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PubGovName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Keyword是證券交易法(證交法);證券業(證券商);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投資信託事業;高資產客戶, HTMLContent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66號主 旨: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二、訂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MetaId | 156929 |
Doc_Style_LName | 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 | 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金管會 |
PubGovNam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
GazetteId |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66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
Comment_Deadline |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
Comment_Days | 60 |
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 |
TitleEnglish |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types of business that a securities firm shall report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operation approval under the proviso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5 of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
ThemeSubject | 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 |
Keyword | 證券交易法(證交法);證券業(證券商);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投資信託事業;高資產客戶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訂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 三、訂定說明:為擴大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並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與支持國內實體經濟建設,放寬證券商得引介參與投資之私募股權基金範圍及引介投資之對象與管道。 四、旨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楊稽核 (四)電話:(02)2774-7234。 (五)傳真:(02)8773-4146。 (六)電子郵件:jmyang@sfb.gov.tw |
Category | 540(金融保險) |
Cake | J33(法令草案);483(證券交易市場)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78/ch04/type3/gov36/num12/Eg.htm |
HTMLContent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66號 主 旨: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訂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 三、訂定說明:為擴大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並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與支持國內實體經濟建設,放寬證券商得引介參與投資之私募股權基金範圍及引介投資之對象與管道。 四、旨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楊稽核 (四)電話:(02)2774-7234。 (五)傳真:(02)8773-4146。 (六)電子郵件:jmyang@sfb.gov.tw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請參見PDF) |
MetaId156929 |
Doc_Style_LName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金管會 |
PubGov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
GazetteId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66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
Comment_Deadline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
Comment_Days60 |
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 |
TitleEnglish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types of business that a securities firm shall report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operation approval under the proviso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5 of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
ThemeSubject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 |
Keyword證券交易法(證交法);證券業(證券商);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投資信託事業;高資產客戶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訂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 三、訂定說明:為擴大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並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與支持國內實體經濟建設,放寬證券商得引介參與投資之私募股權基金範圍及引介投資之對象與管道。 四、旨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楊稽核 (四)電話:(02)2774-7234。 (五)傳真:(02)8773-4146。 (六)電子郵件:jmyang@sfb.gov.tw |
Category540(金融保險) |
CakeJ33(法令草案);483(證券交易市場)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78/ch04/type3/gov36/num12/Eg.htm |
HTMLConten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66號主 旨: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訂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 三、訂定說明:為擴大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並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與支持國內實體經濟建設,放寬證券商得引介參與投資之私募股權基金範圍及引介投資之對象與管道。 四、旨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楊稽核 (四)電話:(02)2774-7234。 (五)傳真:(02)8773-4146。 (六)電子郵件:jmyang@sfb.gov.tw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