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114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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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114年6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PubGovName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Keyword是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醫療費用(醫藥費);審查;健保給付;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西醫;病歷;皮膚科;口腔顎面外科;中醫, HTMLContent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健保審字第1140670703號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署 長 石崇良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MetaId | 156747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衛生福利部 |
PubGovName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UndertakeGov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Officer_name | 署長 石崇良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
GazetteId | 健保審字第1140670703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114年6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MOHW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Directions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laims Review"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ne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醫療費用(醫藥費);審查;健保給付;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西醫;病歷;皮膚科;口腔顎面外科;中醫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
Category | 890(勞健保) |
Cake | J38(行政規則);B42(支付制度/費用協定)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72/ch08/type2/gov70/num41/Eg.htm |
HTMLContent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健保審字第1140670703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署 長 石崇良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第一部 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壹、全民健康保險非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案件審查注意事項 二、各科審查注意事項: (十)皮膚科審查注意事項 9、審查醫藥專家如發現有異常者,應要求該醫療院所嗣後送審時應檢附照片;如病灶屬隱私(如生殖器官、乳房、鼠蹊部等)部位,或病人基於隱私因素,無法同意拍攝照片時,經明確告知並經病患簽名留存病歷,得由醫師以圖示註明或描述。(102/3/1)(106/1/1)(114/6/1)
第二部 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貳、各科審查注意事項: 十、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皮膚科 (七)審查醫藥專家如發現有異常者,應要求該醫療院所嗣後送審時應檢附照片;如病灶屬隱私(如生殖器官、乳房、鼠蹊部等)部位,或病人基於隱私因素,無法同意拍攝照片時,經明確告知並經病患簽名留存病歷,得由醫師以圖示註明或描述。(102/3/1)(106/1/1)(114/6/1)
第三部 牙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陸、口腔外科: 十六、非齒源性口腔疼痛處置(92131B、92132B)須符合下列任一臨床狀況:(114/6/1) (一)口腔疼痛與感覺異常:疼痛或感覺異常區域僅限口腔、或口腔為疼痛區域一部分之疾病,包括: 1、灼口症(burningmouthsyndrome)K14.6。 2、非典型牙痛(atypicalodontalgia)與持續性原因不明的顏面痛(persistentidiopathicfacialpain)G50.9。 3、疼痛區域含口腔之三叉神經病變:三叉神經痛(trigeminalneuralgia)G50.0及其他已知(如創傷、病毒感染等疾患)或未知原因造成之三叉神經病變,如皰疹後三叉神經痛B02.22。 4、疼痛範圍含口腔之舌咽神經病變:舌咽神經痛(glossopharyngealneuralgia)G52.1及其他已知或未知原因之造成之舌咽神經病變。 5、其他造成口腔疼痛之病因,如偏頭痛G43、緊縮性頭痛G44.01x-G44.02x、鼻竇炎J01, J32等。 (二)免疫性、感染性或醫源性口腔黏膜疾病:疾病之癥候僅在口腔、口腔癥候出現在全身性癥候之前、或口腔癥候為全身性癥候一部分之疾病,包括: 1、口腔扁平苔蘚(orallichenplanus)、類扁平苔癬病灶(lichenoidlesion)L43。 2、念珠菌口炎(oralcandidiasis)B37.0。 3、舌炎(glossitis)與其他舌疾病K14。 4、紅斑性狼瘡(lupuserythematosus)L93。 5、口腔黏膜天疱瘡(oralpemphigus)L10、口腔黏膜類天疱瘡(oralpemphigoid)L12。 6、口炎與相關病灶K12,包括抗腫瘤治療、放射線治療或其他藥物造成之口炎。 7、多形性紅斑L51。 8、移植物對抗宿主疾病D89.81。 9、非牙菌斑導致之齒齦炎K05.01, K05.10。 (三)其他具(一)(二)之口腔症灶、或非專一性口腔徵候之系統性疾病或醫源性結果:常見的有: 1、糖尿病(diabetesmellitus)E10, E11, E13與糖尿病前期(prediabetes)R73.03。 2、口乾症K11.7, R68.2。 3、血液疾病:貧血D50, D51、白血病C91, C92。 4、自體免疫疾病:類風溼性關節炎M05、硬皮症M34、乾燥症M35.0、貝歇氏症M35.2、反應性關節病M02。 5、消化道疾病或營養元素缺乏,如胃食道逆流性疾病K21、胃炎K29.7、缺鐵E61.1、維生素B群缺乏E53.9、飲食缺鋅E60、維生素C缺乏E54。 6、病毒型肝炎B15, B16, B17。 7、藥物或藥劑未特定之不良作用T88.7。 8、其他重大疾病,如癌症或轉移癌C00-C06, C14、腫瘤相關痛G89.3。
第四部 中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二十七、診斷有第二病名(含)以上者,病歷主訴應有相關記載,未記載應核扣診察費。(114/6/1) |
MetaId156747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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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衛生福利部 |
PubGovName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UndertakeGov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Officer_name署長 石崇良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
GazetteId健保審字第1140670703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114年6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MOHW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Directions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laims Review"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ne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
Keyword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醫療費用(醫藥費);審查;健保給付;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西醫;病歷;皮膚科;口腔顎面外科;中醫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
Category890(勞健保) |
CakeJ38(行政規則);B42(支付制度/費用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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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72/ch08/type2/gov70/num41/Eg.htm |
HTMLContent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健保審字第1140670703號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署 長 石崇良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第一部 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壹、全民健康保險非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案件審查注意事項 二、各科審查注意事項: (十)皮膚科審查注意事項 9、審查醫藥專家如發現有異常者,應要求該醫療院所嗣後送審時應檢附照片;如病灶屬隱私(如生殖器官、乳房、鼠蹊部等)部位,或病人基於隱私因素,無法同意拍攝照片時,經明確告知並經病患簽名留存病歷,得由醫師以圖示註明或描述。(102/3/1)(106/1/1)(114/6/1)
第二部 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貳、各科審查注意事項: 十、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皮膚科 (七)審查醫藥專家如發現有異常者,應要求該醫療院所嗣後送審時應檢附照片;如病灶屬隱私(如生殖器官、乳房、鼠蹊部等)部位,或病人基於隱私因素,無法同意拍攝照片時,經明確告知並經病患簽名留存病歷,得由醫師以圖示註明或描述。(102/3/1)(106/1/1)(114/6/1)
第三部 牙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陸、口腔外科: 十六、非齒源性口腔疼痛處置(92131B、92132B)須符合下列任一臨床狀況:(114/6/1) (一)口腔疼痛與感覺異常:疼痛或感覺異常區域僅限口腔、或口腔為疼痛區域一部分之疾病,包括: 1、灼口症(burningmouthsyndrome)K14.6。 2、非典型牙痛(atypicalodontalgia)與持續性原因不明的顏面痛(persistentidiopathicfacialpain)G50.9。 3、疼痛區域含口腔之三叉神經病變:三叉神經痛(trigeminalneuralgia)G50.0及其他已知(如創傷、病毒感染等疾患)或未知原因造成之三叉神經病變,如皰疹後三叉神經痛B02.22。 4、疼痛範圍含口腔之舌咽神經病變:舌咽神經痛(glossopharyngealneuralgia)G52.1及其他已知或未知原因之造成之舌咽神經病變。 5、其他造成口腔疼痛之病因,如偏頭痛G43、緊縮性頭痛G44.01x-G44.02x、鼻竇炎J01, J32等。 (二)免疫性、感染性或醫源性口腔黏膜疾病:疾病之癥候僅在口腔、口腔癥候出現在全身性癥候之前、或口腔癥候為全身性癥候一部分之疾病,包括: 1、口腔扁平苔蘚(orallichenplanus)、類扁平苔癬病灶(lichenoidlesion)L43。 2、念珠菌口炎(oralcandidiasis)B37.0。 3、舌炎(glossitis)與其他舌疾病K14。 4、紅斑性狼瘡(lupuserythematosus)L93。 5、口腔黏膜天疱瘡(oralpemphigus)L10、口腔黏膜類天疱瘡(oralpemphigoid)L12。 6、口炎與相關病灶K12,包括抗腫瘤治療、放射線治療或其他藥物造成之口炎。 7、多形性紅斑L51。 8、移植物對抗宿主疾病D89.81。 9、非牙菌斑導致之齒齦炎K05.01, K05.10。 (三)其他具(一)(二)之口腔症灶、或非專一性口腔徵候之系統性疾病或醫源性結果:常見的有: 1、糖尿病(diabetesmellitus)E10, E11, E13與糖尿病前期(prediabetes)R73.03。 2、口乾症K11.7, R68.2。 3、血液疾病:貧血D50, D51、白血病C91, C92。 4、自體免疫疾病:類風溼性關節炎M05、硬皮症M34、乾燥症M35.0、貝歇氏症M35.2、反應性關節病M02。 5、消化道疾病或營養元素缺乏,如胃食道逆流性疾病K21、胃炎K29.7、缺鐵E61.1、維生素B群缺乏E53.9、飲食缺鋅E60、維生素C缺乏E54。 6、病毒型肝炎B15, B16, B17。 7、藥物或藥劑未特定之不良作用T88.7。 8、其他重大疾病,如癌症或轉移癌C00-C06, C14、腫瘤相關痛G89.3。
第四部 中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二十七、診斷有第二病名(含)以上者,病歷主訴應有相關記載,未記載應核扣診察費。(114/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