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訂定「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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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農業部令:訂定「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PubGovName是農業部, Keyword是漁船;漁筏;收購;申請資格;漁會漁業執照;拖網漁業;圍網漁業;遠洋漁業;船籍;逾期(逾時);行政程序(作業程序), HTMLContent是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農授漁字第1141523131A號訂定「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附「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部  長 陳駿季   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一、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

MetaId156353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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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農業環保篇
PubGov農業部
PubGovName農業部
UndertakeGov農業部漁業署
Officer_name部長 陳駿季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GazetteId農授漁字第1141523131A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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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農業部令:訂定「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Directions on Buying Back and Processing Fishing Vessels and Rafts in 2025"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st, April 2025)
ThemeSubject訂定「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漁船;漁筏;收購;申請資格;漁會漁業執照;拖網漁業;圍網漁業;遠洋漁業;船籍;逾期(逾時);行政程序(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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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訂定「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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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農授漁字第1141523131A號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部  長 陳駿季

 

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一、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以下簡稱漁船(筏))之收購、處理及相關配合措施,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二、漁船(筏)收購之登記、資格審核、點交漁船(筏)、漁船(筏)體處理、撥款、相關配合措施及後續處理事宜,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或聯繫事宜,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再委託當地區漁會或鄉(鎮、市、區)公所協助辦理。

三、一百十四年度可收購漁船(筏)數量,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視年度預算及實際登記漁船(筏)數量核定之。

四、收購對象及條件

(一)領有漁業執照之現有漁船(筏)漁業人(以下簡稱漁船(筏)主);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而尚在展延或休業期限內者;漁業執照逾期之漁船(筏)主欲參與收購者,得在主管機關完成逾期換照或逾期經營漁業之處分程序並執行完畢後,申請核發新漁業執照註記「處分執行完畢,本執照僅供一百十四年度漁船(筏)收購之用」,以登記參與收購。

(二)鯖鰺圍網、鰹鮪(大型)圍網、扒網及雙船拖網等船團式漁船,須整組收購,其船團內附屬之漁船不得分開收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收購登記:

1、漁船(筏)體未清楚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

2、漁船(筏)主機、副機或船外機已拆卸者或型式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無動力漁筏除外)。

3、已無漁船(筏)船體。

4、漁船(筏)已設定租賃或抵押,且未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

5、漁獲物運搬船、加工船或未具汰建資格之漁船(筏)。

6、漁船(筏)違規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7、漁筏新建(改)造致長度、寬度或主機規格變大未滿三年。但變更後計價標準級距不變者,不在此限。

(四)前款第七目所稱三年之計算,以漁船(筏)新建造核發漁業執照核准日、改造完成變更漁業執照登記日或買賣過戶核發漁業執照核准日起算至本年度公告登記截止日為止。

五、登記時間及地點

  一百十四年度漁船(筏)收購登記,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止,向漁船(筏)籍所在地(以下簡稱船籍所在地)之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區漁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登記。

六、收購順位

(一)收購原則:

1、主漁業為網具類漁業、兼營扒網漁業、兼營珊瑚漁業及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筏)優先。

2、漁船優先於漁筏。

(二)收購順位:

1、第一優先-主漁業為網具類漁業,以及兼營扒網漁業、兼營珊瑚漁業、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

(1)第一順位: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之漁船。

(2)第二順位:刺網漁業為主漁業之漁船。

(3)第三順位:扒網漁業為主漁業或主管機關核准兼營扒網漁業之漁船。

(4)第四順位:主管機關核准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

(5)第五順位:主管機關核准兼營珊瑚漁業之漁船。

(6)第六順位:主漁業為第一順位至第五順位以外之其他網具類之漁船。

2、第二優先-主漁業為網具類漁業及兼營魩鱙漁業之漁筏:

(1)第一順位:刺網漁業為主漁業之漁筏。

(2)第二順位:主管機關核准兼營魩鱙漁業之漁筏。

(3)第三順位:主漁業為為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以外之其他網具類漁業之漁筏。

3、第三優先-第一優先以外之漁船。

4、第四優先-第二優先以外之漁筏。

5、同一優先順位中,漁船原則以漁業執照記載之總噸位較大者為優先,漁筏原則以漁業執照記載之總長較長者為優先。

6、無法依前述原則排定同一優先順位之先後順序者,由漁船(筏)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公平公開原則抽籤決定之。

七、計價標準

(一)漁船

1、一般漁船(總噸位與汰舊噸數相同)不同噸級別漁船收購計價標準如附件一A。

2、其他漁船(總噸位與汰舊噸數不同)

(1)具有汰舊噸數部分與一般漁船之計價標準相同。

(2)未具汰舊噸數部分,於累計前述汰舊噸數後,依一般漁船汰舊噸數之計價標準百分之九十計算。

3、鯖鰺圍網、鰹鮪(大型)圍網、扒網及雙船拖網等船團式漁船,以同一張漁業執照之船團總噸位計算,計價標準參照一般漁船之收購計價標準辦理。

(二)漁筏

1、具有筏體之漁筏,按其筏管長度、管徑及主機(船外機)馬力分別計價,各種類型之收購計價標準如附件一B;筏體非筏管組裝,為FRP一體成型或非筏管組成者,依筏體長度、寬度及主機(船外機)馬力分別計價,其收購計價標準如附件一C。

2、筏管長度、管徑、FRP一體成型或非筏管組成者及主機(船外機)馬力之規格認定,以漁筏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特別或定期檢查時之規格計價收購。但登記收購時,其筏體或主機馬力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改造變更為較小規格者,依登記時之規格計價收購。

(三)加成計價:主漁業為拖網、刺網、扒網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兼營扒網漁業、珊瑚漁業及魩鱙漁業,依一般漁船(筏)之計價標準再加計百分之三十計算,最高以加計一次為上限。

八、申請程序

  申請登記漁船(筏)收購須填具「漁船(筏)收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A、二B)、「交船(筏)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清償貸款或抵押權塗銷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四,無貸款或抵押設定者免附),並檢附漁船(筏)收購申請書所載文件,送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文件不足需補件者,得於登記截止日前完成補件。

九、審核程序

(一)登記收購之漁船(筏),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書面審核,並按漁船、漁筏分別填具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五A、五B)、審核合格順位名冊(格式如附件六A、六B)、最高所需經費表(格式如附件七A、七B)。

(二)經審核合格之漁船(筏),由辦理審核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收購順位及先後順序分別造冊,於登記截止日後七日內,併同附件五A、五B之審核表、漁業執照影本、船舶檢查紀錄簿或小船執照(漁船部分)、漁筏監理執照或管筏執照(漁筏部分)、交船(筏)切結書影本及登記收購漁船(筏)最高所需經費表(格式如附件七A、七B),且製作成電子檔(光碟等),紙本及電子檔逕送本部漁業署統計登記收購漁船(筏)之總艘數、總噸位、總長度與所需之經費後,由本部核定本年度收購漁船(筏)名冊(格式如附件八A、八B)。

(三)經本部核定本年度收購漁船(筏)名冊後,由本部漁業署副知漁船(筏)所屬區漁會、航政機關及海巡機關,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即依該核定名冊,分別以書面通知冊列上漁船(筏)主。

(四)已完成收購登記或核定者,因故辦理繼承過戶,應檢附繼承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九)、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等資料,送本部審核。

(五)已完成收購登記或核定者,因故辦理撤回收購登記者,應填妥撤回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送本部審核。

十、漁船(筏)點交程序

(一)漁船(筏)經核定收購後,應將完整之船(筏)體(含主機、副機、船外機、動力傳動系統主軸及推進器,其餘得由漁船(筏)主留存)點交予辦理收購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預定處理項目辦理後續發包工程,並視工程發包結果,預估處理進度,事先通知漁船(筏)主點交漁船(筏)之地點及日期;主機、副機、船外機、動力傳動系統主軸及推進器如有短缺,應如數補足;如相關機件與主機規格不能匹配者,得送請航政單位或專業造船機構予以認定。

(二)被收購之漁船(筏)主於交付漁船(筏)時應繳交或查驗文件(設備)如下:

1、漁船:

(1)漁業執照正本。

(2)核有裝設航程紀錄器者,需繳回航程紀錄器全組設備(含主機、天線、連接線、電源線及天線固定架)。

(3)核有漁船油購油手冊者,需繳交漁船油購油手冊正本。

(4)漁船原設定抵押者,需另繳交該漁船抵押權塗銷協議書正本。

(5)漁船主另應提供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查紀錄簿或小船執照以供查驗。

2、漁筏:

(1)漁業執照正本。

(2)核有裝設航程紀錄器者,需繳回航程紀錄器全組設備(含主機、天線、連接線、電源線及天線固定架)。

(3)核有漁船油購油手冊者,需繳交漁船油購油手冊正本。

(4)漁筏原設定抵押者,需另繳交該漁筏抵押權塗銷協議書正本。

(5)漁筏監理執照或管筏執照。

(三)第二款應點交航程紀錄器之主機如有短缺,應依規定賠償,且由漁船(筏)主切結應負之法律責任,並於繳清賠償款前,不予辦理撥款事宜。

(四)交付漁船(筏)時,經辦理收購漁船(筏)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對漁船(筏)船名、統一編號及有關機件等與其申請資料及相關證件無誤後,填具移交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一A、十一B),並收繳或查驗前項文件,將漁船(筏)體點交予處理船(筏)體之承包廠商,並就船艏、船艉等全船及包括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等重要特徵部分拍照存證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十二A、十二B)。

(五)經核定被收購之漁船(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辦理收購漁船(筏)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冊(格式如附件十三A、十三B)送本部廢止其原收購之核定:

1、不依規定地點、日期交漁船(筏)。

2、漁船(筏)原來應有之主機、副機或船外機已拆卸,或主機、船外機型式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主機、副機、船外機廠牌、型式無法辨識者,得以最近一次船舶(小船)檢查紀錄簿、管筏執照或監理執照所登檢紀錄為查驗依據)。

3、漁船(筏)船體未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

4、漁船(筏)體與原漁業執照所登載規格顯不相當。

5、漁船(筏)體規格型式與原漁業執照所記載項目不符。

(六)經核定被收購之漁船為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且具有船體者,向辦理收購漁船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延長交船期限時,船主應繳交收購金額百分之五之保證金。其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至規定交船日止,作業水域在大西洋者不逾六十日,在太平洋及印度洋者不逾四十五日。保證金於完成交船程序後,由受理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息退還,惟被收購漁船非因發生海難等不可抗力之意外事件,不依規定日期交船者,沒入所繳保證金,且二年內該漁船主不得再登記收購該艘漁船。

(七)經核定被收購之漁船(筏),無故未依規定地點、日期交船(筏)者,自次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登記收購該艘漁船(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按管理權責自行或報請本部漁業署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登載(範例如附件十四)。

十一、漁船(筏)籍、所有權註銷及撥款程序

 (一)漁船(筏)主於辦理船籍所有權註銷前,應將該船所聘僱外籍及大陸船員解僱後,依漁船移交程序繳交船體、機件及相關證照文件後,向航政主管機關辦理船籍及所有權註銷。

 (二)漁筏主依漁筏移交程序繳交筏體、機件及相關證照文件後,由所屬漁政主管機關辦理漁筏監理執照或管筏執照註銷。

 (三)完成漁船船籍及所有權註銷,外籍及大陸船員解僱,並將其註銷及解僱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送交辦理收購漁船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受理收購主管機關確認已解僱後,得辦理領款手續,並退還其註銷證明文件正本;漁筏部分則由所屬漁政主管機關通知漁筏主辦理領款手續。

 (四)漁船(筏)主經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領取收購漁船(筏)款項時,應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提供本人所有之匯款帳戶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匯款;如係以公司經營者,應出具公司證明文件,並於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五A、十五B)中蓋章。

十二、漁業執照註銷

 (一)收購漁船(筏)所收繳之漁業執照正本,屬辦理收購漁船(筏)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者,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註銷;屬本部主管者,另送本部辦理註銷,無須再核發核准保留汰建資格文件。註銷時,均應通知漁船(筏)主,副知本部漁業署或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區漁會、航政機關、海巡機關。

 (二)辦理收購漁船(筏)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俟所辦理之收購漁船漁業執照完成註銷後,按漁船、漁筏分別填具註銷清冊(格式如附件十六之一、十六之二),列冊備查。

 (三)被收購漁船(筏)於辦理漁業執照註銷後,漁船(筏)該管主管機關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中,將「異動事項代碼」(代碼35政府收購)及「報廢日期」或「滅失日期」等相關欄位資料作詳實登載(範例如附件十四)。

十三、船(筏)體處理及結案程序

 (一)收購漁船(筏)船體,除經本部核准作為特定用途外,木質、玻璃纖維質漁船、舢舨及漁筏應予解體;鋼質漁船得由辦理收購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當地狀況,將船體作為人工魚礁或以解體方式處理。

 (二)漁筏之解體,應以重機具將所有筏管搗毀斷裂成三段(每段長度約以三分之一為原則)以上。

 (三)為避免殘油造成海域污染,被收購漁船(筏)於交船後,由製作船礁或處理船(筏)體之得標廠商拆除該收購漁船之主機、副機或船外機,並予搗毀。

 (四)前款主機、副機或船外機之搗毀規範如下:

 1、主機:引擎左右側機殼需撞毀,離合器左右側撞毀,引擎曲軸應切斷。

 2、副機:引擎左右側機殼需撞毀,發電機左右側撞毀,引擎曲軸應切斷。

 3、船外機:引擎左右側撞毀,螺旋槳片需撞毀。

 4、主副機曲軸切斷範例如附件十七。

 (五)漁船(筏)船體與主機、副機或船外機搗毀後之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製作船礁過程與海上投放等,均應符合環保相關法規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及視當地廢棄物清運處理狀況,預先安排所產生廢棄物之清運及處理方式,並納入工程合約規範之。

 (六)收購漁船(筏)船體與主機、副機或船外機處理過程中,受委託辦理收購漁船(筏)監督搗毀之專業驗證機構應依漁船、漁筏分別將處理前、中、後拍照作成收購處理紀錄五份(含照片電子檔1份)並於核章後,函送至該批漁船(筏)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格式如附件十八A、十八B)。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連同實際收購漁船(筏)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九A、十九B)、經核定收購未交船(筏)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三A、十三B)、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五A、十五B)及漁業執照註銷清冊(格式如附件十六A、十六B)等各乙式三份,俟收購處理完妥並於上述清冊核章後,二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十四、漁船(筏)主於領取漁船(筏)收購費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繳回已領之全額漁船(筏)收購費:

 (一)所附資料或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

 (二)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形。

 

十五、其他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規劃辦理收購漁船(筏)之搗毀工作時,應於預定搗毀日期七日前,將所排定搗毀行程表函送本部漁業署及本部委託監督搗毀之專業驗證機構,俾利進行實地查核;另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處理等,悉依本部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收購漁船(筏)之搗毀工作時,應於合約中規範承攬廠商,搗毀船(筏)體後之柴油主機及副機,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送搗毀紀錄等相關資料報經本部備查後,始得作後續處理;如有未按規定搗毀情事,由各執行機關負責向承攬廠商求償。

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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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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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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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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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農業環保篇

PubGov

農業部

PubGovName

農業部

UndertakeGov

農業部漁業署

Officer_name

部長 陳駿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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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GazetteId

農授漁字第1141523131A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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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農業部令:訂定「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Directions on Buying Back and Processing Fishing Vessels and Rafts in 2025"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st, April 2025)

ThemeSubject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

漁船;漁筏;收購;申請資格;漁會漁業執照;拖網漁業;圍網漁業;遠洋漁業;船籍;逾期(逾時);行政程序(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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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Category

730(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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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8(行政規則);A31(漁船管理);A38(養殖及近沿海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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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59/ch07/type2/gov88/num35/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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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農授漁字第1141523131A號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部  長 陳駿季

 

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一、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以下簡稱漁船(筏))之收購、處理及相關配合措施,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二、漁船(筏)收購之登記、資格審核、點交漁船(筏)、漁船(筏)體處理、撥款、相關配合措施及後續處理事宜,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或聯繫事宜,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再委託當地區漁會或鄉(鎮、市、區)公所協助辦理。

三、一百十四年度可收購漁船(筏)數量,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視年度預算及實際登記漁船(筏)數量核定之。

四、收購對象及條件

(一)領有漁業執照之現有漁船(筏)漁業人(以下簡稱漁船(筏)主);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而尚在展延或休業期限內者;漁業執照逾期之漁船(筏)主欲參與收購者,得在主管機關完成逾期換照或逾期經營漁業之處分程序並執行完畢後,申請核發新漁業執照註記「處分執行完畢,本執照僅供一百十四年度漁船(筏)收購之用」,以登記參與收購。

(二)鯖鰺圍網、鰹鮪(大型)圍網、扒網及雙船拖網等船團式漁船,須整組收購,其船團內附屬之漁船不得分開收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收購登記:

1、漁船(筏)體未清楚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

2、漁船(筏)主機、副機或船外機已拆卸者或型式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無動力漁筏除外)。

3、已無漁船(筏)船體。

4、漁船(筏)已設定租賃或抵押,且未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

5、漁獲物運搬船、加工船或未具汰建資格之漁船(筏)。

6、漁船(筏)違規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7、漁筏新建(改)造致長度、寬度或主機規格變大未滿三年。但變更後計價標準級距不變者,不在此限。

(四)前款第七目所稱三年之計算,以漁船(筏)新建造核發漁業執照核准日、改造完成變更漁業執照登記日或買賣過戶核發漁業執照核准日起算至本年度公告登記截止日為止。

五、登記時間及地點

  一百十四年度漁船(筏)收購登記,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止,向漁船(筏)籍所在地(以下簡稱船籍所在地)之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區漁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登記。

六、收購順位

(一)收購原則:

1、主漁業為網具類漁業、兼營扒網漁業、兼營珊瑚漁業及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筏)優先。

2、漁船優先於漁筏。

(二)收購順位:

1、第一優先-主漁業為網具類漁業,以及兼營扒網漁業、兼營珊瑚漁業、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

(1)第一順位: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之漁船。

(2)第二順位:刺網漁業為主漁業之漁船。

(3)第三順位:扒網漁業為主漁業或主管機關核准兼營扒網漁業之漁船。

(4)第四順位:主管機關核准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

(5)第五順位:主管機關核准兼營珊瑚漁業之漁船。

(6)第六順位:主漁業為第一順位至第五順位以外之其他網具類之漁船。

2、第二優先-主漁業為網具類漁業及兼營魩鱙漁業之漁筏:

(1)第一順位:刺網漁業為主漁業之漁筏。

(2)第二順位:主管機關核准兼營魩鱙漁業之漁筏。

(3)第三順位:主漁業為為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以外之其他網具類漁業之漁筏。

3、第三優先-第一優先以外之漁船。

4、第四優先-第二優先以外之漁筏。

5、同一優先順位中,漁船原則以漁業執照記載之總噸位較大者為優先,漁筏原則以漁業執照記載之總長較長者為優先。

6、無法依前述原則排定同一優先順位之先後順序者,由漁船(筏)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公平公開原則抽籤決定之。

七、計價標準

(一)漁船

1、一般漁船(總噸位與汰舊噸數相同)不同噸級別漁船收購計價標準如附件一A。

2、其他漁船(總噸位與汰舊噸數不同)

(1)具有汰舊噸數部分與一般漁船之計價標準相同。

(2)未具汰舊噸數部分,於累計前述汰舊噸數後,依一般漁船汰舊噸數之計價標準百分之九十計算。

3、鯖鰺圍網、鰹鮪(大型)圍網、扒網及雙船拖網等船團式漁船,以同一張漁業執照之船團總噸位計算,計價標準參照一般漁船之收購計價標準辦理。

(二)漁筏

1、具有筏體之漁筏,按其筏管長度、管徑及主機(船外機)馬力分別計價,各種類型之收購計價標準如附件一B;筏體非筏管組裝,為FRP一體成型或非筏管組成者,依筏體長度、寬度及主機(船外機)馬力分別計價,其收購計價標準如附件一C。

2、筏管長度、管徑、FRP一體成型或非筏管組成者及主機(船外機)馬力之規格認定,以漁筏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特別或定期檢查時之規格計價收購。但登記收購時,其筏體或主機馬力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改造變更為較小規格者,依登記時之規格計價收購。

(三)加成計價:主漁業為拖網、刺網、扒網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兼營扒網漁業、珊瑚漁業及魩鱙漁業,依一般漁船(筏)之計價標準再加計百分之三十計算,最高以加計一次為上限。

八、申請程序

  申請登記漁船(筏)收購須填具「漁船(筏)收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A、二B)、「交船(筏)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清償貸款或抵押權塗銷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四,無貸款或抵押設定者免附),並檢附漁船(筏)收購申請書所載文件,送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文件不足需補件者,得於登記截止日前完成補件。

九、審核程序

(一)登記收購之漁船(筏),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書面審核,並按漁船、漁筏分別填具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五A、五B)、審核合格順位名冊(格式如附件六A、六B)、最高所需經費表(格式如附件七A、七B)。

(二)經審核合格之漁船(筏),由辦理審核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收購順位及先後順序分別造冊,於登記截止日後七日內,併同附件五A、五B之審核表、漁業執照影本、船舶檢查紀錄簿或小船執照(漁船部分)、漁筏監理執照或管筏執照(漁筏部分)、交船(筏)切結書影本及登記收購漁船(筏)最高所需經費表(格式如附件七A、七B),且製作成電子檔(光碟等),紙本及電子檔逕送本部漁業署統計登記收購漁船(筏)之總艘數、總噸位、總長度與所需之經費後,由本部核定本年度收購漁船(筏)名冊(格式如附件八A、八B)。

(三)經本部核定本年度收購漁船(筏)名冊後,由本部漁業署副知漁船(筏)所屬區漁會、航政機關及海巡機關,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即依該核定名冊,分別以書面通知冊列上漁船(筏)主。

(四)已完成收購登記或核定者,因故辦理繼承過戶,應檢附繼承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九)、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等資料,送本部審核。

(五)已完成收購登記或核定者,因故辦理撤回收購登記者,應填妥撤回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送本部審核。

十、漁船(筏)點交程序

(一)漁船(筏)經核定收購後,應將完整之船(筏)體(含主機、副機、船外機、動力傳動系統主軸及推進器,其餘得由漁船(筏)主留存)點交予辦理收購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預定處理項目辦理後續發包工程,並視工程發包結果,預估處理進度,事先通知漁船(筏)主點交漁船(筏)之地點及日期;主機、副機、船外機、動力傳動系統主軸及推進器如有短缺,應如數補足;如相關機件與主機規格不能匹配者,得送請航政單位或專業造船機構予以認定。

(二)被收購之漁船(筏)主於交付漁船(筏)時應繳交或查驗文件(設備)如下:

1、漁船:

(1)漁業執照正本。

(2)核有裝設航程紀錄器者,需繳回航程紀錄器全組設備(含主機、天線、連接線、電源線及天線固定架)。

(3)核有漁船油購油手冊者,需繳交漁船油購油手冊正本。

(4)漁船原設定抵押者,需另繳交該漁船抵押權塗銷協議書正本。

(5)漁船主另應提供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查紀錄簿或小船執照以供查驗。

2、漁筏:

(1)漁業執照正本。

(2)核有裝設航程紀錄器者,需繳回航程紀錄器全組設備(含主機、天線、連接線、電源線及天線固定架)。

(3)核有漁船油購油手冊者,需繳交漁船油購油手冊正本。

(4)漁筏原設定抵押者,需另繳交該漁筏抵押權塗銷協議書正本。

(5)漁筏監理執照或管筏執照。

(三)第二款應點交航程紀錄器之主機如有短缺,應依規定賠償,且由漁船(筏)主切結應負之法律責任,並於繳清賠償款前,不予辦理撥款事宜。

(四)交付漁船(筏)時,經辦理收購漁船(筏)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對漁船(筏)船名、統一編號及有關機件等與其申請資料及相關證件無誤後,填具移交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一A、十一B),並收繳或查驗前項文件,將漁船(筏)體點交予處理船(筏)體之承包廠商,並就船艏、船艉等全船及包括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等重要特徵部分拍照存證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十二A、十二B)。

(五)經核定被收購之漁船(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辦理收購漁船(筏)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冊(格式如附件十三A、十三B)送本部廢止其原收購之核定:

1、不依規定地點、日期交漁船(筏)。

2、漁船(筏)原來應有之主機、副機或船外機已拆卸,或主機、船外機型式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主機、副機、船外機廠牌、型式無法辨識者,得以最近一次船舶(小船)檢查紀錄簿、管筏執照或監理執照所登檢紀錄為查驗依據)。

3、漁船(筏)船體未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

4、漁船(筏)體與原漁業執照所登載規格顯不相當。

5、漁船(筏)體規格型式與原漁業執照所記載項目不符。

(六)經核定被收購之漁船為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且具有船體者,向辦理收購漁船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延長交船期限時,船主應繳交收購金額百分之五之保證金。其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至規定交船日止,作業水域在大西洋者不逾六十日,在太平洋及印度洋者不逾四十五日。保證金於完成交船程序後,由受理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息退還,惟被收購漁船非因發生海難等不可抗力之意外事件,不依規定日期交船者,沒入所繳保證金,且二年內該漁船主不得再登記收購該艘漁船。

(七)經核定被收購之漁船(筏),無故未依規定地點、日期交船(筏)者,自次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登記收購該艘漁船(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按管理權責自行或報請本部漁業署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登載(範例如附件十四)。

十一、漁船(筏)籍、所有權註銷及撥款程序

 (一)漁船(筏)主於辦理船籍所有權註銷前,應將該船所聘僱外籍及大陸船員解僱後,依漁船移交程序繳交船體、機件及相關證照文件後,向航政主管機關辦理船籍及所有權註銷。

 (二)漁筏主依漁筏移交程序繳交筏體、機件及相關證照文件後,由所屬漁政主管機關辦理漁筏監理執照或管筏執照註銷。

 (三)完成漁船船籍及所有權註銷,外籍及大陸船員解僱,並將其註銷及解僱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送交辦理收購漁船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受理收購主管機關確認已解僱後,得辦理領款手續,並退還其註銷證明文件正本;漁筏部分則由所屬漁政主管機關通知漁筏主辦理領款手續。

 (四)漁船(筏)主經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領取收購漁船(筏)款項時,應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提供本人所有之匯款帳戶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匯款;如係以公司經營者,應出具公司證明文件,並於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五A、十五B)中蓋章。

十二、漁業執照註銷

 (一)收購漁船(筏)所收繳之漁業執照正本,屬辦理收購漁船(筏)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者,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註銷;屬本部主管者,另送本部辦理註銷,無須再核發核准保留汰建資格文件。註銷時,均應通知漁船(筏)主,副知本部漁業署或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區漁會、航政機關、海巡機關。

 (二)辦理收購漁船(筏)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俟所辦理之收購漁船漁業執照完成註銷後,按漁船、漁筏分別填具註銷清冊(格式如附件十六之一、十六之二),列冊備查。

 (三)被收購漁船(筏)於辦理漁業執照註銷後,漁船(筏)該管主管機關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中,將「異動事項代碼」(代碼35政府收購)及「報廢日期」或「滅失日期」等相關欄位資料作詳實登載(範例如附件十四)。

十三、船(筏)體處理及結案程序

 (一)收購漁船(筏)船體,除經本部核准作為特定用途外,木質、玻璃纖維質漁船、舢舨及漁筏應予解體;鋼質漁船得由辦理收購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當地狀況,將船體作為人工魚礁或以解體方式處理。

 (二)漁筏之解體,應以重機具將所有筏管搗毀斷裂成三段(每段長度約以三分之一為原則)以上。

 (三)為避免殘油造成海域污染,被收購漁船(筏)於交船後,由製作船礁或處理船(筏)體之得標廠商拆除該收購漁船之主機、副機或船外機,並予搗毀。

 (四)前款主機、副機或船外機之搗毀規範如下:

 1、主機:引擎左右側機殼需撞毀,離合器左右側撞毀,引擎曲軸應切斷。

 2、副機:引擎左右側機殼需撞毀,發電機左右側撞毀,引擎曲軸應切斷。

 3、船外機:引擎左右側撞毀,螺旋槳片需撞毀。

 4、主副機曲軸切斷範例如附件十七。

 (五)漁船(筏)船體與主機、副機或船外機搗毀後之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製作船礁過程與海上投放等,均應符合環保相關法規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及視當地廢棄物清運處理狀況,預先安排所產生廢棄物之清運及處理方式,並納入工程合約規範之。

 (六)收購漁船(筏)船體與主機、副機或船外機處理過程中,受委託辦理收購漁船(筏)監督搗毀之專業驗證機構應依漁船、漁筏分別將處理前、中、後拍照作成收購處理紀錄五份(含照片電子檔1份)並於核章後,函送至該批漁船(筏)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格式如附件十八A、十八B)。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連同實際收購漁船(筏)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九A、十九B)、經核定收購未交船(筏)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三A、十三B)、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五A、十五B)及漁業執照註銷清冊(格式如附件十六A、十六B)等各乙式三份,俟收購處理完妥並於上述清冊核章後,二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十四、漁船(筏)主於領取漁船(筏)收購費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繳回已領之全額漁船(筏)收購費:

 (一)所附資料或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

 (二)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形。

 

十五、其他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規劃辦理收購漁船(筏)之搗毀工作時,應於預定搗毀日期七日前,將所排定搗毀行程表函送本部漁業署及本部委託監督搗毀之專業驗證機構,俾利進行實地查核;另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處理等,悉依本部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收購漁船(筏)之搗毀工作時,應於合約中規範承攬廠商,搗毀船(筏)體後之柴油主機及副機,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送搗毀紀錄等相關資料報經本部備查後,始得作後續處理;如有未按規定搗毀情事,由各執行機關負責向承攬廠商求償。

一百十四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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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神農路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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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2號
04132708

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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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竹72207917核准設立 - 獨資

嘉義市東區北門里文化路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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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植物診療機構(植物醫院,植物診所,植物治療機構,植物醫療機構,植物診治機構,植物保護機構,植物醫(學)師(生)機構);設施標準;防治措施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農防字第1131878703號主  旨:預告訂定「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農業部。 二、訂定依...

衛生福利部、法務部令: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2條、第10條、第18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法務部 | Keyword: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剝削;輔導教育;青少年犯罪 | 衛生福利部法務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衛部護字第1131461203號法令字第11304544040號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八條。 附修正「兒童及少年...

內政部令: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原住民;姓名;更名(改名);戶政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台內戶字第1130244764號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臺灣原...

內政部公告:預告「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原住民;姓名;姓名條例;原住民文化;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 |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台內戶字第1130244917號主  旨:預告訂定「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

經濟部令: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1條附件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交通部 | Keyword: 車輛;耗用能源標準(耗能標準);勘查檢查(檢驗,檢測);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電動汽車;電動車 | 經濟部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經能字第11358040210號交運字第11300385581號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 附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

經濟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節約能源;能源用戶;用電戶;節電 |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經能字第11358040450號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依  據:...

經濟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再生能源;費率(資費);發電設備;發電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主管機關;躉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地區) |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保險業;業務人員(業務員,營業員);處分;保險糾紛;詐騙;詐欺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949331號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附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 彭金隆 &n...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教育部;建教合作(產學合作);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中職);技專校院(技專院校);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建教合作(產學合作);產學研合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實習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臺教技(一)字第1132303091A號修正「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

環境部令: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空氣污染(大氣污染);噪音管制;證書費;收費標準;規費;數位化;空氣污染防治;電子證書;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從業人員(從業者);工程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作者)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研字第1135117562號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部  長 彭啟明空氣污染...

環境部令:修正「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保護(環保);專責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作者);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數位化;證書費;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電子證書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研字第1135117563號修正「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環境保護專責...

環境部令: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法;燃料;空氣污染防治;空氣污染(大氣污染);再生能源;生質能源;資源循環燃料;廢棄物再利用;再生燃料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4890號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附修正「公私場所...

環境部令:修正「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鍋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排放標準;空氣污染防治;固定污染源;重金屬;戴奧辛(戴沃辛,Dioxin);再生燃料;廢棄物再利用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5067號修正「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修正「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部  長 彭啟明   鍋爐空氣...

環境部令: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排放量;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治;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標準;自動監測系統;廢氣燃燒塔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6295號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部 ...

環境部公告: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2項及第1項附表1、附表2、附表5,自115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污染防治;申報;公私場所;採樣;戴奧辛(戴沃辛,Dioxin);定期檢驗;排放標準;揮發性有機物(VOCs);資源循環燃料;廢棄物再利用;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3965號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二項及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農業部公告:預告「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植物診療機構(植物醫院,植物診所,植物治療機構,植物醫療機構,植物診治機構,植物保護機構,植物醫(學)師(生)機構);設施標準;防治措施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農防字第1131878703號主  旨:預告訂定「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農業部。 二、訂定依...

衛生福利部、法務部令: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2條、第10條、第18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法務部 | Keyword: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剝削;輔導教育;青少年犯罪 | 衛生福利部法務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衛部護字第1131461203號法令字第11304544040號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八條。 附修正「兒童及少年...

內政部令: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原住民;姓名;更名(改名);戶政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台內戶字第1130244764號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臺灣原...

內政部公告:預告「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原住民;姓名;姓名條例;原住民文化;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 |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台內戶字第1130244917號主  旨:預告訂定「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

經濟部令: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1條附件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交通部 | Keyword: 車輛;耗用能源標準(耗能標準);勘查檢查(檢驗,檢測);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電動汽車;電動車 | 經濟部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經能字第11358040210號交運字第11300385581號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 附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

經濟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節約能源;能源用戶;用電戶;節電 |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經能字第11358040450號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依  據:...

經濟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再生能源;費率(資費);發電設備;發電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主管機關;躉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地區) |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保險業;業務人員(業務員,營業員);處分;保險糾紛;詐騙;詐欺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949331號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附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 彭金隆 &n...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教育部;建教合作(產學合作);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中職);技專校院(技專院校);政府補助;經費補助;建教合作(產學合作);產學研合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實習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臺教技(一)字第1132303091A號修正「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

環境部令: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空氣污染(大氣污染);噪音管制;證書費;收費標準;規費;數位化;空氣污染防治;電子證書;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從業人員(從業者);工程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作者)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研字第1135117562號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部  長 彭啟明空氣污染...

環境部令:修正「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保護(環保);專責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作者);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數位化;證書費;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電子證書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研字第1135117563號修正「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環境保護專責...

環境部令: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法;燃料;空氣污染防治;空氣污染(大氣污染);再生能源;生質能源;資源循環燃料;廢棄物再利用;再生燃料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4890號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附修正「公私場所...

環境部令:修正「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鍋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排放標準;空氣污染防治;固定污染源;重金屬;戴奧辛(戴沃辛,Dioxin);再生燃料;廢棄物再利用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5067號修正「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修正「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部  長 彭啟明   鍋爐空氣...

環境部令: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排放量;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治;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標準;自動監測系統;廢氣燃燒塔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6295號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部 ...

環境部公告: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2項及第1項附表1、附表2、附表5,自115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大氣污染);空氣污染防治;申報;公私場所;採樣;戴奧辛(戴沃辛,Dioxin);定期檢驗;排放標準;揮發性有機物(VOCs);資源循環燃料;廢棄物再利用;再生燃料 |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3965號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二項及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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