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修正「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文化部令:修正「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PubGovName是文化部, Keyword是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公共電視台(公視);預算與經費, HTMLContent是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文影字第11430090222號修正「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
MetaId | 156499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文化部 |
PubGovName | 文化部 |
UndertakeGov | 文化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李遠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GazetteId | 文影字第1143009022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文化部令:修正「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Ministry of Culture Funding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Foundation in 2024 and 2025",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Directions for Ministry of Culture Funding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Foundation"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0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公共電視台(公視);預算與經費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 |
Category | 440(文化藝術) |
Cake | J38(行政規則);D42(視聽影音推廣)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4/ch05/type2/gov46/num10/Eg.htm |
HTMLContent | 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文影字第11430090222號 修正「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及依據 文化部(以下稱本部)為依公共電視法(以下稱公視法)第二條編列預算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稱公視基金會)事宜,落實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監督規定之精神,並尊重公視基金會節目編播自主原則下,規範辦理有關公視基金會提出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作計畫之擬訂與執行 (一)公視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分別提送中長程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 1、中長程計畫:公視基金會應每三年擬訂中長程計畫,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前一年十月底前提送本部。 2、年度工作計畫:公視基金會應依據中長程計畫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提送本部。 (二)中長程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工作項目:應具體規劃朝向臺灣內容產製及人才孵育中心、相關開發孵育及技轉、提增合作合資合製模式、強化台語多元內容產製、提升兒少及原創動畫內容產製等發展之各頻道營運策略與工作項目。 2、執行成效指標:應就工作項目訂定量化且具體之評估指標,並針對公共價值與品質訂有多元評量等,執行成效指標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頻道類型節目產製時數:依各頻道營運方向,訂定各節目類型及產製基本時數,其中應包含一定比例之新製時數。 (2)內容開發孵育:提出臺灣戲劇節目原創內容及劇本開發孵育件數、與產業合作投資節目開發及產製件數等。 (3)台語多元內容提升:訂有台語內容開發孵育及各類型節目產製件數、台語製播人才培育人數、推動與產業合資合製件數(應包含年度開案數、大型旗艦型節目案件數等,並應均有成長比例說明)。 (4)兒少及原創動畫內容提升:訂有一定比例之兒少內容開發孵育件數、兒少內容製播人才培育人數,兒少節目合資合製件數(應包含年度開案數、大型旗艦型節目案件數等,並應均有成長比例說明)及節目產製時數。 3、查核點與預期效益:應就年度工作項目與執行績效指標提出該年度應完成工作項目之查核點與預期效益說明。 4、財務計畫:應提出各頻道之預算配置。 5、人力配置:年度工作計畫應檢附各頻道人力配置之編制員額,並提出各頻道實際員額數(含總數及人力各類型配置人數);人事費用應以各頻道前一年度配置之額度為基準,如因業務運作需求有增減者應敘明事由。如於年度中有人事費用流用變更之需求,應函報本部核定同意,始得辦理。 (三)公視基金會依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應依下列規定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1、依年度工作計畫之工作項目及執行成效指標,撰擬工作進度報告,於每年四月、九月底前分別提送本部。 2、工作進度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各工作項目執行進度、指標達成說明,並提具當期經費支出表(含專戶及非專戶經費)。 (四)本部捐贈公視基金會經費之預算來源屬社會發展計畫、前瞻計畫、科技計畫等國家專案計畫,屬本要點未有規定者,依所屬計畫編列原則及管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依專案計畫執行需求,配合提供資料及報告。 三、工作計畫之考核 (一)公視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每年提送績效評估報告: 1、基金會應就前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整體執行情形撰擬績效評估報告,於每年三月底前提送本部辦理績效評估作業。 2、評估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年度工作計畫項目執行成效指標之執行情形、成果分析;各專戶或非專戶之經費運用說明、所產生之賸餘款、利息或衍生收入之運用;執行經驗分享與政策建議等。 3、完成績效評估作業後,應將評估結果公布於本部網站,公視基金會應同步主動公開報告內容。 (二)本部就公視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查核情況,作為下一年度編列捐贈預算之參據。 四、預算編列與核撥 (一)本部對公視基金會之捐贈經費不另訂契約,公視基金會應依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中長程計畫以及本要點規範執行預算。 (二)公視基金會辦理台語台之業務,應依公視法第十條規定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內容包括頻道應設立經費專戶,於預算書以獨立會計報表敘明;頻道年度終了之賸餘款納入各頻道專戶之餘額,併於下一年度規劃使用。 (三)公視基金會應依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包含預算額度、工作項目、人力需求等),於每年七月底前完成預算書編製,報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查。 (四)公視基金會預算之核撥,由本部依立法院通過之年度預算,就公視基金會提供各專戶帳號,依公視實際需求所提分配額度撥付經費;由公視基金會應檢附領據、各專戶之經費執行進度表向本部請款。 五、公視基金會之預決算執行相關事項,除依本要點外,應依公視法、財團法人法、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
MetaId156499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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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文化部 |
PubGovName文化部 |
UndertakeGov文化部 |
Officer_name部長 李遠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GazetteId文影字第11430090222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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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文化部令:修正「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Ministry of Culture Funding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Foundation in 2024 and 2025",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Directions for Ministry of Culture Funding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Foundation"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0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公共電視台(公視);預算與經費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 |
Category440(文化藝術) |
CakeJ38(行政規則);D42(視聽影音推廣)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4/ch05/type2/gov46/num10/Eg.htm |
HTMLContent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文影字第11430090222號修正「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作計畫暨預算編製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及依據 文化部(以下稱本部)為依公共電視法(以下稱公視法)第二條編列預算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稱公視基金會)事宜,落實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監督規定之精神,並尊重公視基金會節目編播自主原則下,規範辦理有關公視基金會提出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作計畫之擬訂與執行 (一)公視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分別提送中長程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 1、中長程計畫:公視基金會應每三年擬訂中長程計畫,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前一年十月底前提送本部。 2、年度工作計畫:公視基金會應依據中長程計畫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提送本部。 (二)中長程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工作項目:應具體規劃朝向臺灣內容產製及人才孵育中心、相關開發孵育及技轉、提增合作合資合製模式、強化台語多元內容產製、提升兒少及原創動畫內容產製等發展之各頻道營運策略與工作項目。 2、執行成效指標:應就工作項目訂定量化且具體之評估指標,並針對公共價值與品質訂有多元評量等,執行成效指標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頻道類型節目產製時數:依各頻道營運方向,訂定各節目類型及產製基本時數,其中應包含一定比例之新製時數。 (2)內容開發孵育:提出臺灣戲劇節目原創內容及劇本開發孵育件數、與產業合作投資節目開發及產製件數等。 (3)台語多元內容提升:訂有台語內容開發孵育及各類型節目產製件數、台語製播人才培育人數、推動與產業合資合製件數(應包含年度開案數、大型旗艦型節目案件數等,並應均有成長比例說明)。 (4)兒少及原創動畫內容提升:訂有一定比例之兒少內容開發孵育件數、兒少內容製播人才培育人數,兒少節目合資合製件數(應包含年度開案數、大型旗艦型節目案件數等,並應均有成長比例說明)及節目產製時數。 3、查核點與預期效益:應就年度工作項目與執行績效指標提出該年度應完成工作項目之查核點與預期效益說明。 4、財務計畫:應提出各頻道之預算配置。 5、人力配置:年度工作計畫應檢附各頻道人力配置之編制員額,並提出各頻道實際員額數(含總數及人力各類型配置人數);人事費用應以各頻道前一年度配置之額度為基準,如因業務運作需求有增減者應敘明事由。如於年度中有人事費用流用變更之需求,應函報本部核定同意,始得辦理。 (三)公視基金會依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應依下列規定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1、依年度工作計畫之工作項目及執行成效指標,撰擬工作進度報告,於每年四月、九月底前分別提送本部。 2、工作進度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各工作項目執行進度、指標達成說明,並提具當期經費支出表(含專戶及非專戶經費)。 (四)本部捐贈公視基金會經費之預算來源屬社會發展計畫、前瞻計畫、科技計畫等國家專案計畫,屬本要點未有規定者,依所屬計畫編列原則及管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依專案計畫執行需求,配合提供資料及報告。 三、工作計畫之考核 (一)公視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每年提送績效評估報告: 1、基金會應就前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整體執行情形撰擬績效評估報告,於每年三月底前提送本部辦理績效評估作業。 2、評估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年度工作計畫項目執行成效指標之執行情形、成果分析;各專戶或非專戶之經費運用說明、所產生之賸餘款、利息或衍生收入之運用;執行經驗分享與政策建議等。 3、完成績效評估作業後,應將評估結果公布於本部網站,公視基金會應同步主動公開報告內容。 (二)本部就公視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查核情況,作為下一年度編列捐贈預算之參據。 四、預算編列與核撥 (一)本部對公視基金會之捐贈經費不另訂契約,公視基金會應依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中長程計畫以及本要點規範執行預算。 (二)公視基金會辦理台語台之業務,應依公視法第十條規定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內容包括頻道應設立經費專戶,於預算書以獨立會計報表敘明;頻道年度終了之賸餘款納入各頻道專戶之餘額,併於下一年度規劃使用。 (三)公視基金會應依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包含預算額度、工作項目、人力需求等),於每年七月底前完成預算書編製,報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查。 (四)公視基金會預算之核撥,由本部依立法院通過之年度預算,就公視基金會提供各專戶帳號,依公視實際需求所提分配額度撥付經費;由公視基金會應檢附領據、各專戶之經費執行進度表向本部請款。 五、公視基金會之預決算執行相關事項,除依本要點外,應依公視法、財團法人法、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