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令: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國家人權博物館令: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PubGovName是國家人權博物館, Keyword是國家人權博物館;民間參與;轉型正義;審議;申請資格;同意書;證明書(證明文件);專業人員(專家), HTMLContent是國家人權博物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人權展字第11430008902號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館 長 洪世芳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一、國家人權博物館....
MetaId | 156549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文化部 |
PubGovName | 國家人權博物館 |
UndertakeGov | 國家人權博物館 |
Officer_name | 館長 洪世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
GazetteId | 人權展字第1143000890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國家人權博物館令: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NATIONAL HUMAN RIGHTS MUSEUM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Museum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Justice Site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1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國家人權博物館;民間參與;轉型正義;審議;申請資格;同意書;證明書(證明文件);專業人員(專家)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 |
Category | 440(文化藝術) |
Cake | J38(行政規則);D20(文化資產)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5/ch05/type2/gov46/num9/Eg.htm |
HTMLContent | 國家人權博物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人權展字第11430008902號 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 館 長 洪世芳 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下稱場址),定義如下: (一)得作為反省威權統治,國家侵害人權行為之現場。 (二)有助於彰顯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與人民抵抗的紀念地。如受人權侵害者的生活起居,或於全國發生具時代性、重要性或獨特性事件之空間場域。 三、推動民間設置對象:場址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四、為審議場址之認定、調查研究,設置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場址調查研究之審議。 (二)場址現勘與審查。 五、個人、非法人團體或法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館提出審議申請: (一)申請審議之空間場域,足以作為認定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之相關文件。 (二)位址、空間範圍、目前使用現況。 (三)申請審議空間場域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聯絡方式。 (四)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六)其他有助於認定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之事證。 前項第一款之文件,應具體論述申請審議之空間場域具歷史轉型正義之價值,或於全國發生具時代性、重要性或獨特性,內容得包括具歷史轉型正義事件之文史資料、具歷史轉型正義事件與該空間場域之關係、學術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出具之文件等。 第一項第二款之說明,得以相片或電子影像輔助之。 六、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館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機關代表。 (二)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律、人權、轉型正義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會總人數之三分之一;專家學者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本館得補聘委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審議小組依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審議小組如認有必要,得通知場址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上述委託者到場列席陳述意見。 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 八、經審議小組審議為具轉型正義意涵之場址,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推動設置紀念牌,每年並至少應舉辦一場歷史場址解說、講座或與場址及周遭場域相關之導覽活動。本館得就前述事項予以協助。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
MetaId156549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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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文化部 |
PubGovName國家人權博物館 |
UndertakeGov國家人權博物館 |
Officer_name館長 洪世芳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
GazetteId人權展字第11430008902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國家人權博物館令: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NATIONAL HUMAN RIGHTS MUSEUM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Museum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Justice Site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1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國家人權博物館;民間參與;轉型正義;審議;申請資格;同意書;證明書(證明文件);專業人員(專家)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 |
Category440(文化藝術) |
CakeJ38(行政規則);D20(文化資產)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5/ch05/type2/gov46/num9/Eg.htm |
HTMLContent國家人權博物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人權展字第11430008902號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 館 長 洪世芳 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下稱場址),定義如下: (一)得作為反省威權統治,國家侵害人權行為之現場。 (二)有助於彰顯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與人民抵抗的紀念地。如受人權侵害者的生活起居,或於全國發生具時代性、重要性或獨特性事件之空間場域。 三、推動民間設置對象:場址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四、為審議場址之認定、調查研究,設置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場址調查研究之審議。 (二)場址現勘與審查。 五、個人、非法人團體或法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館提出審議申請: (一)申請審議之空間場域,足以作為認定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之相關文件。 (二)位址、空間範圍、目前使用現況。 (三)申請審議空間場域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聯絡方式。 (四)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六)其他有助於認定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之事證。 前項第一款之文件,應具體論述申請審議之空間場域具歷史轉型正義之價值,或於全國發生具時代性、重要性或獨特性,內容得包括具歷史轉型正義事件之文史資料、具歷史轉型正義事件與該空間場域之關係、學術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出具之文件等。 第一項第二款之說明,得以相片或電子影像輔助之。 六、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館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機關代表。 (二)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律、人權、轉型正義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會總人數之三分之一;專家學者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本館得補聘委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審議小組依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審議小組如認有必要,得通知場址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上述委託者到場列席陳述意見。 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 八、經審議小組審議為具轉型正義意涵之場址,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推動設置紀念牌,每年並至少應舉辦一場歷史場址解說、講座或與場址及周遭場域相關之導覽活動。本館得就前述事項予以協助。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