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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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PubGovName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Keyword是流行音樂;電動玩具(電玩遊樂器,電動遊戲,遊戲機);申請資格;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辦法;審查審核;補助金, HTMLContent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局音(推)字第11430016542號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王淑芳 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
MetaId | 156787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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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文化部 |
PubGovName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UndertakeGov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王淑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
GazetteId | 局音(推)字第1143001654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Funding of Cross-Industry Cooperation Agreements Concerning Popular Music"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4th, April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流行音樂;電動玩具(電玩遊樂器,電動遊戲,遊戲機);申請資格;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辦法;審查審核;補助金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
Category | 440(文化藝術) |
Cake | J38(行政規則);D42(視聽影音推廣)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74/ch05/type2/gov46/num9/Eg.htm |
HTMLContent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局音(推)字第11430016542號 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王淑芳 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執行期程:除經本局同意展延執行期限外,應於本局公告核定申請者補助名單之日起二年內,依本局所核定之申請補助案企畫書完成產品之製作或開發。 (三)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第六點所列相關表件;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完成線上申請。 (四)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者應上傳文件、資料電子檔 (一)申請者相關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3、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5、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7、申請者資格符合第二點規定、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共同切結未以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及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之切結書。 8、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以本案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情形一覽表。 9、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二)企畫書應為A4直式橫書之電子檔,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申請案之目的、策略、市場定位。 2、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之內容: (1)應說明如何應用流行音樂元素,以顯著提升流行音樂品牌、IP知名度或獲利能力之企劃內容,包含歌曲、主題及合作形式等。 (2)具體執行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結合之跨界項目、呈現方式,說明如下: A、跨界合製內容屬電玩遊戲者,應載明遊戲類型、劇情內容、角色及場景設計,以及與流行音樂結合模式,歌曲曲目、演唱者、製作人等。 B、跨界合製內容屬影音短片及MV者,應併附並說明短片大綱、腳本、人物介紹(含主要表演名單)、流行音樂曲目(含詞、曲等創作人)、影像製作團隊、影像總長度,並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含地點,其非於國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得併附資料樣帶,例如音樂DEMO帶。 C、跨界合製內容屬表演藝術者應併附創作內容大綱及腳本,並應載明流行音樂曲目(含詞、曲等創作人)、人物介紹(含主要表演名單)。 D、跨界合製內容屬出版者應併附出版內容、章節目錄或內容大綱。 E、其他結合跨界內容合製之說明,得上傳資料樣帶,例如音樂Demo帶、影像完成帶、粗剪帶、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完成帶等(應含對白),或有助於說明跨界內容之輔助物件。 F、創作內容應載明內容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併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G、跨界合製內容如有應用數位特效技術或設備,應說明應用之理由、規劃,並於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註明項目及金額。 3、製作、開發預估執行期程:應列明企畫各階段完成之起訖時間。 4、預期效益:應提出質化預期效益及量化關鍵績效指標KPI(含預估營收及計算方式)。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應能實際促進跨產業之合作,或開發流行音樂內容衍生應用,以協助流行音樂產業建立新獲利模式。 5、全案預估經費收支明細表及自籌款證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者,應併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僅限申請者名義之證明文件(例如申請者名義之存款證明)。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合資製作者: A、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併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及申請者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 B、應提出各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併附各合資製作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合資者名義之存款證明),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 C、應併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本案經費收入及支出之預估項目及金額(應包含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之金額及比率;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項目、金額及占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比率)。 6、回饋計畫:由申請者自提,應依計畫執行內容具體提出採行之回饋方式及回饋對象(可包含但不限於學校、產業界、公益團體、法人、鄉鎮社區、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等),且同一申請者在結案三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7、規劃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請依企劃內容具體填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及跨界合製內容廠商之簡介、實際執行人員名單及簡介(例如音樂總監、音樂製作人、演出人員、樂手、詞曲創作者、製作人、導演(播)、編輯、編劇、演唱者、主角、配角及舞台、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程式設計、視覺設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技術人員)。 (2)上述合作成員之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3)應含組織結構、近五年相關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近五年已有跨產業合製經驗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支用內容及支用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所訂執行期程相符。 (三)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應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應執行之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辦理。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正確且符合補助要點與補助契約規定。 2、獲補助者對支用單據之留存,應依有關規定(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捐)助經費結報之支用單據可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4、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5、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獲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二)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獲補助者應擔保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七)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參加國內、國外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八)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產品應明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九)獲補助者應擔保自補助契約履約期限日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非專屬授權提供本局獲補助企畫案各項成效資料。 (十)獲補助者應依本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作業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於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 (十一)履約期間倘遇有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 (十二)獲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三)本局或外部機關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者支用單據時,得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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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Subject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流行音樂;電動玩具(電玩遊樂器,電動遊戲,遊戲機);申請資格;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辦法;審查審核;補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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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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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局音(推)字第11430016542號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王淑芳 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執行期程:除經本局同意展延執行期限外,應於本局公告核定申請者補助名單之日起二年內,依本局所核定之申請補助案企畫書完成產品之製作或開發。 (三)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第六點所列相關表件;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完成線上申請。 (四)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者應上傳文件、資料電子檔 (一)申請者相關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3、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5、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7、申請者資格符合第二點規定、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共同切結未以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及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之切結書。 8、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以本案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情形一覽表。 9、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二)企畫書應為A4直式橫書之電子檔,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申請案之目的、策略、市場定位。 2、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之內容: (1)應說明如何應用流行音樂元素,以顯著提升流行音樂品牌、IP知名度或獲利能力之企劃內容,包含歌曲、主題及合作形式等。 (2)具體執行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結合之跨界項目、呈現方式,說明如下: A、跨界合製內容屬電玩遊戲者,應載明遊戲類型、劇情內容、角色及場景設計,以及與流行音樂結合模式,歌曲曲目、演唱者、製作人等。 B、跨界合製內容屬影音短片及MV者,應併附並說明短片大綱、腳本、人物介紹(含主要表演名單)、流行音樂曲目(含詞、曲等創作人)、影像製作團隊、影像總長度,並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含地點,其非於國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得併附資料樣帶,例如音樂DEMO帶。 C、跨界合製內容屬表演藝術者應併附創作內容大綱及腳本,並應載明流行音樂曲目(含詞、曲等創作人)、人物介紹(含主要表演名單)。 D、跨界合製內容屬出版者應併附出版內容、章節目錄或內容大綱。 E、其他結合跨界內容合製之說明,得上傳資料樣帶,例如音樂Demo帶、影像完成帶、粗剪帶、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完成帶等(應含對白),或有助於說明跨界內容之輔助物件。 F、創作內容應載明內容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併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G、跨界合製內容如有應用數位特效技術或設備,應說明應用之理由、規劃,並於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註明項目及金額。 3、製作、開發預估執行期程:應列明企畫各階段完成之起訖時間。 4、預期效益:應提出質化預期效益及量化關鍵績效指標KPI(含預估營收及計算方式)。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應能實際促進跨產業之合作,或開發流行音樂內容衍生應用,以協助流行音樂產業建立新獲利模式。 5、全案預估經費收支明細表及自籌款證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者,應併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僅限申請者名義之證明文件(例如申請者名義之存款證明)。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合資製作者: A、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併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及申請者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 B、應提出各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併附各合資製作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合資者名義之存款證明),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 C、應併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本案經費收入及支出之預估項目及金額(應包含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之金額及比率;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項目、金額及占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比率)。 6、回饋計畫:由申請者自提,應依計畫執行內容具體提出採行之回饋方式及回饋對象(可包含但不限於學校、產業界、公益團體、法人、鄉鎮社區、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等),且同一申請者在結案三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7、規劃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請依企劃內容具體填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及跨界合製內容廠商之簡介、實際執行人員名單及簡介(例如音樂總監、音樂製作人、演出人員、樂手、詞曲創作者、製作人、導演(播)、編輯、編劇、演唱者、主角、配角及舞台、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程式設計、視覺設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技術人員)。 (2)上述合作成員之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3)應含組織結構、近五年相關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近五年已有跨產業合製經驗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支用內容及支用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所訂執行期程相符。 (三)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應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應執行之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辦理。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正確且符合補助要點與補助契約規定。 2、獲補助者對支用單據之留存,應依有關規定(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捐)助經費結報之支用單據可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4、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5、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獲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二)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獲補助者應擔保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七)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參加國內、國外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八)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產品應明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九)獲補助者應擔保自補助契約履約期限日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非專屬授權提供本局獲補助企畫案各項成效資料。 (十)獲補助者應依本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作業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於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 (十一)履約期間倘遇有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 (十二)獲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三)本局或外部機關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者支用單據時,得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