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114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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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114年5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PubGovName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Keyword是勞動部;中小企業;機械;政府補助;經費補助;職業安全(就業安全,勞工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安署);受託機構;審查審核, HTMLContent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勞職安4字第1141400290號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附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鄒子廉  ....
MetaId | 156408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勞動部 |
PubGovName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UndertakeGov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Officer_name | 署長 鄒子廉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
GazetteId | 勞職安4字第114140029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114年5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O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on Subsidy of Purchasing New Machinery and Improving the Safety Device of Machinery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ormer name: Directions on Subsidy of Purchasing New Machinery and Improving the Safety Device of Machinery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Ma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勞動部;中小企業;機械;政府補助;經費補助;職業安全(就業安全,勞工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安署);受託機構;審查審核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
Category | 870(勞工安全) |
Cake | J38(行政規則);951(勞工安全衛生)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1/ch08/type2/gov82/num23/Eg.htm |
HTMLContent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勞職安4字第1141400290號 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鄒子廉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替代。 (四)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人數證明。但自營作業者得以檢附切結聲明未僱用勞工替代。 (五)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六)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七)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證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四)。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如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情事,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五)。 前項第五款所定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內。但分期付款者得以最後一期尾款支用單據為日期認定,購置金額得為各期支用單據之總額;如具前項第十款情事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法規主管機關可處以一定金額以上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六),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七)、成果報告表(附表八)、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十一、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發現有提出不實資料或聲明、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補助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
MetaId156408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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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勞動部 |
PubGovName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UndertakeGov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Officer_name署長 鄒子廉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
GazetteId勞職安4字第114140029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114年5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O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on Subsidy of Purchasing New Machinery and Improving the Safety Device of Machinery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ormer name: Directions on Subsidy of Purchasing New Machinery and Improving the Safety Device of Machinery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Ma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
Keyword勞動部;中小企業;機械;政府補助;經費補助;職業安全(就業安全,勞工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安署);受託機構;審查審核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
Category870(勞工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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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1/ch08/type2/gov82/num23/Eg.htm |
HTMLContent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勞職安4字第1141400290號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鄒子廉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替代。 (四)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人數證明。但自營作業者得以檢附切結聲明未僱用勞工替代。 (五)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六)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七)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證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四)。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如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情事,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五)。 前項第五款所定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內。但分期付款者得以最後一期尾款支用單據為日期認定,購置金額得為各期支用單據之總額;如具前項第十款情事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法規主管機關可處以一定金額以上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六),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七)、成果報告表(附表八)、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十一、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發現有提出不實資料或聲明、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補助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