送未達十集者,應上傳已播畢之集數至報名系統;已達十集者,應上傳十集連續集數至報名系統。

 3、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十一、「個人獎」、「技術獎」之個人及其參賽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應為臺灣地區。

 (二)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三)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節目內容完全相同,僅得刪除廣告內容,且不得再經任何編輯、剪輯、置換播出畫面或其他後製行為。

 (四)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實況直播(Live)或延遲直播(Delay Live),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五)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六)報名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該演出角色之性別由報名者認定。

 (七)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戲劇及節目獎者,其報名獎項類型應相同;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八)參賽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剪輯、聲音設計、燈光、美術設計、配樂、造型設計、視覺特效或針對原創歌曲共同作詞、作曲、演唱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聲音設計、燈光、美術設計、配樂、造型設計、視覺特效或針對原創歌曲分別作詞、作曲、演唱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九)戲劇類、節目類「技術獎」之參賽者,須為直接參與且負責該技術獎項整體成果之主要人員,並應依據節目演職員表填報。

 (十)節目類技術獎應依其製作屬性,擇一參賽節目類導演獎或節目類導播獎。

 (十一)以戲劇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戲劇節目導演獎、戲劇節目編劇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三集節目(該三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至報名系統。

  2、戲劇節目男主角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戲劇節目男配角獎、戲劇節目女配角獎、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至三集節目(該一至三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及剪輯十分鐘以下之角色介紹(包含但不限於該角色設定、該角色故事發展或與其他主、配角等之關係介紹)至報名系統。

  3、戲劇類節目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造型設計獎、視覺特效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但可非為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視覺特效獎除符合前開規定,應另剪輯三分鐘以下「特效後製影片」上傳至報名系統。

  4、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三集節目至報名系統,但可非為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

 (十二)以迷你劇集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2、戲劇類節目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造型設計獎、視覺特效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視覺特效獎除符合前開規定,應另剪輯三分鐘以下「特效後製影片」上傳至報名系統。

  3、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發表節目如未達三集,應上傳二集至報名系統;如為三集以上,應上傳其中三集至報名系統。

 (十三)以電視電影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2、戲劇類節目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3、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十四)以綜藝節目、實境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綜藝節目主持人獎、實境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發表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2、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五)以生活風格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及第十點第十一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2、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及第十點第十一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六)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自然科學及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七目、第八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三集,並應上傳其中三集至報名系統。

  2、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七目、第八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七)以兒童節目、少年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該節目如為特別企畫者,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以該特別企畫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該特別企畫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2、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八)以動畫節目參賽節目類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十一目及第十點第十四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四集節目至報名系統;如參賽節目播送集數未達四集,則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十九)以一次性節目參賽節目類導播獎者,其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獎勵項目,且參賽節目全部集數僅為一集。

  2、應為電視臺實況直播(Live)或延遲直播(Delay Live)之節目,不適用第四款後段之規定,且不得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

  3、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構)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及補(捐)助之節目。

十二、「創新獎」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應為臺灣地區。

 (二)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三)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節目內容完全相同,僅得刪除廣告內容,且不得再經任何編輯、剪輯、置換播出畫面或其他後製行為。

 (四)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實況直播(Live)或延遲直播(Delay Live),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五)如為二人以上共同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六)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七)參賽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以戲劇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該節目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四集(該四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至報名系統。

 2、以迷你劇集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該節目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3、以電視電影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該節目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4、以綜藝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5、以實境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6、以生活風格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及第十點第十一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7、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七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上傳三集至報名系統;如為四集以上,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8、以人文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八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上傳三集至報名系統;如為四集以上,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9、以兒童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10、以少年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11、以動畫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十一目及第十點第十四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如為四集以上,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十三、參賽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如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十四、報名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非專屬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作品自行剪輯之一分鐘節目影音檔(影音檔內容如有使用他人音樂著作,其音樂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少一年)、提供之入圍者照片、感言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

 (四)其非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節目各著作財產權人之非專屬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為前款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影片介紹、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系列宣傳活動、編印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專刊等文宣品中進行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十五、入圍作品之報名單位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七日內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報名須知第六點規定繳交文件,逾期未繳交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即撤銷入圍資格。

十六、對入圍者、入圍作品及得獎者、得獎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得獎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具名檢具相關證據向本局提出,未具名或逾期得不受理。

十七、報名、參賽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者違反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並於本局官網公告之。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之各類獎項及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特別獎項得獎人或得獎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

十八、獲獎作品之報名單位如有複製金鐘獎獎座之需求,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敘明複製獎座之獎項名稱、事由及數量,經本局審核通過始得複製,複製獎座費用應由申請單位負擔。

十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公告之。

二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MetaId

156173

Doc_Style_LName

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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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教育科技文化篇

PubGov

文化部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UndertakeGov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Officer_name

局長 王淑芳

Date_Created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GazetteId

局視(業)字第11430012191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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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

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2025 Directions for Conferring the Golden Bell Awards for Drama Series and General Program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5th, March 2025)

ThemeSubject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

金鐘獎;獎勵;從業人員(從業者);比賽資格(參賽資格);入圍;評審制度;獎金(獎勵金);廣播電視節目;電視事業;戲劇;無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實境節目(真人秀);動畫;兒童節目;綜藝節目;導演

Eng_Ke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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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

Category

440(文化藝術)

Cake

J38(行政規則);DC2(廣播電視)

Service

(空)

GazetteHTML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54/ch05/type2/gov46/num9/Eg.htm

HTMLContent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局視(業)字第11430012191號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

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引導我國戲劇及節目內容產業與國際市場趨勢及產製規模接軌,鼓勵製作多元類型及具國際市場性的作品並研創節目模式,提升我國戲劇及節目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技術、推動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戲劇或節目內容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三、獎勵項目:

(一)戲劇及節目獎:

1、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總集數(不含節目特輯、花絮及廣告等)達十集之連續劇。

2、迷你劇集獎:所稱迷你劇集,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總集數(不含節目特輯、花絮及廣告等)未達十集之劇集或單元劇集,且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二集以上。前述之劇集或單元劇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3、電視電影獎:所稱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單集電視電影,且公開播送之時間長度須達六十分鐘(不含節目特輯、花絮及廣告等),並應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4、綜藝節目獎:所稱綜藝節目,指以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益智、遊戲、競賽等元素為內容之節目。

5、實境節目獎:所稱實境節目,指以真人實境或互動為內容之節目。

 

6、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美食、旅遊、流行文化、健康、美妝、藝文時尚、室內設計、休閒等生活資訊節目,或藉由親身探訪介紹上述內容之節目。

7、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所稱自然科學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自然科學或科技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8、人文紀實節目獎:所稱人文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藝術、文化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9、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製播之節目。

10、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製播之節目。

11、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1、戲劇節目導演獎。

2、戲劇節目編劇獎。

3、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4、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5、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6、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7、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獎:所稱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或其他戲劇節目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8、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9、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10、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11、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12、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13、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14、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指該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其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其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15、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16、實境節目主持人獎。

17、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

18、自然科學及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19、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三)技術獎:

1、戲劇類:

(1)戲劇類節目攝影獎。

(2)戲劇類節目剪輯獎。

(3)戲劇類節目聲音設計獎:所稱之聲音設計,包含但不限於錄音、收音、混音、擬音等。

(4)戲劇類節目燈光獎。

(5)戲劇類節目美術設計獎。

(6)戲劇類節目造型設計獎:所稱造型設計,包含服裝、髮型、化妝等。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

(7)戲劇類節目視覺特效獎: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

(8)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所稱戲劇類節目配樂,係指專為該戲劇、迷你劇集、電視電影製作之主題音樂,且須使用於該影片中並扮演重要戲劇功能,並且係以音樂形式製作者。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及電視電影。

(9)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所稱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係指專為該戲劇、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全新創作之原創主題歌曲,包含詞與曲,不含改作或重編,且須係首次使用於該作品中。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之主題歌曲作詞者、作曲者及演唱者。

2、節目類:

(1)節目類導演獎。

(2)節目類導播獎。

(3)節目類攝影獎。

(4)節目類剪輯獎。

(5)節目類聲音設計獎:所稱之聲音設計,包含但不限於錄音、收音、混音、擬音等。

(6)節目類燈光獎。

(7)節目類美術設計獎。

(四)創新獎:

1、戲劇類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產製流程或規格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內容產製、產業技術有開創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及電視電影。

2、節目類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產製流程或規格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內容產製、產業技術有開創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十一目之綜藝節目、實境節目、生活風格節目、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兒童節目、少年節目、動畫節目。

(五)特別獎項:指對提升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技術、推動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戲劇或節目內容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六)非正式競賽獎項:

1、最具人氣戲劇節目獎:所稱最具人氣戲劇節目,係指本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

2、最具人氣綜藝節目獎:所稱最具人氣綜藝節目,係指本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綜藝節目及實境節目。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戲劇及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二)入圍個人獎項、技術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三)入圍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參賽者(或參賽單位)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四)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五)非正式競賽獎項得獎者獎座由金鐘獎典禮承辦單位規劃、設計及製作。

五、獎項遞補方式:任一獎項之入圍者資格經本局查證確認資格不符,均不予遞補。得獎者資格如有疑義,本局應召開資格認定會議,並經該獎項全體評審出席、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取消得獎資格及遞補之建議。

六、評審方式: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辦理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獎項評審事項;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局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項評審小組為之。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評審委員均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局;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團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第三點第一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性及紮實度。

(二)題材共感度及吸引力。

(三)製作水準。

  第三點第二、三款各獎項之評審基準由各分組評審委員決定之。

  第三點第四款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表現技巧。

(三)製作水準。

(四)對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技術、製作或市場有開創性貢獻者。

  第三點第六款之非正式競賽獎項,係由觀眾票選選出,票選機制將另行公告。

  本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評審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七、各獎項報名者資格:

(一)戲劇及節目獎、個人獎、技術獎、創新獎及非正式競賽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二)特別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但推薦大陸地區人士應不予受理。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八、各獎項報名件數:

(一)報名參賽戲劇及節目獎、個人獎、技術獎及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

(二)前款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算之;政府捐助成立之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客家、原住民族、台語語言頻道播送者,亦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

(三)報名參賽非正式競賽獎項之節目,以已報名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及第五目戲劇節目、迷你劇集、綜藝節目、實境節目為限,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四)每一推薦報名特別獎項者,件數不限。

九、參賽節目如獲本局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 plus 4—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國際臺劇徵案、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動畫節目製作、兒童及少年節目製作、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超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製作、兒童電視節目製作、紀錄片製作或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等相關補助,其參賽節目名稱應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且參賽節目報名之獎項,亦應與獲前揭要點補助之節目類型相同,其內容以動畫呈現者,不在此限。

十、「戲劇及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應為臺灣地區。

(二)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三)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節目內容完全相同,僅得刪除廣告內容,且不得再經任何編輯、剪輯、置換播出畫面或其他後製行為。

(四)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實況直播(Live)或延遲直播(Delay Live),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五)同一名稱之節目或內容相同之節目,以報名一戲劇及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六)以同一節目參賽戲劇及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報名獎項類型應相同。

(七)報名「戲劇節目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如為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者,仍應曾於我國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發表;且於國內、外公開發表之時間須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達十集。

2、應上傳在我國公開發表之首集及其他任二集(該二集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至報名系統。

(八)報名「迷你劇集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如為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完畢者,仍應曾於我國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完畢;且於國內、外公開發表完畢之時間亦應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

2、應上傳在我國公開發表完畢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九)報名「電視電影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完畢。

2、應上傳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完畢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3、如為於國外電視頻道、電影片映演場所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完畢者,仍應在第一目所定期間內於我國電視頻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

(十)報名「綜藝節目獎」、「實境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如為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者,仍應曾於我國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不包含Facebook及YouTube)首次公開發表八集以上;且於國內、外公開發表之時間,亦應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

2、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發表之其中四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十一)報名「生活風格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八集以上。

 2、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3、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4、如為同一節目下設多個系列、單元者,應以整體節目報名,不得拆分系列、單元各別報名。

 

(十二)報名「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人文紀實節目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三集以上。

 2、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之三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3、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4、如為同一節目下設多個系列、單元者,應以整體節目報名,不得拆分系列、單元各別報名。

(十三)報名「兒童節目獎」、「少年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八集以上。該節目如為特別企畫者,其於我國公開播送期間、集數,亦應相同。

 2、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3、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十四)報名「動畫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完畢或公開播送十集以上。

 2、前目期限於我國公開播送未達十集者,應上傳已播畢之集數至報名系統;已達十集者,應上傳十集連續集數至報名系統。

 3、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十一、「個人獎」、「技術獎」之個人及其參賽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應為臺灣地區。

 (二)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三)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節目內容完全相同,僅得刪除廣告內容,且不得再經任何編輯、剪輯、置換播出畫面或其他後製行為。

 (四)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實況直播(Live)或延遲直播(Delay Live),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五)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六)報名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該演出角色之性別由報名者認定。

 (七)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戲劇及節目獎者,其報名獎項類型應相同;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八)參賽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剪輯、聲音設計、燈光、美術設計、配樂、造型設計、視覺特效或針對原創歌曲共同作詞、作曲、演唱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聲音設計、燈光、美術設計、配樂、造型設計、視覺特效或針對原創歌曲分別作詞、作曲、演唱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九)戲劇類、節目類「技術獎」之參賽者,須為直接參與且負責該技術獎項整體成果之主要人員,並應依據節目演職員表填報。

 (十)節目類技術獎應依其製作屬性,擇一參賽節目類導演獎或節目類導播獎。

 (十一)以戲劇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戲劇節目導演獎、戲劇節目編劇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三集節目(該三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至報名系統。

  2、戲劇節目男主角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戲劇節目男配角獎、戲劇節目女配角獎、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至三集節目(該一至三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及剪輯十分鐘以下之角色介紹(包含但不限於該角色設定、該角色故事發展或與其他主、配角等之關係介紹)至報名系統。

  3、戲劇類節目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造型設計獎、視覺特效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但可非為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視覺特效獎除符合前開規定,應另剪輯三分鐘以下「特效後製影片」上傳至報名系統。

  4、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三集節目至報名系統,但可非為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

 (十二)以迷你劇集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2、戲劇類節目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造型設計獎、視覺特效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視覺特效獎除符合前開規定,應另剪輯三分鐘以下「特效後製影片」上傳至報名系統。

  3、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發表節目如未達三集,應上傳二集至報名系統;如為三集以上,應上傳其中三集至報名系統。

 (十三)以電視電影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2、戲劇類節目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3、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十四)以綜藝節目、實境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綜藝節目主持人獎、實境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發表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2、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五)以生活風格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及第十點第十一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2、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及第十點第十一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六)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自然科學及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七目、第八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三集,並應上傳其中三集至報名系統。

  2、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七目、第八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七)以兒童節目、少年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該節目如為特別企畫者,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以該特別企畫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該特別企畫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2、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八)以動畫節目參賽節目類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十一目及第十點第十四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四集節目至報名系統;如參賽節目播送集數未達四集,則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十九)以一次性節目參賽節目類導播獎者,其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獎勵項目,且參賽節目全部集數僅為一集。

  2、應為電視臺實況直播(Live)或延遲直播(Delay Live)之節目,不適用第四款後段之規定,且不得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

  3、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構)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及補(捐)助之節目。

十二、「創新獎」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應為臺灣地區。

 (二)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三)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節目內容完全相同,僅得刪除廣告內容,且不得再經任何編輯、剪輯、置換播出畫面或其他後製行為。

 (四)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實況直播(Live)或延遲直播(Delay Live),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五)如為二人以上共同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六)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七)參賽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以戲劇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該節目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四集(該四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至報名系統。

 2、以迷你劇集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該節目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3、以電視電影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該節目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4、以綜藝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5、以實境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6、以生活風格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及第十點第十一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7、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七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上傳三集至報名系統;如為四集以上,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8、以人文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八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上傳三集至報名系統;如為四集以上,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9、以兒童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10、以少年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11、以動畫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十一目及第十點第十四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如為四集以上,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十三、參賽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如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十四、報名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非專屬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作品自行剪輯之一分鐘節目影音檔(影音檔內容如有使用他人音樂著作,其音樂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少一年)、提供之入圍者照片、感言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

 (四)其非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節目各著作財產權人之非專屬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為前款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影片介紹、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系列宣傳活動、編印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專刊等文宣品中進行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十五、入圍作品之報名單位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七日內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報名須知第六點規定繳交文件,逾期未繳交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即撤銷入圍資格。

十六、對入圍者、入圍作品及得獎者、得獎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得獎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具名檢具相關證據向本局提出,未具名或逾期得不受理。

十七、報名、參賽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者違反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並於本局官網公告之。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之各類獎項及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特別獎項得獎人或得獎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

十八、獲獎作品之報名單位如有複製金鐘獎獎座之需求,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敘明複製獎座之獎項名稱、事由及數量,經本局審核通過始得複製,複製獎座費用應由申請單位負擔。

十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公告之。

二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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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節目;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產業升級;新媒體;文化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策進院;演藝團隊;表演演出;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國際文藝活動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局音(輔)字第11430003141號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文化黑潮之國際流行音樂節目徵案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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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流行音樂;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出國研習(出國進修);國際活動;補助金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局音(推)字第11330058891號修正「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鼓勵赴國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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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國片(台灣電影);國片輔導金;電影影片;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審查審核;電影片製作業;導演;口述影像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局影(輔)字第11430007952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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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本土語言;流行音樂;發行;政府補助;申請資格;評審制度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局音(輔)字第11430005311號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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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流行音樂;演藝人員;政府補助;申請資格;證明書(證明文件);企劃書;撥款;核銷;考核考績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局音(業)字第11430011492號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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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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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Keyword: 電視媒體事業;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電視事業;節目;企劃書;補助金;選拔(評選)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局視(輔)字第11430013901號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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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Keyword: 自由氣球;飛航安全(航空安全)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標準一字第1135030208號主  旨:公告「自由氣球飛航時,無需具備之文書」,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公告事項:自由氣球...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件3,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Keyword: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船舶;觀光客船;電力;政府補助;申請資格;補助金;電動船 |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觀潭管字第1130300799號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

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車客運業融資信用貸款保證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公路局 | Keyword: 交通部公路局;汽車客運;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信用貸款;公路汽車客運業 | 交通部公路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路運大字第1130115757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車客運業融資信用貸款保證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

環境部令: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淘汰(汰換);車輛;空氣污染防治;減量;申請資格;政府補助;補助金;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品質;電動車;油電混合電力車(油電混合動力環保車,HEV);廢棄車輛;廢機動車輛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空字第1131085287號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附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部  長 彭...

環境部公告:訂定「燃料中水分檢測方法(NIEA M214.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勘查檢查(檢驗,檢測);環境檢驗;檢驗試劑;品質管制;採樣;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06號主  旨:訂定「燃料中水分檢測方法(NIEA M214.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

環境部公告: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水分測定方法(NIEA A217.00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廢棄物(垃圾);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空氣污染防制法;燃料;法令廢止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08號主  旨: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水分測定方法(NIEA A217.00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

環境部公告:訂定「固體再生燃料採樣方法(NIEA M195.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空氣污染防治;再生燃料;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32號主  旨:訂定「固體再生燃料採樣方法(NIEA M195.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

環境部公告: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發熱量檢測方法-彈卡計法(NIEA A218.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勘查檢查(檢驗,檢測);環境檢驗;檢驗試劑;品質管制;採樣;空氣污染防治;燃料;生質能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46號主  旨: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發熱量檢測方法-彈卡計法(NIEA A218.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訂定「廢棄物及燃料中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3B)」,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54號主  旨:訂定「廢棄物及燃料中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3B)」,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

環境部公告:廢止「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2B)」,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廢棄物(垃圾);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57號主  旨:廢止「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2B)」,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

農業部公告: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設施;水利與灌溉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農授水字第1138045039號主  旨: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農田水利法」第五條第一項。部  ...

勞動部令: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中高齡就業;促進就業(就業促進);申請資格;事業單位;非志願性失業(非自願性失業);僱用失業勞工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勞動發特字第1130518653號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部  長 洪...

行政院第3931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議事錄;自來水設施;自來水管;海洋文化;產業創新條例;運動賽事;運動會;國際運動競賽;海洋國家;節能減碳;AI人工智慧;新創事業 | 行政院第3931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院長提示:一、今天院會有多位首長因立法院審查預算而未能與會,在此感謝各位首長的辛勞。我除了非...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令:修正「轉型正義與黨產研究論文獎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Keyword: 轉型正義;學術研究;論文;獎金(獎勵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憲政改革(憲政改造);民主轉型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補登)臺黨產法字第1130800131號修正「轉型正義與黨產研究論文獎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轉型正義與黨產研究論文獎獎勵要點」 &nbs...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令:訂定「促進公私協力參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業務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 Keyword: 太魯閣國家公園;政府機關;契約;公共利益;自然保育;森林保育;公私協力(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PP)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太企字第11300055721號訂定「促進公私協力參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業務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附「促進公私協力參與太魯閣國家...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公告「自由氣球飛航時,無需具備之文書」,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Keyword: 自由氣球;飛航安全(航空安全)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標準一字第1135030208號主  旨:公告「自由氣球飛航時,無需具備之文書」,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公告事項:自由氣球...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件3,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Keyword: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船舶;觀光客船;電力;政府補助;申請資格;補助金;電動船 |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觀潭管字第1130300799號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

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車客運業融資信用貸款保證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公路局 | Keyword: 交通部公路局;汽車客運;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信用貸款;公路汽車客運業 | 交通部公路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路運大字第1130115757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車客運業融資信用貸款保證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疫後振興公路汽...

環境部令: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淘汰(汰換);車輛;空氣污染防治;減量;申請資格;政府補助;補助金;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品質;電動車;油電混合電力車(油電混合動力環保車,HEV);廢棄車輛;廢機動車輛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空字第1131085287號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附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部  長 彭...

環境部公告:訂定「燃料中水分檢測方法(NIEA M214.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勘查檢查(檢驗,檢測);環境檢驗;檢驗試劑;品質管制;採樣;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06號主  旨:訂定「燃料中水分檢測方法(NIEA M214.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

環境部公告: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水分測定方法(NIEA A217.00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廢棄物(垃圾);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空氣污染防制法;燃料;法令廢止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08號主  旨: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水分測定方法(NIEA A217.00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

環境部公告:訂定「固體再生燃料採樣方法(NIEA M195.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空氣污染防治;再生燃料;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432號主  旨:訂定「固體再生燃料採樣方法(NIEA M195.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

環境部公告: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發熱量檢測方法-彈卡計法(NIEA A218.01C)」,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勘查檢查(檢驗,檢測);環境檢驗;檢驗試劑;品質管制;採樣;空氣污染防治;燃料;生質能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46號主  旨: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發熱量檢測方法-彈卡計法(NIEA A218.01C)」,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訂定「廢棄物及燃料中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3B)」,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廢棄物清理(廢棄物處理,垃圾處理);生質燃料(Biofuel);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54號主  旨:訂定「廢棄物及燃料中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3B)」,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生...

環境部公告:廢止「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2B)」,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廢棄物(垃圾);環境檢驗;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檢驗試劑;採樣;品質管制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環部授研字第1135117557號主  旨:廢止「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2B)」,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

農業部公告: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設施;水利與灌溉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農授水字第1138045039號主  旨: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農田水利法」第五條第一項。部  ...

勞動部令: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中高齡就業;促進就業(就業促進);申請資格;事業單位;非志願性失業(非自願性失業);僱用失業勞工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勞動發特字第1130518653號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部  長 洪...

行政院第3931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議事錄;自來水設施;自來水管;海洋文化;產業創新條例;運動賽事;運動會;國際運動競賽;海洋國家;節能減碳;AI人工智慧;新創事業 | 行政院第3931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院長提示:一、今天院會有多位首長因立法院審查預算而未能與會,在此感謝各位首長的辛勞。我除了非...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令:修正「轉型正義與黨產研究論文獎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Keyword: 轉型正義;學術研究;論文;獎金(獎勵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憲政改革(憲政改造);民主轉型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補登)臺黨產法字第1130800131號修正「轉型正義與黨產研究論文獎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轉型正義與黨產研究論文獎獎勵要點」 &nbs...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令:訂定「促進公私協力參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業務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 Keyword: 太魯閣國家公園;政府機關;契約;公共利益;自然保育;森林保育;公私協力(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PP)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太企字第11300055721號訂定「促進公私協力參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業務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附「促進公私協力參與太魯閣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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