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訂定「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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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文化部令:訂定「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PubGovName是文化部, Keyword是金鼎獎;出版品(出版物);雜誌(期刊);出版事業(出版業);出版發行;書籍(圖書);數位出版品;數位創新;數位創作;推薦;政府出版品;網路報名;獎勵, HTMLContent是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文版字第11430088661號訂定「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並自即日生效。附「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 部 長 李遠 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一、本須知依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二、報....
MetaId | 156367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文化部 |
PubGovName | 文化部 |
UndertakeGov | 文化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李遠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
GazetteId | 文版字第1143008866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文化部令:訂定「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Applic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49th Golden Tripod Awards for Publication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st,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訂定「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金鼎獎;出版品(出版物);雜誌(期刊);出版事業(出版業);出版發行;書籍(圖書);數位出版品;數位創新;數位創作;推薦;政府出版品;網路報名;獎勵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訂定「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 |
Category | 450(出版) |
Cake | J38(行政規則);DC4(出版) |
Service | 955(圖書出版)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59/ch05/type2/gov46/num21/Eg.htm |
HTMLContent | 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文版字第11430088661號 訂定「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 部 長 李遠 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 一、本須知依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報名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 三、報名方式: (一)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於報名參賽者欄位上親自簽名或用印(其為公司或商號者,應加蓋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印章)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上傳報名系統,並於參賽作品上黏貼案件編號,依第三款規定以掛號郵寄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報名第四十九屆金鼎獎雜誌類」、「報名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圖書類」、「報名第四十九屆金鼎獎政府出版品類(請註明圖書獎、雜誌獎或數位出版獎)」、「報名第四十九屆金鼎獎數位出版類」或「報名第四十九屆金鼎獎特別貢獻獎」。 (二)報名特別貢獻獎者,採書面推薦,並依第三款規定以掛號郵寄完成報名程序。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本部公告之收件截止日期前,將報名表或推薦表及第七點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本部人文及出版司,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及應備內容,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1、人文藝術類獎。 2、財經時事類獎。 3、兒童及少年類獎。 4、學習類獎。 5、生活類獎。 6、新雜誌獎。 7、專題報導獎。 8、專欄寫作獎。 9、攝影獎。 10、主編獎。 11、設計獎。 (二)圖書類 1、文學圖書獎。 2、非文學圖書獎。 3、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4、圖書編輯獎。 5、圖書插畫獎。 6、圖書翻譯獎。 (三)政府出版品類 1、圖書獎。 2、數位出版獎。 3、雜誌獎。 (四)數位出版類 1、數位內容獎。 2、數位創新獎。 (五)特別貢獻獎 (六)入圍推薦 五、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個人出版者,頒發出版之個人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各獎項得獎者兩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翻譯獎得獎者三名,包括文學類二名、非文學類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頒發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金鼎獎獎座一座,或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圖書獎之作者非為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者,另頒發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兩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獲前點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入圍者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各頒發金鼎獎入圍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入圍標章圖面,由入圍單位自行印製於入圍書籍封面。 (八)得獎之作品由二家以上出版事業共同出版或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獎金由共同出版或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點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六、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 (一)雜誌類之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生活類獎、新雜誌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但不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二)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但不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個人出版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圖書翻譯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類:出版發行參賽圖書、雜誌、數位出版品之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雜誌、數位出版品,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但不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八)特別貢獻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於評選會議時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投票。 (九)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七、各獎項參賽作品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1、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2、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3、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4、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5、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紙本或電子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如為電子雜誌,並應為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且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經網路傳輸授權提供閱讀服務,具備任一銷售平台有效網址者,且未曾發行紙本之原生電子刊物。 (三)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1、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2、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3、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4、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5、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1、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2、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3、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圖書翻譯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1、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2、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3、報名參賽圖書翻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翻譯相關職務者;文學翻譯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非文學翻譯圖書應為文學翻譯性質以外之圖書。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由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出版發行,或由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圖書獎者,其作者非為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七)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由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出版發行,或由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參賽政府出版品雜誌類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且由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出版發行,或由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出版發行之雜誌。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九)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十)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十一)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三)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八、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報名參賽雜誌類獎項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依參賽類別併附下列參賽資料: (1)報名參賽雜誌類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生活類獎及新雜誌類獎項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至少滿一年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報名新雜誌獎者,應將創刊號以見出紙標示;如為電子雜誌,應提供評審可經由網際網路閱覽或下載之連結網址,並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密碼及使用說明(需使評審能觀看完整之內容,可使用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B、為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報名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2)報名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刊載該參賽者所創作專題或專欄之當期雜誌各一冊。並將參賽之專題報導、專欄寫作以見出紙標示。 B、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3)報名參賽雜誌類之攝影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刊載該攝影作品之當期雜誌各一冊。並將參賽之攝影作品三至十幀以見出紙標示,併附上開攝影作品照片(每幀作品一張,8"x10",不必裱裝),照片背面應註明參與創作之攝影者姓名、攝影主題、拍攝時間、地點。 B、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4)報名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設計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且應於著作權頁以見出紙標示報名參賽者之姓名及其擔任之職務。若著作權頁係由法人或團體擔任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另應檢附由法人或團體出具參賽者擔任該職務之證明文件。 B、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二)報名參賽圖書類獎項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依參賽類別併附下列參賽資料: (1)報名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者(僅得擇一參賽),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圖書須載明ISBN相關資訊。 B、報名參賽者為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個人出版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C、參賽圖書本國籍作者(含共同創作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參賽圖書之作者為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參賽圖書之作者為法人或團體,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2)報名參賽圖書類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圖書翻譯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由報名者擔任編輯(或插畫、翻譯)職務之參賽圖書一冊,報名翻譯獎者須另檢附參賽圖書原著電子檔;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若著作權頁係由法人或團體擔任該職務者,另應檢附由法人或團體出具參賽者擔任該職務之證明文件。 B、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三)報名參賽政府出版品類獎項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依參賽類別併附下列參賽資料: (1)報名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圖書須載明GPN相關資訊;惟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所出版者不在此限。 B、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C、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D、參賽圖書之作者若非為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其屬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其屬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2)報名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獎者(如電子書、有聲書或其他數位格式……等),應檢附: A、參賽作品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之證明。報名之作品須載明GPN相關資訊;惟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所出版者不在此限。 B、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C、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D、參賽作品需經由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者,或不需使用實體即可單獨閱覽者,應提供評審可經由網際網路閱覽或下載之連結網址,並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密碼及使用說明(需使評審能觀看完整之內容,可使用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E、以實體通路公開發行者,應檢附實體出版品七份。 F、同一作品已報名圖書獎或雜誌獎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但參賽作品於數位化過程中經加值內容而有別於原作品者,報名本獎項時應於報名表中敘明差異情形。 (3)報名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雜誌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至少滿一年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雜誌須載明GPN相關資訊;惟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不在此限。 B、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C、出版發行參賽雜誌之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四)報名參賽數位出版類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依參賽類別併附下列資料(僅得擇一參賽): (1)報名參賽數位內容獎者(如電子書、有聲書或其他數位格式……等),應檢附: A、參賽作品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之證明。 B、原作者授權文件。 (2)報名參賽數位創新獎者,應檢附: A、參賽之數位出版營運模式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於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之證明。 B、該營運模式於數位出版體系中,創新作法之說明。 C、可評估該作品擴散效益之實際營運、銷售或其他數據。 3、參賽作品、產品、服務需經由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者,或不需使用實體即可單獨閱覽者,應提供評審可經由網際網路閱覽或下載之連結網址,並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密碼及使用說明(需使評審能觀看完整之內容,可使用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4、以實體通路公開發行者,應檢附實體出版品七份。 5、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6、同一作品已報名圖書類或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但參賽作品於數位化過程中經加值內容而有別於原作品者,報名本獎項時應於報名表中敘明差異情形。 (五)報名特別貢獻獎者: 應檢附報名/推薦表一份(見附表)。 九、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還。參賽之實體出版品,參賽者得於報名年度得獎名單公布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申請退還。參賽之實體出版品未於期限內申請退還者,本部得作為公益及非營利之用。 十、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款項。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一、本須知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或由本部解釋之。 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附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6367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文化部 |
PubGovName文化部 |
UndertakeGov文化部 |
Officer_name部長 李遠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
GazetteId文版字第1143008866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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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_Days(空) |
Title文化部令:訂定「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Applic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49th Golden Tripod Awards for Publication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st,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訂定「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金鼎獎;出版品(出版物);雜誌(期刊);出版事業(出版業);出版發行;書籍(圖書);數位出版品;數位創新;數位創作;推薦;政府出版品;網路報名;獎勵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訂定「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 |
Category450(出版) |
CakeJ38(行政規則);DC4(出版) |
Service955(圖書出版)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59/ch05/type2/gov46/num21/Eg.htm |
HTMLContent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文版字第11430088661號訂定「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 部 長 李遠 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 一、本須知依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報名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 三、報名方式: (一)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於報名參賽者欄位上親自簽名或用印(其為公司或商號者,應加蓋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印章)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上傳報名系統,並於參賽作品上黏貼案件編號,依第三款規定以掛號郵寄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報名第四十九屆金鼎獎雜誌類」、「報名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圖書類」、「報名第四十九屆金鼎獎政府出版品類(請註明圖書獎、雜誌獎或數位出版獎)」、「報名第四十九屆金鼎獎數位出版類」或「報名第四十九屆金鼎獎特別貢獻獎」。 (二)報名特別貢獻獎者,採書面推薦,並依第三款規定以掛號郵寄完成報名程序。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本部公告之收件截止日期前,將報名表或推薦表及第七點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本部人文及出版司,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及應備內容,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1、人文藝術類獎。 2、財經時事類獎。 3、兒童及少年類獎。 4、學習類獎。 5、生活類獎。 6、新雜誌獎。 7、專題報導獎。 8、專欄寫作獎。 9、攝影獎。 10、主編獎。 11、設計獎。 (二)圖書類 1、文學圖書獎。 2、非文學圖書獎。 3、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4、圖書編輯獎。 5、圖書插畫獎。 6、圖書翻譯獎。 (三)政府出版品類 1、圖書獎。 2、數位出版獎。 3、雜誌獎。 (四)數位出版類 1、數位內容獎。 2、數位創新獎。 (五)特別貢獻獎 (六)入圍推薦 五、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個人出版者,頒發出版之個人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各獎項得獎者兩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翻譯獎得獎者三名,包括文學類二名、非文學類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頒發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金鼎獎獎座一座,或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圖書獎之作者非為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者,另頒發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兩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獲前點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入圍者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各頒發金鼎獎入圍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入圍標章圖面,由入圍單位自行印製於入圍書籍封面。 (八)得獎之作品由二家以上出版事業共同出版或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獎金由共同出版或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點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六、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 (一)雜誌類之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生活類獎、新雜誌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但不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二)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但不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個人出版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圖書翻譯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類:出版發行參賽圖書、雜誌、數位出版品之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雜誌、數位出版品,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但不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八)特別貢獻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於評選會議時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投票。 (九)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七、各獎項參賽作品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1、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2、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3、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4、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5、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紙本或電子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如為電子雜誌,並應為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且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經網路傳輸授權提供閱讀服務,具備任一銷售平台有效網址者,且未曾發行紙本之原生電子刊物。 (三)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1、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2、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3、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4、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5、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1、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2、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3、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圖書翻譯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1、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2、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3、報名參賽圖書翻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翻譯相關職務者;文學翻譯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非文學翻譯圖書應為文學翻譯性質以外之圖書。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由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出版發行,或由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圖書獎者,其作者非為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七)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由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出版發行,或由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參賽政府出版品雜誌類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且由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出版發行,或由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出版發行之雜誌。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九)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十)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十一)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三)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八、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報名參賽雜誌類獎項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依參賽類別併附下列參賽資料: (1)報名參賽雜誌類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生活類獎及新雜誌類獎項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至少滿一年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報名新雜誌獎者,應將創刊號以見出紙標示;如為電子雜誌,應提供評審可經由網際網路閱覽或下載之連結網址,並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密碼及使用說明(需使評審能觀看完整之內容,可使用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B、為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報名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2)報名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刊載該參賽者所創作專題或專欄之當期雜誌各一冊。並將參賽之專題報導、專欄寫作以見出紙標示。 B、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3)報名參賽雜誌類之攝影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刊載該攝影作品之當期雜誌各一冊。並將參賽之攝影作品三至十幀以見出紙標示,併附上開攝影作品照片(每幀作品一張,8"x10",不必裱裝),照片背面應註明參與創作之攝影者姓名、攝影主題、拍攝時間、地點。 B、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4)報名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設計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且應於著作權頁以見出紙標示報名參賽者之姓名及其擔任之職務。若著作權頁係由法人或團體擔任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另應檢附由法人或團體出具參賽者擔任該職務之證明文件。 B、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二)報名參賽圖書類獎項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依參賽類別併附下列參賽資料: (1)報名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者(僅得擇一參賽),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圖書須載明ISBN相關資訊。 B、報名參賽者為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個人出版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C、參賽圖書本國籍作者(含共同創作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參賽圖書之作者為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參賽圖書之作者為法人或團體,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2)報名參賽圖書類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圖書翻譯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由報名者擔任編輯(或插畫、翻譯)職務之參賽圖書一冊,報名翻譯獎者須另檢附參賽圖書原著電子檔;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若著作權頁係由法人或團體擔任該職務者,另應檢附由法人或團體出具參賽者擔任該職務之證明文件。 B、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三)報名參賽政府出版品類獎項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依參賽類別併附下列參賽資料: (1)報名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圖書須載明GPN相關資訊;惟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所出版者不在此限。 B、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C、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D、參賽圖書之作者若非為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其屬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其屬外國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2)報名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獎者(如電子書、有聲書或其他數位格式……等),應檢附: A、參賽作品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之證明。報名之作品須載明GPN相關資訊;惟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所出版者不在此限。 B、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C、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D、參賽作品需經由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者,或不需使用實體即可單獨閱覽者,應提供評審可經由網際網路閱覽或下載之連結網址,並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密碼及使用說明(需使評審能觀看完整之內容,可使用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E、以實體通路公開發行者,應檢附實體出版品七份。 F、同一作品已報名圖書獎或雜誌獎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但參賽作品於數位化過程中經加值內容而有別於原作品者,報名本獎項時應於報名表中敘明差異情形。 (3)報名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雜誌獎者,應檢附: A、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至少滿一年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雜誌須載明GPN相關資訊;惟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不在此限。 B、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C、出版發行參賽雜誌之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四)報名參賽數位出版類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依參賽類別併附下列資料(僅得擇一參賽): (1)報名參賽數位內容獎者(如電子書、有聲書或其他數位格式……等),應檢附: A、參賽作品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之證明。 B、原作者授權文件。 (2)報名參賽數位創新獎者,應檢附: A、參賽之數位出版營運模式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於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之證明。 B、該營運模式於數位出版體系中,創新作法之說明。 C、可評估該作品擴散效益之實際營運、銷售或其他數據。 3、參賽作品、產品、服務需經由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者,或不需使用實體即可單獨閱覽者,應提供評審可經由網際網路閱覽或下載之連結網址,並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密碼及使用說明(需使評審能觀看完整之內容,可使用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4、以實體通路公開發行者,應檢附實體出版品七份。 5、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或商號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6、同一作品已報名圖書類或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但參賽作品於數位化過程中經加值內容而有別於原作品者,報名本獎項時應於報名表中敘明差異情形。 (五)報名特別貢獻獎者: 應檢附報名/推薦表一份(見附表)。 九、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還。參賽之實體出版品,參賽者得於報名年度得獎名單公布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申請退還。參賽之實體出版品未於期限內申請退還者,本部得作為公益及非營利之用。 十、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款項。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一、本須知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或由本部解釋之。 第四十九屆金鼎獎報名須知附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