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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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公路局, Keyword是交通部公路局;公共運輸;汽車客運;客車(巴士);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營業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職業駕照);人才延攬(延攬人才,招攬人才);促進就業(就業促進);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獎金(獎勵金);駕駛員(駕駛人);政府補助;經費補助;津貼, HTMLContent是交通部公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路運綜字第1140015379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陳文....
MetaId | 156512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公路局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公路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陳文瑞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GazetteId | 路運綜字第1140015379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HIGHWAY BUREAU,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Highway Bureau, MOTC Subsidy for the Program of Expanding Recruitment and Encouraging Employment for the Tourist Bus Captains and Bus Captains of Highway Public Transport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0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交通部公路局;公共運輸;汽車客運;客車(巴士);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營業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職業駕照);人才延攬(延攬人才,招攬人才);促進就業(就業促進);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獎金(獎勵金);駕駛員(駕駛人);政府補助;經費補助;津貼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
Category | 610(交通運輸) |
Cake | J38(行政規則);812(公路) |
Service | A23(客運公車)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4/ch06/type2/gov50/num12/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公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路運綜字第1140015379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下稱業者),僱用於本要點訂定發布日前一個月內未擔任大客車(即營業大客車、營業遊覽大客車、營業交通大客車、自用大客車等。但國軍編制內大客車不在此限)駕駛人且可提出證明文件者,擔任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符合第五點規定一定期間,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局得視申請情況及預算額度,公告調整之。 五、本要點補助基準及條件如下: (一)業者連續僱用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滿三個月,得申請駕駛訓練費用補助: 1、駕駛人原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2、駕駛人原持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為上限。 3、駕駛人已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乙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五元為上限。 4、駕駛人已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且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者,補助參加甲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五萬九百二十三元為上限。 5、本款補助應以訓練費用收據為準,超過部分不予認列;其開、結訓日期之一,應於第四點補助期間內。 (二)前款駕駛訓練期間,以開、結訓之日期定其生活津貼補助: 1、結訓日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間: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以上之生活津貼者,補助該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半數,每日以新臺幣四百二十五元為上限。 2、結訓日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九百十五元以上之生活津貼者,補助該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全額,每日以新臺幣九百十五元為上限。 3、開、結訓日期之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九百五十三元以上之生活津貼者,補助該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全額,每日以新臺幣九百五十三元為上限。 4、上述生活津貼補助,按實際參加駕駛訓練期間(開訓日至結訓日,假日照給)計算。補助日數上限如下: (1)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以五十六日為上限。 (2)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以三十五日為上限。 (3)參加乙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以十六日為上限。 (4)參加甲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以三十一日為上限。 (三)普通大客車駕照考領職業大客車駕照期間生活津貼補助: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間,公路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者於「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或「大客車駕駛訓練」結訓日前僱用駕駛人,並經上開訓練取得普通大客車駕照後,給予每日新臺幣九百五十三元以上之生活津貼至該駕駛人考領職業大客車駕照,補助取得普通大客車駕照日至取得職業大客車駕照日期間生活津貼之全額,每日以新臺幣九百五十三元為上限,至多九十日。 (四)穩定就業獎勵金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業者連續僱用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滿三個月,補助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再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補助穩定就業獎勵金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2、參加駕駛訓練之開、結訓日期之一或開始僱用之日,應介於補助期間。 3、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之穩定就業獎勵金或其他類似補助,得重複申領本款補助。但以各該獎勵金或補助未明定不得重複請領者為限,並應於申請時如實申報。 前項四款補助項目,符合其中一款以上之條件者,得就符合之全部或部分提出申請。每一項目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七、申請本要點所定補助之受理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止,逾期不予補助。 前項日期,本局得視申請情況及預算額度,公告調整之。 八、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應於申請前將相對應之積極留才措施(附件一)檢送主事務所所在地監理機關備查。涉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部分,應同時檢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得按月將符合各該補助條件之駕駛人,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監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清冊(附件二)。 (二)收據(附件三)。 (三)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同一駕駛人印於同一頁)。 (四)駕駛人於本要點發布日前一個月內未擔任大客車駕駛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當事人切結書等)。 (五)僱用駕駛人符合各該補助規定期間之證明文件(如公司投保之勞保證明文件、薪資給付證明文件等)。 (六)申請駕駛訓練費用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開具之訓練費用收據正本。 (七)申請駕駛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開具之訓練天數證明(載明開訓及結訓日期),及當事駕駛人獲撥該津貼(含業者自籌部分金額)之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八)申請普通大客車考領職業大客車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者,應備當事駕駛人受僱證明及獲撥該津貼之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九)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補助者,應備當事駕駛人獲撥該獎勵金之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附件二(請參見PDF) |
MetaId156512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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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公路局 |
UndertakeGov交通部公路局 |
Officer_name局長 陳文瑞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GazetteId路運綜字第1140015379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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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_Days(空) |
Title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HIGHWAY BUREAU,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Highway Bureau, MOTC Subsidy for the Program of Expanding Recruitment and Encouraging Employment for the Tourist Bus Captains and Bus Captains of Highway Public Transport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0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交通部公路局;公共運輸;汽車客運;客車(巴士);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營業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職業駕照);人才延攬(延攬人才,招攬人才);促進就業(就業促進);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獎金(獎勵金);駕駛員(駕駛人);政府補助;經費補助;津貼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
Category610(交通運輸) |
CakeJ38(行政規則);812(公路) |
ServiceA23(客運公車)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4/ch06/type2/gov50/num12/Eg.htm |
HTMLContent交通部公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路運綜字第1140015379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下稱業者),僱用於本要點訂定發布日前一個月內未擔任大客車(即營業大客車、營業遊覽大客車、營業交通大客車、自用大客車等。但國軍編制內大客車不在此限)駕駛人且可提出證明文件者,擔任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符合第五點規定一定期間,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局得視申請情況及預算額度,公告調整之。 五、本要點補助基準及條件如下: (一)業者連續僱用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滿三個月,得申請駕駛訓練費用補助: 1、駕駛人原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2、駕駛人原持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為上限。 3、駕駛人已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乙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五元為上限。 4、駕駛人已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且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者,補助參加甲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五萬九百二十三元為上限。 5、本款補助應以訓練費用收據為準,超過部分不予認列;其開、結訓日期之一,應於第四點補助期間內。 (二)前款駕駛訓練期間,以開、結訓之日期定其生活津貼補助: 1、結訓日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間: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以上之生活津貼者,補助該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半數,每日以新臺幣四百二十五元為上限。 2、結訓日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九百十五元以上之生活津貼者,補助該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全額,每日以新臺幣九百十五元為上限。 3、開、結訓日期之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九百五十三元以上之生活津貼者,補助該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全額,每日以新臺幣九百五十三元為上限。 4、上述生活津貼補助,按實際參加駕駛訓練期間(開訓日至結訓日,假日照給)計算。補助日數上限如下: (1)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以五十六日為上限。 (2)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以三十五日為上限。 (3)參加乙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以十六日為上限。 (4)參加甲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以三十一日為上限。 (三)普通大客車駕照考領職業大客車駕照期間生活津貼補助: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間,公路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者於「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或「大客車駕駛訓練」結訓日前僱用駕駛人,並經上開訓練取得普通大客車駕照後,給予每日新臺幣九百五十三元以上之生活津貼至該駕駛人考領職業大客車駕照,補助取得普通大客車駕照日至取得職業大客車駕照日期間生活津貼之全額,每日以新臺幣九百五十三元為上限,至多九十日。 (四)穩定就業獎勵金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業者連續僱用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滿三個月,補助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再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補助穩定就業獎勵金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2、參加駕駛訓練之開、結訓日期之一或開始僱用之日,應介於補助期間。 3、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之穩定就業獎勵金或其他類似補助,得重複申領本款補助。但以各該獎勵金或補助未明定不得重複請領者為限,並應於申請時如實申報。 前項四款補助項目,符合其中一款以上之條件者,得就符合之全部或部分提出申請。每一項目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七、申請本要點所定補助之受理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止,逾期不予補助。 前項日期,本局得視申請情況及預算額度,公告調整之。 八、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應於申請前將相對應之積極留才措施(附件一)檢送主事務所所在地監理機關備查。涉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部分,應同時檢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得按月將符合各該補助條件之駕駛人,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監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清冊(附件二)。 (二)收據(附件三)。 (三)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同一駕駛人印於同一頁)。 (四)駕駛人於本要點發布日前一個月內未擔任大客車駕駛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當事人切結書等)。 (五)僱用駕駛人符合各該補助規定期間之證明文件(如公司投保之勞保證明文件、薪資給付證明文件等)。 (六)申請駕駛訓練費用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開具之訓練費用收據正本。 (七)申請駕駛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開具之訓練天數證明(載明開訓及結訓日期),及當事駕駛人獲撥該津貼(含業者自籌部分金額)之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八)申請普通大客車考領職業大客車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者,應備當事駕駛人受僱證明及獲撥該津貼之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九)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補助者,應備當事駕駛人獲撥該獎勵金之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附件二(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