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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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PubGovName是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Keyword是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投資;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發展;專案管理;投資者(投資人);創業投資(創投,風險投資,VC);企業創投(CVC);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轉投資公司;有限合夥, HTMLContent是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中企財字第11409001230號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署 長 李冠志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MetaId | 156361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經濟部 |
PubGovName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UndertakeGov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Officer_name | 署長 李冠志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
GazetteId | 中企財字第1140900123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ND STARTUP ADMINISTRATION, MOEA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Second Stage Enhancing Capital Investment in SMEs,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nd Startup Administration, MOEA"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st,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投資;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發展;專案管理;投資者(投資人);創業投資(創投,風險投資,VC);企業創投(CVC);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轉投資公司;有限合夥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 |
Category | 550(產業管理) |
Cake | J38(行政規則);736(財務融通機制);734(經營輔導及地方服務)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59/ch04/type2/gov31/num12/Eg.htm |
HTMLContent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中企財字第11409001230號 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 署 長 李冠志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專案辦公室評選搭配投資人時,應要求搭配投資人辦理相關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並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屬金融機構者: 1、依銀行法設立登記,且設有投資部門。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二)實質營業項目包括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管理顧問者: 1、依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且實際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之公司或有限合夥。 2、實質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三)設有加速器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2、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具有投資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企業創投(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 , CVC)、策略投資機構)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且已登錄興櫃或已上市(櫃)之公司。 2、有設立投資相關部門,且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或由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母公司轉投資,其以有實質控制權之母公司業務發展為投資目的。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
MetaId156361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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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經濟部 |
PubGovName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UndertakeGov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Officer_name署長 李冠志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
GazetteId中企財字第1140900123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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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ND STARTUP ADMINISTRATION, MOEA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Second Stage Enhancing Capital Investment in SMEs,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nd Startup Administration, MOEA"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st,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投資;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發展;專案管理;投資者(投資人);創業投資(創投,風險投資,VC);企業創投(CVC);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轉投資公司;有限合夥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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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59/ch04/type2/gov31/num12/Eg.htm |
HTMLContent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中企財字第11409001230號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 署 長 李冠志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專案辦公室評選搭配投資人時,應要求搭配投資人辦理相關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並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屬金融機構者: 1、依銀行法設立登記,且設有投資部門。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二)實質營業項目包括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管理顧問者: 1、依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且實際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之公司或有限合夥。 2、實質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三)設有加速器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2、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具有投資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企業創投(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 , CVC)、策略投資機構)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且已登錄興櫃或已上市(櫃)之公司。 2、有設立投資相關部門,且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或由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母公司轉投資,其以有實質控制權之母公司業務發展為投資目的。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