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教育部令: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PubGovName是教育部, Keyword是大學;招生;就學入學;審查審核;名額;博士班;碩士班;學士;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應考資格(報考資格,考試資格);錄取標準(錄取分數);學制, HTMLContent是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臺教高(四)字第1142200585A號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 部 長 鄭英耀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
MetaId | 156608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教育部 |
PubGovName | 教育部 |
UndertakeGov | 教育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
GazetteId | 臺教高(四)字第1142200585A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教育部令: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3, 4 and 11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of Implementation of University Admission Regulations" (former name: Directions for the Recruitment of Students Into University Education Program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5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大學;招生;就學入學;審查審核;名額;博士班;碩士班;學士;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應考資格(報考資格,考試資格);錄取標準(錄取分數);學制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 |
Category | 410(教育) |
Cake | J38(行政規則);511(大學及研究所教育)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7/ch05/type2/gov40/num13/Eg.htm |
HTMLContent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臺教高(四)字第1142200585A號 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 部 長 鄭英耀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三、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以甄試或考試入學方式辦理;其條件,由各校定之。 學士班招生,應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進修學士班招生,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分科測驗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績,辦理申請入學。 四、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經本部核定後,學校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辦理招生。 前項招生名額如需流用,應於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 (二)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之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 (三)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分組)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四)經本部核定專案計畫,得依計畫規定,於錄取時流用招生名額。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在職生之招生名額應與一般生分別列出。 (二)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括於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校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限。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學士後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位學程(不包括停招學系、學位學程)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包括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1、應於招生簡章明定流用後之名額。 2、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3、辦理轉學招生後,各校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學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三)各學系、學位學程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學位學程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總數,不得低於簡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四)經本部核准停招之各學系、學位學程,自核准停招日起,各年級均不得招收轉學生;其缺額得依第二款規定流用。 十一、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但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制班別:以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進修學士班之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為限。 (二)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以上課地點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合併認定)大學校院(包括技專校院)未開設同學制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 (三)申請院、系、所、學位學程無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且最近三年內無重大招生缺失。 (四)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備齊全,足敷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並能確保教學品質。 (五)學校於校外上課之課程規劃、師資規劃、圖儀設備(包括空間規劃),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專業審查。 (六)校外上課之招生名額,由學校自行規劃,於既有招生名額總量內自行調整;其不得超過該學制班別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二分之一。 (七)申請校外上課之專案計畫書,應併同當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時程於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並經本部專業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未依規定辦理而逕自將正式學制班別學生安排於校外上課者,列為學校重大行政疏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MetaId156608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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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教育部 |
PubGovName教育部 |
UndertakeGov教育部 |
Officer_name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
GazetteId臺教高(四)字第1142200585A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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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令: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3, 4 and 11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of Implementation of University Admission Regulations" (former name: Directions for the Recruitment of Students Into University Education Program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5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大學;招生;就學入學;審查審核;名額;博士班;碩士班;學士;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應考資格(報考資格,考試資格);錄取標準(錄取分數);學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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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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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臺教高(四)字第1142200585A號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 部 長 鄭英耀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三、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以甄試或考試入學方式辦理;其條件,由各校定之。 學士班招生,應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進修學士班招生,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分科測驗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績,辦理申請入學。 四、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經本部核定後,學校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辦理招生。 前項招生名額如需流用,應於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 (二)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之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 (三)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分組)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四)經本部核定專案計畫,得依計畫規定,於錄取時流用招生名額。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在職生之招生名額應與一般生分別列出。 (二)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括於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校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限。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學士後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位學程(不包括停招學系、學位學程)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包括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1、應於招生簡章明定流用後之名額。 2、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3、辦理轉學招生後,各校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學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三)各學系、學位學程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學位學程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總數,不得低於簡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四)經本部核准停招之各學系、學位學程,自核准停招日起,各年級均不得招收轉學生;其缺額得依第二款規定流用。 十一、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但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制班別:以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進修學士班之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為限。 (二)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以上課地點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合併認定)大學校院(包括技專校院)未開設同學制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 (三)申請院、系、所、學位學程無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且最近三年內無重大招生缺失。 (四)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備齊全,足敷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並能確保教學品質。 (五)學校於校外上課之課程規劃、師資規劃、圖儀設備(包括空間規劃),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專業審查。 (六)校外上課之招生名額,由學校自行規劃,於既有招生名額總量內自行調整;其不得超過該學制班別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二分之一。 (七)申請校外上課之專案計畫書,應併同當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時程於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並經本部專業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未依規定辦理而逕自將正式學制班別學生安排於校外上課者,列為學校重大行政疏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