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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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農業部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PubGovName是農業部, Keyword是農業部;林業;自然保育;選拔(評選);褒揚(表彰表揚);評審制度;推薦;獎勵;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HTMLContent是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農林業字第1142420101號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 部 長 陳駿季 &nbs....
MetaId | 156177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農業環保篇 |
PubGov | 農業部 |
PubGovName | 農業部 |
UndertakeGov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陳駿季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GazetteId | 農林業字第114242010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農業部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of Forestry and Nature Conservation Honorable Contributors Nomination and Evaluation,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Directions for Commending Meritorious Persons in Forestry and Nature Conservatio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5th, March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農業部;林業;自然保育;選拔(評選);褒揚(表彰表揚);評審制度;推薦;獎勵;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 |
Category | 720(林務) |
Cake | J38(行政規則);COZ(其他)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54/ch07/type2/gov88/num22/Eg.htm |
HTMLContent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農林業字第1142420101號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人員士氣,執行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規定,遴選及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有功人員包含個人及團體。所稱團體,指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合作社、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並符合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二條之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得遴選為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 (一)建立、協助制定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制度。 (二)執行、推動或研究防救森林火災或野生物災害、病蟲害防治等森林保護工作。 (三)執行及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案件。 (四)推動造林、綠美化工作或林產利用。 (五)執行、推動國土保安、涵養水源或野生物、棲地復育工作。 (六)推動或從事林業或自然保育推廣、森林生態旅遊、社區林業工作。 (七)從事林業、自然保育調查研究或技術改良。 (八)從事或推動保存林業文化價值及相關設施。 (九)其他對於林業或自然保育工作之推動。 前項有功人員屬林業或自然保育相關政府機關(構)之人員者,應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林業或自然保育工作五年以上。 三、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候選者,須符合前點條件,且應於本部公開徵求之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由團體推薦,並應經該候選個人或團體同意。 (二)自我推薦。 前項推薦得以網路、電子檔或書面方式檢具推薦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為之。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之選拔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並得約晤候選個人、候選團體委派之人員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派(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初審之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複審評定之入選名單,核定得獎個人及團體;得獎個人或團體分別占候選個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且得獎團體至多以三個為限。 前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並以林業保育署署長為召集人,且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本部有關司、處及林業保育署代表四人或五人(含召集人)。 (二)對林業或自然保育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或六人。 (三)關心生態環境永續發展之社會人士六人至十人。 第一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得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每一得獎個人及團體各頒給獎狀一紙及獎盃一座,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屬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團體:由本部及其服務機關(構)審視得獎事蹟情形予以獎勵。 (二)非屬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團體:每一得獎個人至多頒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得獎團體至多頒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但得獎團體為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者,不頒給獎金。 曾得獎或因同一事由依其他規定已獎勵者,不再獎勵。但有新貢獻事蹟者,不在此限。 六、候選個人或團體之推薦書內容及提供之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與事實不符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已受理案件應逕予退件;已通過審查核定為得獎者,本部應逕予撤銷其得獎資格,並命其返還所獲獎狀、獎盃及獎金。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林業保育署編列預算支應。 |
MetaId156177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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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農業環保篇 |
PubGov農業部 |
PubGovName農業部 |
UndertakeGov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陳駿季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GazetteId農林業字第114242010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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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_Days(空) |
Title農業部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of Forestry and Nature Conservation Honorable Contributors Nomination and Evaluation,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Directions for Commending Meritorious Persons in Forestry and Nature Conservatio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5th, March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農業部;林業;自然保育;選拔(評選);褒揚(表彰表揚);評審制度;推薦;獎勵;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 |
Category720(林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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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農林業字第1142420101號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人員士氣,執行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規定,遴選及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有功人員包含個人及團體。所稱團體,指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合作社、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並符合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二條之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得遴選為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 (一)建立、協助制定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制度。 (二)執行、推動或研究防救森林火災或野生物災害、病蟲害防治等森林保護工作。 (三)執行及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案件。 (四)推動造林、綠美化工作或林產利用。 (五)執行、推動國土保安、涵養水源或野生物、棲地復育工作。 (六)推動或從事林業或自然保育推廣、森林生態旅遊、社區林業工作。 (七)從事林業、自然保育調查研究或技術改良。 (八)從事或推動保存林業文化價值及相關設施。 (九)其他對於林業或自然保育工作之推動。 前項有功人員屬林業或自然保育相關政府機關(構)之人員者,應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林業或自然保育工作五年以上。 三、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候選者,須符合前點條件,且應於本部公開徵求之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由團體推薦,並應經該候選個人或團體同意。 (二)自我推薦。 前項推薦得以網路、電子檔或書面方式檢具推薦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為之。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之選拔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並得約晤候選個人、候選團體委派之人員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派(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初審之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複審評定之入選名單,核定得獎個人及團體;得獎個人或團體分別占候選個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且得獎團體至多以三個為限。 前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並以林業保育署署長為召集人,且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本部有關司、處及林業保育署代表四人或五人(含召集人)。 (二)對林業或自然保育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或六人。 (三)關心生態環境永續發展之社會人士六人至十人。 第一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得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每一得獎個人及團體各頒給獎狀一紙及獎盃一座,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屬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團體:由本部及其服務機關(構)審視得獎事蹟情形予以獎勵。 (二)非屬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團體:每一得獎個人至多頒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得獎團體至多頒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但得獎團體為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者,不頒給獎金。 曾得獎或因同一事由依其他規定已獎勵者,不再獎勵。但有新貢獻事蹟者,不在此限。 六、候選個人或團體之推薦書內容及提供之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與事實不符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已受理案件應逕予退件;已通過審查核定為得獎者,本部應逕予撤銷其得獎資格,並命其返還所獲獎狀、獎盃及獎金。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林業保育署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