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5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5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PubGovName是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Keyword是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製造業;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負責人;審查審核;網路申請, HTMLContent是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中企輔字第11402001690號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署 長 李冠....
MetaId | 156656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經濟部 |
PubGovName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UndertakeGov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Officer_name | 署長 李冠志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
GazetteId | 中企輔字第1140200169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5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ND STARTUP ADMINISTRATION, MOEA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and 8 of "Directions for Digital Transformation Empowerment Subsidies for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 With Fewer Than 30 Employee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7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製造業;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負責人;審查審核;網路申請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
Category | 550(產業管理) |
Cake | J38(行政規則);730(中小企業)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9/ch04/type2/gov31/num6/Eg.htm |
HTMLContent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中企輔字第11402001690號 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署 長 李冠志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製造業。 (二)無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各款所定之情形,且非歇業或解散狀態。 (三)事業如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本國籍投保勞工人數應於三十人以下,且申請當月之前六個月,應有任一月份符合投保人數要件。事業如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員工一人計。 (四)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損失,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得不受前款本國籍投保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限制,但仍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規定,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八、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應備資料與文件及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方式: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文件於線上申請,經本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之人才培訓課程,且提交第二款第六目至第八目之相關憑證,經審核通過後撥款。 (二)應備資料及文件: 1、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2、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甫設投保單位,尚未有繳費紀錄者,得上傳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繳費單。 3、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4、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5、人才培訓課程或人才培訓課程及搭配軟體之規劃(含培訓機構、課程內容、軟體名稱、培訓員工人數)。如規劃內容有變更,應線上提出變更申請。 6、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7、負責人及培訓員工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8、相關憑證: (1)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期、學習時數等)、由培訓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 (2)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且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載訂閱期間。 9、依第五點第四款規定申請之事業,應提出稽徵機關簽收之「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收執聯」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之同意函佐證。 10、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前款第八目所定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軟體購買與付款日期及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應於第四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內;且受補助本國籍員工以培訓月份之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四)作業流程: 1、未依本要點檢附應備資料及文件,或應備資料及文件有所缺漏,而得補正者,本署得令申請事業於補正通知之電子郵件發出後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無法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署應不予受理。 2、經審核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 3、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依本署與勞保局勾稽申請事業培訓月份得受補助之投保員工名單,經確認補助金額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至事業申請時所提出之帳戶。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須配合本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署得召集會議審查。 (六)補正通知、不予受理或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署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自該通知進入申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
MetaId156656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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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經濟部 |
PubGovName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UndertakeGov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Officer_name署長 李冠志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
GazetteId中企輔字第1140200169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5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ND STARTUP ADMINISTRATION, MOEA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and 8 of "Directions for Digital Transformation Empowerment Subsidies for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 With Fewer Than 30 Employee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7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製造業;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負責人;審查審核;網路申請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
Category550(產業管理) |
CakeJ38(行政規則);730(中小企業)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69/ch04/type2/gov31/num6/Eg.htm |
HTMLContent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中企輔字第11402001690號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署 長 李冠志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製造業。 (二)無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各款所定之情形,且非歇業或解散狀態。 (三)事業如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本國籍投保勞工人數應於三十人以下,且申請當月之前六個月,應有任一月份符合投保人數要件。事業如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員工一人計。 (四)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損失,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得不受前款本國籍投保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限制,但仍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規定,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八、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應備資料與文件及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方式: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文件於線上申請,經本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之人才培訓課程,且提交第二款第六目至第八目之相關憑證,經審核通過後撥款。 (二)應備資料及文件: 1、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2、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甫設投保單位,尚未有繳費紀錄者,得上傳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繳費單。 3、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4、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5、人才培訓課程或人才培訓課程及搭配軟體之規劃(含培訓機構、課程內容、軟體名稱、培訓員工人數)。如規劃內容有變更,應線上提出變更申請。 6、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7、負責人及培訓員工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8、相關憑證: (1)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期、學習時數等)、由培訓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 (2)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且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載訂閱期間。 9、依第五點第四款規定申請之事業,應提出稽徵機關簽收之「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收執聯」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之同意函佐證。 10、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前款第八目所定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軟體購買與付款日期及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應於第四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內;且受補助本國籍員工以培訓月份之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四)作業流程: 1、未依本要點檢附應備資料及文件,或應備資料及文件有所缺漏,而得補正者,本署得令申請事業於補正通知之電子郵件發出後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無法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署應不予受理。 2、經審核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 3、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依本署與勞保局勾稽申請事業培訓月份得受補助之投保員工名單,經確認補助金額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至事業申請時所提出之帳戶。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須配合本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署得召集會議審查。 (六)補正通知、不予受理或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署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自該通知進入申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