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件1、第10點附件2、附件3,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件1、第10點附件2、附件3,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PubGovName是勞動部, Keyword是行政部門(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工(勞方,工人);勞動教育;勞工福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鐘點費;講師, HTMLContent是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勞動關5字第1140140930號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
MetaId | 156197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勞動部 |
PubGovName | 勞動部 |
UndertakeGov | 勞動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洪申翰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GazetteId | 勞動關5字第114014093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件1、第10點附件2、附件3,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and Supplementary 1 of Paragraph 5 and Supplementary 2 and 3 of Paragraph 10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Ministry of Labor to Subsidiz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o Promote Labor Education",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Ministry of Labor to Subsidiz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o Promote Labor Education for Enhancement of Labor Welfare"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5th, March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行政部門(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工(勞方,工人);勞動教育;勞工福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鐘點費;講師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 |
Category | 860(勞動行政) |
Cake | J38(行政規則);91Z(其他)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54/ch08/type2/gov82/num31/Eg.htm |
HTMLContent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勞動關5字第1140140930號 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 部 長 洪申翰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提升事業單位勞動法遵,強化勞資雙方勞動權益知能,促進勞資關係之穩定發展,以提升勞工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為下列行政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四、行政機關辦理下列活動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為提升事業單位勞動法遵能力,辦理提升勞動知能培訓活動。 (二)對有需強化勞動概念之勞資雙方,辦理勞動法令宣導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限於與勞動教育相關主題,並應包含如何透過勞動教育相關活動提升勞工福祉相關內容。 七、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依行政院訂頒「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編列: 1、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鐘點費減半補助。 2、講師為外聘之國內專家學者(原則自全民勞教e網所設置之勞動教育專業人員人才資料庫之勞動教育講師中聘請),每節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3、講師為外聘,且與主辦機關有隸屬關係或為本部所屬之機關(構)人員,每節最高一千五百元。 4、講師為主辦機關或本部人員,每節最高一千元。 5、綜合座談費以講師鐘點費標準編列,機關人員不得請領綜合座談費用。 (二)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 (三)場地費: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應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並依下列標準編列: 1、辦理半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三千元;參加人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五千元;參加人數一百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八千元。 2、辦理整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六千元;參加人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一萬元;參加人數一百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一萬六千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五)資料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六)餐費:供應一餐者,每人最高一百二十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最高三百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七)郵資費:每場最高二千元。 (八)講師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三千五百元(僅限離島及偏遠地區,並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 (九)工作人員費:依「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編列。 (十)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工作人員費及工作人員勞、健保費及勞退金)總和百分之五為上限。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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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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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勞動部 |
PubGovName勞動部 |
UndertakeGov勞動部 |
Officer_name部長 洪申翰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GazetteId勞動關5字第114014093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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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件1、第10點附件2、附件3,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and Supplementary 1 of Paragraph 5 and Supplementary 2 and 3 of Paragraph 10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Ministry of Labor to Subsidiz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o Promote Labor Education",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Ministry of Labor to Subsidiz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o Promote Labor Education for Enhancement of Labor Welfare"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5th, March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行政部門(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工(勞方,工人);勞動教育;勞工福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鐘點費;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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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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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勞動關5字第1140140930號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 部 長 洪申翰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提升事業單位勞動法遵,強化勞資雙方勞動權益知能,促進勞資關係之穩定發展,以提升勞工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為下列行政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四、行政機關辦理下列活動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為提升事業單位勞動法遵能力,辦理提升勞動知能培訓活動。 (二)對有需強化勞動概念之勞資雙方,辦理勞動法令宣導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限於與勞動教育相關主題,並應包含如何透過勞動教育相關活動提升勞工福祉相關內容。 七、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依行政院訂頒「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編列: 1、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鐘點費減半補助。 2、講師為外聘之國內專家學者(原則自全民勞教e網所設置之勞動教育專業人員人才資料庫之勞動教育講師中聘請),每節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3、講師為外聘,且與主辦機關有隸屬關係或為本部所屬之機關(構)人員,每節最高一千五百元。 4、講師為主辦機關或本部人員,每節最高一千元。 5、綜合座談費以講師鐘點費標準編列,機關人員不得請領綜合座談費用。 (二)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 (三)場地費: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應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並依下列標準編列: 1、辦理半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三千元;參加人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五千元;參加人數一百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八千元。 2、辦理整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六千元;參加人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一萬元;參加人數一百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一萬六千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五)資料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六)餐費:供應一餐者,每人最高一百二十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最高三百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七)郵資費:每場最高二千元。 (八)講師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三千五百元(僅限離島及偏遠地區,並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 (九)工作人員費:依「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編列。 (十)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工作人員費及工作人員勞、健保費及勞退金)總和百分之五為上限。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提升勞工福祉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