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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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PubGovName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Keyword是榮民(退除役官兵,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 HTMLContent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輔服字第1140023548號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主任委員 嚴德發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
MetaId | 156510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外交國防法務篇 |
PubGov | 輔導會 |
PubGovName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嚴德發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GazetteId | 輔服字第1140023548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VETERANS AFFAIRS COUNCI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and 6 of "VAC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Subsidiary Payments for the Activities of Veterans Organization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0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榮民(退除役官兵,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
Category | 250(退伍軍人) |
Cake | J38(行政規則);345(退除役官兵照顧服務)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4/ch03/type2/gov24/num5/Eg.htm |
HTMLContent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輔服字第1140023548號 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主任委員 嚴德發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補助作業: (一)前一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始得提出申請。 (二)社團申請補助,以單一立案社團為單位,若有分會或二社團以上合併申請者,則由總會或主事務社團彙整提出。 (三)社團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當年度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但配合行政院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得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內政部核准之立案證明資料(影本)。 3、社團章程(影本)。 4、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期效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5、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切結書(如附表四)。 7、申請社團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依法併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表五)。 (四)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預期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當年度一般補助預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千元)為限。專案補助之金額,依前述計算方式辦理,其最高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限。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十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者,得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撥款作業: (一)經同意補助之案件,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相關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檢具活動報告書(如附表六、附表七)及佐證資料(相關證明文件、活動照片、收支清單及支出原始憑證),送本會申請撥款。未於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應通知其限期提出;屆期仍未提出者,得不予補助。 (二)本會應就社團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原訂計畫;對不符補助項目及基準之支出經費,應予刪減,並以加總刪減後所得金額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百分比配合前點第五款規定視年度預算額度調整)計算之。 (三)依前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如在原同意補助金額以內,以其金額為核定撥款金額;如超過原同意補助金額,則以原同意補助金額核定之。 (四)前款核定撥款金額後,如發現實際補助率(依前二款所得之核定撥款金額除以活動實際支出金額乘以百分之百)較計畫補助率(原同意補助金額除以計畫預算金額乘以百分之百)為高者,則應計算實際支出總金額乘以該超出比率(計算至千元;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之金額,再予刪減之。 (五)撥款金額經核定後,應即通知社團依據核定金額,簽發領據,並加註金融機構帳號,由本會撥款入帳。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6510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外交國防法務篇 |
PubGov輔導會 |
PubGov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UndertakeGov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嚴德發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GazetteId輔服字第1140023548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VETERANS AFFAIRS COUNCI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and 6 of "VAC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Subsidiary Payments for the Activities of Veterans Organization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0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榮民(退除役官兵,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
Category250(退伍軍人) |
CakeJ38(行政規則);345(退除役官兵照顧服務)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4/ch03/type2/gov24/num5/Eg.htm |
HTMLContent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輔服字第1140023548號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主任委員 嚴德發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補助作業: (一)前一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始得提出申請。 (二)社團申請補助,以單一立案社團為單位,若有分會或二社團以上合併申請者,則由總會或主事務社團彙整提出。 (三)社團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當年度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但配合行政院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得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內政部核准之立案證明資料(影本)。 3、社團章程(影本)。 4、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期效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5、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切結書(如附表四)。 7、申請社團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依法併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表五)。 (四)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預期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當年度一般補助預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千元)為限。專案補助之金額,依前述計算方式辦理,其最高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限。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十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者,得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撥款作業: (一)經同意補助之案件,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相關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檢具活動報告書(如附表六、附表七)及佐證資料(相關證明文件、活動照片、收支清單及支出原始憑證),送本會申請撥款。未於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應通知其限期提出;屆期仍未提出者,得不予補助。 (二)本會應就社團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原訂計畫;對不符補助項目及基準之支出經費,應予刪減,並以加總刪減後所得金額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百分比配合前點第五款規定視年度預算額度調整)計算之。 (三)依前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如在原同意補助金額以內,以其金額為核定撥款金額;如超過原同意補助金額,則以原同意補助金額核定之。 (四)前款核定撥款金額後,如發現實際補助率(依前二款所得之核定撥款金額除以活動實際支出金額乘以百分之百)較計畫補助率(原同意補助金額除以計畫預算金額乘以百分之百)為高者,則應計算實際支出總金額乘以該超出比率(計算至千元;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之金額,再予刪減之。 (五)撥款金額經核定後,應即通知社團依據核定金額,簽發領據,並加註金融機構帳號,由本會撥款入帳。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