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令: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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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交通部航港局令: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航港局, Keyword是交通部航港局;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船舶;政府補助;核銷, HTMLContent是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補登)航舶字第1141710534號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
MetaId | 157007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航港局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航港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葉協隆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
GazetteId | 航舶字第1141710534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航港局令: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s (AIS) on Private Yachts, Motor Sailboats and Small Ships of Less Than 20 Gross Tonnage Subsidized by 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direc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2nd, May 2025) |
ThemeSubject | 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交通部航港局;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船舶;政府補助;核銷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 |
Category | 610(交通運輸) |
Cake | J38(行政規則);825(船舶)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81/ch06/type2/gov50/num15/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補登)航舶字第1141710534號 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 局 長 葉協隆 請假 副局長 陳賓權 代行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避免船舶間碰撞,強化海上事故搜救能力,鼓勵航行內水水域以外之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以下簡稱AIS),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於申請期間內,完成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且航行範圍為非內水水域,向本局註冊完成取得小船執照或遊艇證書之下列種類本國船舶所有人: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之非載客非漁業用小船。 (二)動力帆船。 (三)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自用遊艇。 三、有關本要點補助申請之通知、受理申請、安裝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局完成造冊後,得由指定廠商辦理,並公告於本局官網。 四、每艘船舶補助安裝一臺B級AIS(市價約新臺幣二萬元),且不得為中國製設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船舶已獲本局或其他單位補助。 (二)已裝設AIS之船舶。 五、本要點申請期間自本局公告之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補助申請與安裝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對象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 (二)指定廠商於裝設完成後,應檢具安裝測試報告單(附件二)及受補助對象所填具簽收單(附件三),送本局審查。 (三)受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提出申請時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切結書(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向本局申請,應於二個月內配合指定廠商約定安裝時間及地點並完成AIS安裝;未於二個月內完成安裝者,視為放棄補助。 (二)指定廠商於裝設完成後,應於小船執照或遊艇證書上註記。 (三)本局審查申請補助文件原則採書面方式,必要時得實地勘驗。 (四)本局經審查確認無誤後,應於MTNet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辦理登載。 (五)受補助對象不須向指定廠商給付有關包含AIS及申辦安裝手續在內之一切費用。 八、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單據: (一)本局審查合格後辦理核銷作業。 (二)指定廠商辦理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受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正本並留存於本局(單據開立日期須於廠商得標之日起方屬有效)。 (三)指定廠商及受補助對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單據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對象應確保本局補助AIS安裝於指定廠商所裝設之船舶,並於航行中確實開啟及負責保養維護,且該AIS非經本局許可,不得自行修改該船核配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或挪為他用。 (二)本局得依船舶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辦理抽查受補助對象之船舶,查核該AIS實際安裝、使用及維護情形,必要時得另邀相關單位(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派員參加;受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三)受補助對象不得將本局補助AIS移至非申請補助船舶使用,經發現有本局補助AIS信號出現於非原申請補助船舶並於航行中開啟之情事,本局應撤銷或廢止補助,受補助對象並應返還補助之AIS或依本局採購AIS決標單價金額償還價額。 (四)受補助對象於安裝完成起算一年內,經發現執行情形(例如:安裝、使用及維護等)不佳者,本局得要求改進。不願配合改進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或有不實申請,不符相關法令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受補助對象應返還補助之AIS或依本局採購AIS決標單價金額償還價額。 (五)受補助對象依前二款規定返還補助之AIS時,仍應依相關法規裝設符合規定之AIS,並於航行中正常開啟,始得航行。 (六)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
MetaId157007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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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航港局 |
UndertakeGov交通部航港局 |
Officer_name局長 葉協隆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
GazetteId航舶字第1141710534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交通部航港局令: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s (AIS) on Private Yachts, Motor Sailboats and Small Ships of Less Than 20 Gross Tonnage Subsidized by 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direc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2nd, May 2025) |
ThemeSubject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交通部航港局;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船舶;政府補助;核銷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 |
Category610(交通運輸) |
CakeJ38(行政規則);825(船舶)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81/ch06/type2/gov50/num15/Eg.htm |
HTMLContent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補登)航舶字第1141710534號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 局 長 葉協隆 請假 副局長 陳賓權 代行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避免船舶間碰撞,強化海上事故搜救能力,鼓勵航行內水水域以外之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以下簡稱AIS),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於申請期間內,完成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且航行範圍為非內水水域,向本局註冊完成取得小船執照或遊艇證書之下列種類本國船舶所有人: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之非載客非漁業用小船。 (二)動力帆船。 (三)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自用遊艇。 三、有關本要點補助申請之通知、受理申請、安裝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局完成造冊後,得由指定廠商辦理,並公告於本局官網。 四、每艘船舶補助安裝一臺B級AIS(市價約新臺幣二萬元),且不得為中國製設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船舶已獲本局或其他單位補助。 (二)已裝設AIS之船舶。 五、本要點申請期間自本局公告之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補助申請與安裝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對象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 (二)指定廠商於裝設完成後,應檢具安裝測試報告單(附件二)及受補助對象所填具簽收單(附件三),送本局審查。 (三)受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提出申請時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切結書(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向本局申請,應於二個月內配合指定廠商約定安裝時間及地點並完成AIS安裝;未於二個月內完成安裝者,視為放棄補助。 (二)指定廠商於裝設完成後,應於小船執照或遊艇證書上註記。 (三)本局審查申請補助文件原則採書面方式,必要時得實地勘驗。 (四)本局經審查確認無誤後,應於MTNet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辦理登載。 (五)受補助對象不須向指定廠商給付有關包含AIS及申辦安裝手續在內之一切費用。 八、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單據: (一)本局審查合格後辦理核銷作業。 (二)指定廠商辦理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受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正本並留存於本局(單據開立日期須於廠商得標之日起方屬有效)。 (三)指定廠商及受補助對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單據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對象應確保本局補助AIS安裝於指定廠商所裝設之船舶,並於航行中確實開啟及負責保養維護,且該AIS非經本局許可,不得自行修改該船核配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或挪為他用。 (二)本局得依船舶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辦理抽查受補助對象之船舶,查核該AIS實際安裝、使用及維護情形,必要時得另邀相關單位(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派員參加;受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三)受補助對象不得將本局補助AIS移至非申請補助船舶使用,經發現有本局補助AIS信號出現於非原申請補助船舶並於航行中開啟之情事,本局應撤銷或廢止補助,受補助對象並應返還補助之AIS或依本局採購AIS決標單價金額償還價額。 (四)受補助對象於安裝完成起算一年內,經發現執行情形(例如:安裝、使用及維護等)不佳者,本局得要求改進。不願配合改進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或有不實申請,不符相關法令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受補助對象應返還補助之AIS或依本局採購AIS決標單價金額償還價額。 (五)受補助對象依前二款規定返還補助之AIS時,仍應依相關法規裝設符合規定之AIS,並於航行中正常開啟,始得航行。 (六)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全長未滿十二公尺自用遊艇與動力帆船及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