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2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0月15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2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0月15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航港局, Keyword是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第三責任險);保險人;船舶;海洋委員會, HTMLContent是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航港字第1141810798號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生效。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規定 局 長 葉協隆 交通....
MetaId | 157259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航港局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航港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葉協隆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
GazetteId | 航港字第1141810798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2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0月15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2 and 4 of "Directions for 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Reviewing Liability Insurance"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5th, October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
Keyword | 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第三責任險);保險人;船舶;海洋委員會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規定 |
Category | 610(交通運輸) |
Cake | J38(行政規則);823(港務)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88/ch06/type2/gov50/num16/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航港字第1141810798號 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規定 局 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112年12月15日航港字第1121811979號令修正 114年5月14日航港字第1141810798號令修正 二、航港局審查船方或其代理人所提責任保險文件之保險人,其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國際船東互保協會及其子公司。 (二)我國保險公司。 (三)具國際信評機構評定BBB等級以上。 船方或其代理人所提責任保險文件未符合前項者,得提供保證金,於銀行局公布之本國銀行辦理定期存單,並設定質權予航港局,其保證金應不低於下列各款計算額度之加總金額: (一)依船舶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所計算之額度。船舶登記總噸位不足四百者,以四百計算之。 (二)海洋委員會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公告之船舶污染責任或擔保之額度規定,所應適用之額度。 國內航線船舶之保證金額度以船舶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 航港局適時更新公布符合第一項保險人名單於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MTNet),以利船方或其代理人知悉。 航港局得參酌審查保險文件結果及海事案件處理經驗等,經審認投保該保險人責任保險之船舶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公告禁止該等船舶入港。 四、責任保險文件應載明下列承保範圍: (一)對船舶殘骸之清除及海洋污染之責任。 (二)對船員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之傷害或死亡之責任。 (三)因碰觸固定或非固定物體等屬於第三人財產部分所負擔之損失賠償責任。 (四)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他船毀損之責任。 (五)救助人命衍生之費用。 (六)二零零六年海事勞工公約對船員薪資補償及遣返之責任。 前項責任保險最低保險總保險額度以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及海洋委員會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公告之船舶污染責任或擔保之額度規定,所應適用之額度,計算其數額。船舶登記總噸位不足四百者,以四百計算之。 國內航線船舶依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辦理。 |
MetaId157259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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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航港局 |
UndertakeGov交通部航港局 |
Officer_name局長 葉協隆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
GazetteId航港字第1141810798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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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_Days(空) |
Title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2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0月15日生效 |
TitleEnglish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2 and 4 of "Directions for 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Reviewing Liability Insurance"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5th, October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
Keyword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第三責任險);保險人;船舶;海洋委員會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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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88/ch06/type2/gov50/num16/Eg.htm |
HTMLContent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航港字第1141810798號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規定 局 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112年12月15日航港字第1121811979號令修正 114年5月14日航港字第1141810798號令修正 二、航港局審查船方或其代理人所提責任保險文件之保險人,其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國際船東互保協會及其子公司。 (二)我國保險公司。 (三)具國際信評機構評定BBB等級以上。 船方或其代理人所提責任保險文件未符合前項者,得提供保證金,於銀行局公布之本國銀行辦理定期存單,並設定質權予航港局,其保證金應不低於下列各款計算額度之加總金額: (一)依船舶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所計算之額度。船舶登記總噸位不足四百者,以四百計算之。 (二)海洋委員會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公告之船舶污染責任或擔保之額度規定,所應適用之額度。 國內航線船舶之保證金額度以船舶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 航港局適時更新公布符合第一項保險人名單於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MTNet),以利船方或其代理人知悉。 航港局得參酌審查保險文件結果及海事案件處理經驗等,經審認投保該保險人責任保險之船舶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公告禁止該等船舶入港。 四、責任保險文件應載明下列承保範圍: (一)對船舶殘骸之清除及海洋污染之責任。 (二)對船員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之傷害或死亡之責任。 (三)因碰觸固定或非固定物體等屬於第三人財產部分所負擔之損失賠償責任。 (四)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他船毀損之責任。 (五)救助人命衍生之費用。 (六)二零零六年海事勞工公約對船員薪資補償及遣返之責任。 前項責任保險最低保險總保險額度以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及海洋委員會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公告之船舶污染責任或擔保之額度規定,所應適用之額度,計算其數額。船舶登記總噸位不足四百者,以四百計算之。 國內航線船舶依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