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令: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自114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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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令: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自114年6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PubGovName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Keyword是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退休金提繳(勞工退休提繳);裁處罰鍰;補繳追繳;投保單位;行政執行;雇主(僱主);, HTMLContent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保退一字第11413165103號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局 長 白麗真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勞工退休金條例(以....
MetaId | 157387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勞動部 |
PubGovName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UndertakeGov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白麗真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
GazetteId | 保退一字第11413165103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令: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自114年6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MO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Directions of Fines in the Labor Pension Act"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ne 2025) |
ThemeSubject | 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退休金提繳(勞工退休提繳);裁處罰鍰;補繳追繳;投保單位;行政執行;雇主(僱主);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
Category | 890(勞健保) |
Cake | J38(行政規則);942(勞工保險) |
Service | 542(勞工保險)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93/ch08/type2/gov82/num21/Eg.htm |
HTMLContent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保退一字第11413165103號 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局 長 白麗真 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處理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應處罰鍰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局依本條例規定裁處罰鍰時,經審酌下列各款事項,致有從輕或從重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處分書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所定裁罰基準之限制: (一)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 (二)違反行為期間之長短。 (三)因違反行為所得之利益。 (四)違反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 四、本局作成裁處書,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經本局書面催告送達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憑證。 (二)受處分人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歇業、註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三)受處分人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執行實益。 五、依前點免移送行政執行之罰鍰數額,應由本局詳列於登記簿備查,並註明追償情形。執行憑證並應妥慎保管,俟發現有可供行政執行之財產時聲請再予執行。 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附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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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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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勞動部 |
PubGovName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UndertakeGov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Officer_name局長 白麗真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
GazetteId保退一字第11413165103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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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令: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自114年6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MO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Directions of Fines in the Labor Pension Act"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ne 2025) |
ThemeSubject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
Keyword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退休金提繳(勞工退休提繳);裁處罰鍰;補繳追繳;投保單位;行政執行;雇主(僱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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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
Category890(勞健保) |
CakeJ38(行政規則);942(勞工保險) |
Service542(勞工保險)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93/ch08/type2/gov82/num21/Eg.htm |
HTMLContent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保退一字第11413165103號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局 長 白麗真 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處理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應處罰鍰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局依本條例規定裁處罰鍰時,經審酌下列各款事項,致有從輕或從重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處分書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所定裁罰基準之限制: (一)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 (二)違反行為期間之長短。 (三)因違反行為所得之利益。 (四)違反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 四、本局作成裁處書,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經本局書面催告送達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憑證。 (二)受處分人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歇業、註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三)受處分人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執行實益。 五、依前點免移送行政執行之罰鍰數額,應由本局詳列於登記簿備查,並註明追償情形。執行憑證並應妥慎保管,俟發現有可供行政執行之財產時聲請再予執行。 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附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