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訂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訂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Keyword是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水上運動(水上活動);水域遊憩活動;管制措施(限制措施);救生員;安全措施;安全檢查;裁處罰鍰;漂浮胎(水上輪胎), HTMLContent是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觀谷管字第11403001894號訂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附「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處 長 許宗民 花東縱谷....
MetaId | 157193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 | 處長 許宗民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
GazetteId | 觀谷管字第11403001894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訂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EAST LONGITUDINAL VALLEY NATIONAL SCENIC AREA HEADQUARTERS,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Directions of Non-powered Floating Tire Activities in East Longitudinal Valley National Scenic Area"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2th, May 2025) |
ThemeSubject | 訂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水上運動(水上活動);水域遊憩活動;管制措施(限制措施);救生員;安全措施;安全檢查;裁處罰鍰;漂浮胎(水上輪胎)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訂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
Category | 630(休閒觀光) |
Cake | J38(行政規則);DD3(國家風景區管理) |
Service | 911(觀光風景區)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86/ch06/type2/gov50/num8/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觀谷管字第11403001894號 訂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處 長 許宗民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於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水域遊憩活動(以下簡稱漂浮胎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漂浮胎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並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四、業者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並應提供簡易救護藥(物)品,且建立緊急通報及自主救援作業機制。 五、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漂浮胎活動營業行為前,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本處報備,並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計畫,內容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1、活動區域範圍。 2、漂浮胎及救生設備之項目、規格、樣式、數量。 3、遊客安全維護措施、緊急通報及自主救援作業機制。 六、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提供遊客合格、保養良好、無損壞、尺寸適宜之漂浮胎、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及其他必要之安全裝備,並告知遊客正確穿戴及使用方式,於活動前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虞及遊客已穿著妥當。 (三)活動前應先瞭解天候、水位、流速、航程距離與時間,及其他具影響活動之潛在因子(如水壩放水警戒、河工構造物),做好適切之河道觀察與路線評估,需於深潭、急流、漩渦等具風險之水文範圍提高注意,且應避免於天候不佳或其他具風險之季節及區域從事活動。 (四)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帶客從事活動前,應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五)活動應配置合格救生員及設備之基準如下: 1、每批次活動之漂浮胎以八胎為上限,且應配置至少一名合格救生員隨行;並視現場情況適當增加合格救生員人數。 2、每批次活動之救生員應配置具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至少一具(包含無線電或行動電話等具通訊功能之器材)。 3、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數量,業者應事先評估足以確保所有遊客於活動中發生意外事件之救援安全。 (六)活動途中應隨時掌握遊客狀態,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七)於活動前事先擬定遊客安全維護措施、緊急通報及自主救援應變機制。 (八)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應先自主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及救護單位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七、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活動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漂浮胎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事項規定。 (二)遵照業者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安全頭盔及其他必要之安全裝備,並確認裝備合格及有效性。 (三)於活動途中不得從事危險動作或擅自解除穿戴之救生衣、安全頭盔及其他必要之安全裝備。 (四)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或身體狀態不適合從事漂浮胎活動者,不得從事漂浮胎活動。有服用藥物(如麻醉藥、安眠藥、迷幻藥、感冒藥等影響中樞神經系統或其他經醫師評估不適合從事漂浮胎活動之藥物)、曾有重大手術、懷孕或患有心臟疾病、肺部疾病、高血壓、癲癇、特殊疾病及具相關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並洽詢專業醫師評估是否適宜從事漂浮胎活動。 (五)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時,應確認業者屬合法登記業者、已投保足額之相關保險及配置合格救生員。 八、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業者所使用之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應符合該浮具器具使用之規範。 九、未具營利性質之團體或單位於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活動,亦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
MetaId157193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UndertakeGov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處長 許宗民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
GazetteId觀谷管字第11403001894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訂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EAST LONGITUDINAL VALLEY NATIONAL SCENIC AREA HEADQUARTERS,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Directions of Non-powered Floating Tire Activities in East Longitudinal Valley National Scenic Area"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2th, May 2025) |
ThemeSubject訂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水上運動(水上活動);水域遊憩活動;管制措施(限制措施);救生員;安全措施;安全檢查;裁處罰鍰;漂浮胎(水上輪胎)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訂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
Category630(休閒觀光) |
CakeJ38(行政規則);DD3(國家風景區管理) |
Service911(觀光風景區)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86/ch06/type2/gov50/num8/Eg.htm |
HTMLContent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觀谷管字第11403001894號訂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處 長 許宗民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於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無動力漂浮胎水域遊憩活動(以下簡稱漂浮胎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漂浮胎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並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四、業者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並應提供簡易救護藥(物)品,且建立緊急通報及自主救援作業機制。 五、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漂浮胎活動營業行為前,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本處報備,並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計畫,內容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1、活動區域範圍。 2、漂浮胎及救生設備之項目、規格、樣式、數量。 3、遊客安全維護措施、緊急通報及自主救援作業機制。 六、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提供遊客合格、保養良好、無損壞、尺寸適宜之漂浮胎、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及其他必要之安全裝備,並告知遊客正確穿戴及使用方式,於活動前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虞及遊客已穿著妥當。 (三)活動前應先瞭解天候、水位、流速、航程距離與時間,及其他具影響活動之潛在因子(如水壩放水警戒、河工構造物),做好適切之河道觀察與路線評估,需於深潭、急流、漩渦等具風險之水文範圍提高注意,且應避免於天候不佳或其他具風險之季節及區域從事活動。 (四)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帶客從事活動前,應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五)活動應配置合格救生員及設備之基準如下: 1、每批次活動之漂浮胎以八胎為上限,且應配置至少一名合格救生員隨行;並視現場情況適當增加合格救生員人數。 2、每批次活動之救生員應配置具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至少一具(包含無線電或行動電話等具通訊功能之器材)。 3、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數量,業者應事先評估足以確保所有遊客於活動中發生意外事件之救援安全。 (六)活動途中應隨時掌握遊客狀態,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七)於活動前事先擬定遊客安全維護措施、緊急通報及自主救援應變機制。 (八)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應先自主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及救護單位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七、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活動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漂浮胎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事項規定。 (二)遵照業者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安全頭盔及其他必要之安全裝備,並確認裝備合格及有效性。 (三)於活動途中不得從事危險動作或擅自解除穿戴之救生衣、安全頭盔及其他必要之安全裝備。 (四)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或身體狀態不適合從事漂浮胎活動者,不得從事漂浮胎活動。有服用藥物(如麻醉藥、安眠藥、迷幻藥、感冒藥等影響中樞神經系統或其他經醫師評估不適合從事漂浮胎活動之藥物)、曾有重大手術、懷孕或患有心臟疾病、肺部疾病、高血壓、癲癇、特殊疾病及具相關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並洽詢專業醫師評估是否適宜從事漂浮胎活動。 (五)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時,應確認業者屬合法登記業者、已投保足額之相關保險及配置合格救生員。 八、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業者所使用之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應符合該浮具器具使用之規範。 九、未具營利性質之團體或單位於本風景區從事漂浮胎活動,亦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