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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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觀光署, Keyword是交通部觀光署;獎勵;觀光產業;觀光旅遊團(旅行團,團體旅遊,團體旅行);中華民國(台灣,ROC,Taiwan);觀光旅遊(旅行);獎助經費;機票;住宿費;香港;澳門;大陸地區, HTMLContent是交通部觀光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觀國字第11410022401號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 署 長 周永暉 ....
MetaId | 156742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觀光署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 | 署長 周永暉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
GazetteId | 觀國字第1141002240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Tourism Bureau, MOTC Incentives for the Promotion of Foreign Incentive Tours to Taiwan",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Directions for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Incentives for the Promotion of Foreign Incentive Tours to Taiwan"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2nd,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交通部觀光署;獎勵;觀光產業;觀光旅遊團(旅行團,團體旅遊,團體旅行);中華民國(台灣,ROC,Taiwan);觀光旅遊(旅行);獎助經費;機票;住宿費;香港;澳門;大陸地區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 |
Category | 630(休閒觀光) |
Cake | J38(行政規則);DD1(觀光旅遊服務)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72/ch06/type2/gov50/num12/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觀光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觀國字第1141002240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 署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境外(含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獎勵旅遊團體來臺,以使臺灣成為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 (一)主辦獎勵旅遊活動並經境外主管機關立案之企業或法人組織。 (二)經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委託主辦來臺獎勵旅遊活動之境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旅行業者或國內旅行業者。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獎勵旅遊:指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為激勵或鼓舞公司員工銷售或達成公司管理目標而以招待其員工或相關人員來臺旅遊活動為回饋方式之旅遊。 (二)獎勵旅遊團體:指參加來臺獎勵旅遊活動之境外旅客組成之團體。 (三)爭取階段:指為爭取獎勵旅遊來臺辦理之期間。 (四)舉辦階段:指獎勵旅遊團體來臺之期間。 四、獎助項目及原則: (一)爭取階段: 1、具有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辦理決策權之境外人士來臺踏勘或考察之經濟艙機票及旅館標準客房費用獎助,旅館客房每間每晚不逾新臺幣五千元;其獎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2、預定來臺三天二夜獎勵旅遊團體至少五百人,預定來臺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至少三百人,每一團體來臺踏勘或考察限一次並以二名為限;預定來臺團體達一千人以上者,由本署視團體規模專案核定獎助上限及名額。 (二)舉辦階段: 1、來臺僅停留三天二夜之獎勵旅遊團體,本署依每梯次團體規模提供以下金額內之文化表演、臺灣特色藝文節目觀賞、參訪經地方政府具函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或來臺歡迎布條獎助: (1)三十人以上不滿一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 (2)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 (3)二百零一人以上至三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六萬元。 (4)三百零一人以上至四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八萬元。 (5)四百零一人以上至八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八百零一人以上,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依同一年度來臺總人數為計算基準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四百元。 (2)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3)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3、同一企業或法人組織連續二年來臺辦理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活動者,依第二年來臺總人數,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2)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3)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一千元。 4、前二目獎助經費限定用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歡迎布條、文化表演觀賞或參訪地方特色文史據點、住宿、餐飲、參觀點門票、活動場地租用、國內旅行業接待相關費用。 5、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係由設立於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緬甸、柬埔寨、印度、不丹、澳洲、紐西蘭之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主辦者,另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提供該團抵臺之迎賓宴獎助,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四百元。 (2)二百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除提供迎賓宴獎助外,來臺期間參訪地方政府具函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者,另提供以下金額內之獎助: 甲、二百人以上至三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八萬元。 乙、三百零一人以上至四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 丙、四百零一人以上,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本署得提供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行前行政協助與臺灣觀光宣傳資料及紀念品。 (三)同一申請案不得與本署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由獎助對象填具獎助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署提出申請,獎助對象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由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送本署駐外辦事處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署核定;委託國內旅行業者申請者,應送本署審查核定。 (二)申請單位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切結書。 (三)爭取階段:獎助對象應檢附獎勵旅遊勘察申請案之內容(來臺人數、行程、經費預算等資料)及預定籌組獎勵旅遊團體相關內容(含獎勵旅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及合法設立證明文件、預定來臺人數規模等資料)於境外來臺實地勘察人員抵臺至少十五天前提出申請。 (四)舉辦階段:獎助對象應檢附獎勵旅遊申請案之內容(含獎勵旅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或合法設立證明文件、獎勵旅遊團體人數、詳細行程、來臺相關費用支付訂金證明、經費預算等資料)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至少十五天前提出申請。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署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並採先申請先保留方式,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七、經費結報請撥程序: (一)爭取階段 1、獎助對象應於勘察人員離臺後一個月內,填具核撥申請表(如附件二)向本署提出結報申請。 2、獎助對象應併同舉辦階段之活動企劃書,檢附勘察人員來臺佐證資料(包括旅客名單、行程照片、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及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署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署複審或報請本署審查無誤後核撥。 (二)舉辦階段 1、獎助對象應於獎勵旅遊團體離臺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結報申請。 2、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分梯結報者,以該梯次實際來臺人數為計算基準核撥獎助金額,並於同年度最後梯次結報時,累計來臺人數核算全年度獎助金額。來臺僅停留三天二夜之獎勵旅遊團體以當梯次來臺總人數為計算基準辦理結報。 3、應檢附成果資料(包括團體旅客名單、行程、活動照片、相當獎助金額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署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署複審或報請本署審查無誤後核撥。 (三)由本署駐外辦事處轉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申請案件,直接匯撥於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所提供之帳戶,並以本署匯撥獎助款項當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將核撥新臺幣總額折算成匯款幣別金額,匯款幣別以臺灣銀行外匯幣別為限。 八、獎助對象未依第五點或第七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本署得不予受理;其申請文件不全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署得不受理其申請。 九、獎助對象倘有虛報、浮報獎勵旅遊團體人數與來臺停留時間,應繳回該部分獎助經費,本署並得對該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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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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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觀光署 |
UndertakeGov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署長 周永暉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
GazetteId觀國字第1141002240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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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for Tourism Bureau, MOTC Incentives for the Promotion of Foreign Incentive Tours to Taiwan",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Directions for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Incentives for the Promotion of Foreign Incentive Tours to Taiwan"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2nd,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交通部觀光署;獎勵;觀光產業;觀光旅遊團(旅行團,團體旅遊,團體旅行);中華民國(台灣,ROC,Taiwan);觀光旅遊(旅行);獎助經費;機票;住宿費;香港;澳門;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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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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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交通部觀光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觀國字第11410022401號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 署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境外(含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獎勵旅遊團體來臺,以使臺灣成為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 (一)主辦獎勵旅遊活動並經境外主管機關立案之企業或法人組織。 (二)經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委託主辦來臺獎勵旅遊活動之境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旅行業者或國內旅行業者。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獎勵旅遊:指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為激勵或鼓舞公司員工銷售或達成公司管理目標而以招待其員工或相關人員來臺旅遊活動為回饋方式之旅遊。 (二)獎勵旅遊團體:指參加來臺獎勵旅遊活動之境外旅客組成之團體。 (三)爭取階段:指為爭取獎勵旅遊來臺辦理之期間。 (四)舉辦階段:指獎勵旅遊團體來臺之期間。 四、獎助項目及原則: (一)爭取階段: 1、具有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辦理決策權之境外人士來臺踏勘或考察之經濟艙機票及旅館標準客房費用獎助,旅館客房每間每晚不逾新臺幣五千元;其獎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2、預定來臺三天二夜獎勵旅遊團體至少五百人,預定來臺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至少三百人,每一團體來臺踏勘或考察限一次並以二名為限;預定來臺團體達一千人以上者,由本署視團體規模專案核定獎助上限及名額。 (二)舉辦階段: 1、來臺僅停留三天二夜之獎勵旅遊團體,本署依每梯次團體規模提供以下金額內之文化表演、臺灣特色藝文節目觀賞、參訪經地方政府具函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或來臺歡迎布條獎助: (1)三十人以上不滿一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 (2)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 (3)二百零一人以上至三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六萬元。 (4)三百零一人以上至四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八萬元。 (5)四百零一人以上至八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八百零一人以上,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依同一年度來臺總人數為計算基準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四百元。 (2)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3)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3、同一企業或法人組織連續二年來臺辦理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活動者,依第二年來臺總人數,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2)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3)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一千元。 4、前二目獎助經費限定用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歡迎布條、文化表演觀賞或參訪地方特色文史據點、住宿、餐飲、參觀點門票、活動場地租用、國內旅行業接待相關費用。 5、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係由設立於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緬甸、柬埔寨、印度、不丹、澳洲、紐西蘭之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主辦者,另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提供該團抵臺之迎賓宴獎助,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四百元。 (2)二百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除提供迎賓宴獎助外,來臺期間參訪地方政府具函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者,另提供以下金額內之獎助: 甲、二百人以上至三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八萬元。 乙、三百零一人以上至四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 丙、四百零一人以上,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本署得提供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行前行政協助與臺灣觀光宣傳資料及紀念品。 (三)同一申請案不得與本署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由獎助對象填具獎助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署提出申請,獎助對象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由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送本署駐外辦事處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署核定;委託國內旅行業者申請者,應送本署審查核定。 (二)申請單位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切結書。 (三)爭取階段:獎助對象應檢附獎勵旅遊勘察申請案之內容(來臺人數、行程、經費預算等資料)及預定籌組獎勵旅遊團體相關內容(含獎勵旅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及合法設立證明文件、預定來臺人數規模等資料)於境外來臺實地勘察人員抵臺至少十五天前提出申請。 (四)舉辦階段:獎助對象應檢附獎勵旅遊申請案之內容(含獎勵旅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或合法設立證明文件、獎勵旅遊團體人數、詳細行程、來臺相關費用支付訂金證明、經費預算等資料)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至少十五天前提出申請。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署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並採先申請先保留方式,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七、經費結報請撥程序: (一)爭取階段 1、獎助對象應於勘察人員離臺後一個月內,填具核撥申請表(如附件二)向本署提出結報申請。 2、獎助對象應併同舉辦階段之活動企劃書,檢附勘察人員來臺佐證資料(包括旅客名單、行程照片、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及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署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署複審或報請本署審查無誤後核撥。 (二)舉辦階段 1、獎助對象應於獎勵旅遊團體離臺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結報申請。 2、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分梯結報者,以該梯次實際來臺人數為計算基準核撥獎助金額,並於同年度最後梯次結報時,累計來臺人數核算全年度獎助金額。來臺僅停留三天二夜之獎勵旅遊團體以當梯次來臺總人數為計算基準辦理結報。 3、應檢附成果資料(包括團體旅客名單、行程、活動照片、相當獎助金額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署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署複審或報請本署審查無誤後核撥。 (三)由本署駐外辦事處轉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申請案件,直接匯撥於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所提供之帳戶,並以本署匯撥獎助款項當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將核撥新臺幣總額折算成匯款幣別金額,匯款幣別以臺灣銀行外匯幣別為限。 八、獎助對象未依第五點或第七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本署得不予受理;其申請文件不全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署得不受理其申請。 九、獎助對象倘有虛報、浮報獎勵旅遊團體人數與來臺停留時間,應繳回該部分獎助經費,本署並得對該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