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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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PubGovName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Keyword是影視事業;從業人員(從業者);人員培訓(人員培育,人才培育,人才培養訓練,栽培人才);政府補助;建教合作(產學合作);少年;兒童節目;動畫;選拔(評選);申請資格;補助金;企劃書;審查審核, HTMLContent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局視(輔)字第11430023371號訂定「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MetaId | 157393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文化部 |
PubGovName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UndertakeGov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王淑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
GazetteId | 局視(輔)字第1143002337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Directions for Funding Audiovisual Industry Training Program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2nd, May 2025) |
ThemeSubject | 訂定「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影視事業;從業人員(從業者);人員培訓(人員培育,人才培育,人才培養訓練,栽培人才);政府補助;建教合作(產學合作);少年;兒童節目;動畫;選拔(評選);申請資格;補助金;企劃書;審查審核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訂定「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
Category | 440(文化藝術) |
Cake | J38(行政規則);DC2(廣播電視);DC3(電影)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94/ch05/type2/gov46/num15/Eg.htm |
HTMLContent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局視(輔)字第11430023371號 訂定「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我國影視產業人才專業知識與技能,持續吸收產業新知並與國際趨勢接軌,鼓勵產業界辦理人才培訓活動及加強產學合作交流,以提升影視產業人才素質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本要點補助類別如下: (一)專業人才培訓類。 (二)專業實習活動類。 (三)海外研習類。 (四)兒童及少年節目製作培訓。 (五)動畫製作培訓。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專業,指具備劇集、節目等內容製作之相關專業技能(例如編劇、導演(播)、製作人、製片、企劃、演員、攝影、燈光、剪接、聲音、美術設計、視覺效果、武術特技與內容行銷及發行、財務管理等相關特定工作職能);前項第五款所稱動畫製作培訓,指鼓勵動畫企劃、劇本、技術、配音、音效及整合行銷等動畫產業相關人才培訓。 三、申請補助者及獲補助者資格 (一)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各款類別補助者,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3、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4、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5、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二)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前款規定,並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 2、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影視相關財團法人、協會、公(工)會。 3、應為國內合法立案開設電視節目製作及影視傳播等相關課程之大專校院。 (三)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類別補助者,除應符合第一款規定要件外,且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四)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類別補助者,除應符合第一款規定要件外,並依企畫書所載培訓內容屬性,就其資格之審查及認定分別適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四、申請案及獲補助案應具條件 (一)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補助,亦非屬與前開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合辦或委託辦理者。 (二)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類別活動補助者,其規劃辦理活動內容應非校內既有開設給學生選修之學分課程或其所屬員工之在職訓練。 (三)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類別活動補助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實習者投保;未屬勞工保險條例適用對象及範圍者,申請及獲補助者應以其他商業保險替代之。 (四)規劃有母語表演訓練課程者尤佳。前開所稱母語,係指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規定之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上限 (一)每一獲補助案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辦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且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二)補助金應用於與人才培訓課程或活動相關項目。但屬下列各目事項支應之費用,將不予補助: 1、第二點第一項各款培訓課程或活動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學員獎勵金、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2、向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之代表人、負責人,租賃其擁有所有權之場地、房舍、設備費用。 (三)補助金運用於支給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及稿費、交通費及住宿費時,該項補助金額上限應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等相關規定核算。 六、申請案企畫書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類別之案件,應檢附文件如下: 1、企畫書: (1)培訓名稱、培訓目的及特色。應詳述與業界其他同類型培訓之差異及獨特處,及與過往辦理之培訓課程之銜接性與創新性。 (2)招生方式,並應敘明學費或保證金收費方式。 (3)培訓期間、地點、設備、場地介紹,其有協辦廠商者並應附其簡介。培訓課程應於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執行。 (4)培訓學員規劃,應敘明參加對象、預計培訓人數。 (5)培訓內容及時數規劃,應附課程表(表列日期、時間、時數、課程名稱及單元),且符合下列規定: A、申請案培訓總時數應達二十小時(含)以上。 B、申請案培訓內容應至少規劃二小時著作權或性別平等概論課程,並開設至少一堂「工作安全維護」課程(包括但不限於職業安全、勞動權益維護等相關課程)並提供師資名單。 (6)師資規劃及學經歷介紹,並應附合作意向書或契約書。 (7)活動宣傳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傳規劃)。 (8)學員結業條件規劃。 (9)培訓學員人才資料庫之建置與運用規劃。 (10)培訓課程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應分別自培訓成效、結訓人數、成果作品水準、招生人數、媒合績效等面向提出擬達成之效益說明,並從中訂定至少三項評估指標。 (11)經費預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項目、總預算及(預計)收入明細,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12)預計投入人力及硬體設備支援說明。 (13)其他有利於申請補助之補充說明或佐證文件 2、過去辦理相關培訓活動或課程之執行經驗及成效。 3、屬產學合作性質之申請案,應檢附應提出產學媒合規劃及產學雙方共同辦理培訓課程之合作意向書。 4、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電視節目製作業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其如為申請動畫製作培訓者,得為辦理動畫影片製作業務之文意)或電視相關協會、公(工)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其章程影本;大專校院應繳交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影本及設有電視、節目製作(屬動畫製作培訓者,得為動畫影片製作)及影視傳播相關課程之證明。 5、切結書一份。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7、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類別之案件,應檢附文件如下: 1、企畫書: (1)實習名稱、實習目的及特色。 (2)實習者招募方式,應敘明實習者應具條件及人數,且實習學員之資格,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為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 (3)實習期間、地點、設備介紹。實習課程應於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執行。 (4)實習內容及時數規劃。每位實習者之實習總天數應達十五天,並應於實習活動期間接受至少二小時之工作安全維護(包括但不限於職業安全、勞動權益維護等相關課程)、著作權或性別平權相關知能訓練。 (5)實習活動指導人力規劃及指導方式。 (6)實習活動預期效益。 (7)經費預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項目、總預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2、過去辦理相關培訓活動或課程之執行經驗及成效。 3、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電視節目製作業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開登記證明應有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其如為申請動畫製作培訓者,得為辦理動畫影片製作業務之文意)。 4、切結書一份。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6、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文件。 (三)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之案件,應檢附文件如下: 1、企畫書: (1)赴海外參訓學員介紹(學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動畫影片製作業員工,且其從事之工作應與海外研習活動直接相關者): A、培訓學員之姓名、學經歷、作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載明其現職工作之在職證明書(應與海外研習活動有直接關聯性)。 C、培訓學員參加海外研習活動使用語言之能力證明或說明。 (2)海外研習活動介紹: A、研習活動內容。 B、研習活動指導人員或師資。 C、研習活動期間及時數(研習活動應自申請期間截止次日起始辦理,並應於申請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且不得逾半年;每一培訓學員參與之海外研習活動總時數應為二十小時以上)。 D、研習地點。 (3)研習活動提升培訓學員專業知能之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電視節目製作業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開登記證明中應有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其如為申請屬動畫製作培訓者,得為辦理動畫影片製作業務之文意)。 3、切結書一份。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5、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類別之案件,其應檢附之文件,視企晝書所載培訓內容屬性,分別適用本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之。 (五)前四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及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八、評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案進行書面初審。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請案未於前款申請期間內或未依規定申請方式完成申請。 2、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3、除申請者資格不得補正外,申請案其他應檢附之文件或內容不符第六點規定,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二)本局應將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交由評選小組進行實質評選。評選小組相關規定如下: 1、評選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實質評選申請案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2、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本款第三目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者名單從缺、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請本局指定時間、地點與申請者進行面談;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或未依本局指定之時間、地點與評選小組面談,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評選項目說明: (1)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類別補助之申請案(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屬性應適用「專業人才培訓類」或「專業實習活動類」)評選標準: A、培訓課程及時數規劃之妥適性。 B、師資及課程規劃之妥適性。 C、是否有母語表演訓練之規劃。 D、活動宣傳計畫、培訓學員結案條件之規劃、培訓學員人才資料庫之建置與運用規劃、產學媒合規劃(具產學合作性質之申請案方須提出此規劃)之妥適性。 E、招生方式、培訓期間、地點、設備、場地規劃之完整性,及培訓課程預期效益、評估指標之合理性。 F、申請者之執行能力(含過去辦理相關培訓活動或課程之執行經驗及成效)。 G、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H、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2)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補助之申請案(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屬性應適用「海外研習類」)評選標準: A、培訓學員專業能力完整性及其現職工作與海外研習活動直接相關之合理性。 B、海外研習活動內容、期間、時數、地點之妥適性及海外研習活動指導人員或師資之完整性。 C、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之合理性。 D、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4、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者名單從缺、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議決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以書面意見或開會方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三)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九、補助金之申請及核撥 (一)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二款類別之申請案(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屬性應適用「專業人才培訓類」或「專業實習活動類」相關規定辦理者,以下同),獲補助者於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後,應於本局核定之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培訓課程執行完畢次日起三十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獲補助者接獲本局核定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時,培訓課程已執行完畢者,應於接獲前開行政處分函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及應附之文件、資料,且符合下列規定: (1)以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獲補助者:內容應包含活動名稱、內容、師資或講座名單、載明日期及時間之課程或時程表、參與訓練課程及工作坊學員名單及簽到簿、參與研討會及講座人員簽到簿、活動宣傳執行證明、活動成果效益、活動側錄照片或錄影、滿意度調查、檢討及改善建議。 (2)以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獲補助者:內容應包含實習者姓名、身分(其為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應附學生證影本)、實習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實習內容(應附實習側錄照片或錄影證明)、實習期程(應附實習者簽到退紀錄證明)、實習考評、實習者出具之實習心得報告,以及實習期間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為實習者投保之證明;實習者心得報告及投保證明應按總結報告所列實習者順序,分別附列。 3、補助案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受補助之補助金經費支用單據。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正確且符合補助要點規定,協議程序應包含以下項目之檢查: (1)驗算收支明細表加總。 (2)列明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自籌款金額。 (3)本局補助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及其他衍生性收入。 (4)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且皆有合法單據,各項單據加總與收支明細總表相符。 (5)已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年度所得申報扣繳或歸戶。 前開收支明細表及各項支用單據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支用單據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並於本局審查後,將支用單據留存本局。但獲補助者為公立學校者,得免附會計師簽證。 4、獲補助者提出支出單據如取得個人勞務報酬單,請於單據註明列扣所得類別、扣繳金額及實領金額,並檢附扣繳歸戶切結書;場地、車輛、器材租借費等商業交易,應洽合法辦理營業登記廠商辦理,不得取得個人勞務報酬單。 5、獲補助者提出支出單據如係由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之代表人、負責人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本局得要求提供證明該單據之原始支出憑證。 前項各目文件、資料經本局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所載內容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補助金核算通知後,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據(統編為31839713)及撥款帳戶存摺(戶名應為獲補助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 (二)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補助(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屬性應適用「海外研習類」相關規定辦理者),獲補助者於接獲並同意本局附負擔行政處分內容時,應於海外研習活動辦理完畢次日起三十日內(獲補助者接獲本局核定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時,海外研習活動已辦理完畢者,應於接獲前開行政處分函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及應附之文件、資料(應包含參與海外影視專業研習活動內容、活動時程表、活動成果效益、心得報告及建議、側錄照片或錄影等)。 3、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之海外影視專業研習活動之主辦單位開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機票原始支出憑證證明,並黏貼於憑證用紙,證明應包含下列項目: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使用電子登機證者,得以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登機證紙本並簽名後辦理報支。 5、報名費用及簽證費用單據正本,並黏貼於憑證用紙。 6、參加研習活動發生之住宿費發票或收據,並黏貼於憑證用紙。 前項各目文件、資料經本局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所載內容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補助金核算通知後,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據(統編為31839713)及撥款帳戶存摺(戶名應為獲補助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 (三)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二點第一項各類別申請案,其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獲補助案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應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者,本局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其涉及培訓課程及師資變更者,應於事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執行。但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補助之申請案(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之獲補助申請案,其辦理活動內容屬性屬「海外研習類」),不在此限。企畫書之變更,以三次為限。 (二)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三)前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四)前開變更涉執行期間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不受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活動時程規定之限制。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獲得補助金資格,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前點規定。 (三)獲補助者應依第九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 (四)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獲補助人才培訓案、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補助案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令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七)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獲補助案,其辦理活動內容屬性屬「專業人才培訓類」或「專業實習活動類」者)各類別補助者,應於本局撥付補助金次日起滿一年後一個月內,將補助案後續成效追蹤報告交付本局。前開報告內容應包含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補助課程之檢討、培訓學員後續輔導及參與影視工作就業情形等。 (八)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獲補助案,其辦理活動內容屬性屬「專業人才培訓類」或「專業實習活動類」各類別補助者,應於培訓案媒體宣傳、文宣載明本局為補助單位。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核定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時,培訓課程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獲補助者自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次日起至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案總導師、培訓學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活動或課程,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一)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二)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通知後放棄執行獲補助案。 3、違反前點第三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執行情形者,本局於接獲書面通知後,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獲補助者於本局公告補助者名單,核發附負擔補助處分函通知前放棄獲補助資格者,本局於接獲書面通知後,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於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五小目培訓內容及時數之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影視人才培訓補助。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六款前段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六款後段之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亦同。 (七)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期限不繳交報告或繳交之報告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影視人才培訓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八款前段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且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前開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 (十)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原則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不同意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師資或學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五、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
MetaId157393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文化部 |
PubGovNam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UndertakeGov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Officer_name局長 王淑芳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
GazetteId局視(輔)字第1143002337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Directions for Funding Audiovisual Industry Training Programs"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2nd, May 2025) |
ThemeSubject訂定「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影視事業;從業人員(從業者);人員培訓(人員培育,人才培育,人才培養訓練,栽培人才);政府補助;建教合作(產學合作);少年;兒童節目;動畫;選拔(評選);申請資格;補助金;企劃書;審查審核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訂定「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
Category440(文化藝術) |
CakeJ38(行政規則);DC2(廣播電視);DC3(電影)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94/ch05/type2/gov46/num15/Eg.htm |
HTMLContent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局視(輔)字第11430023371號訂定「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局 長 王淑芳 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我國影視產業人才專業知識與技能,持續吸收產業新知並與國際趨勢接軌,鼓勵產業界辦理人才培訓活動及加強產學合作交流,以提升影視產業人才素質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本要點補助類別如下: (一)專業人才培訓類。 (二)專業實習活動類。 (三)海外研習類。 (四)兒童及少年節目製作培訓。 (五)動畫製作培訓。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專業,指具備劇集、節目等內容製作之相關專業技能(例如編劇、導演(播)、製作人、製片、企劃、演員、攝影、燈光、剪接、聲音、美術設計、視覺效果、武術特技與內容行銷及發行、財務管理等相關特定工作職能);前項第五款所稱動畫製作培訓,指鼓勵動畫企劃、劇本、技術、配音、音效及整合行銷等動畫產業相關人才培訓。 三、申請補助者及獲補助者資格 (一)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各款類別補助者,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3、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4、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5、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二)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前款規定,並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 2、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影視相關財團法人、協會、公(工)會。 3、應為國內合法立案開設電視節目製作及影視傳播等相關課程之大專校院。 (三)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類別補助者,除應符合第一款規定要件外,且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四)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類別補助者,除應符合第一款規定要件外,並依企畫書所載培訓內容屬性,就其資格之審查及認定分別適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四、申請案及獲補助案應具條件 (一)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補助,亦非屬與前開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合辦或委託辦理者。 (二)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類別活動補助者,其規劃辦理活動內容應非校內既有開設給學生選修之學分課程或其所屬員工之在職訓練。 (三)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類別活動補助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實習者投保;未屬勞工保險條例適用對象及範圍者,申請及獲補助者應以其他商業保險替代之。 (四)規劃有母語表演訓練課程者尤佳。前開所稱母語,係指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規定之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上限 (一)每一獲補助案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辦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且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二)補助金應用於與人才培訓課程或活動相關項目。但屬下列各目事項支應之費用,將不予補助: 1、第二點第一項各款培訓課程或活動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學員獎勵金、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2、向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之代表人、負責人,租賃其擁有所有權之場地、房舍、設備費用。 (三)補助金運用於支給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及稿費、交通費及住宿費時,該項補助金額上限應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等相關規定核算。 六、申請案企畫書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類別之案件,應檢附文件如下: 1、企畫書: (1)培訓名稱、培訓目的及特色。應詳述與業界其他同類型培訓之差異及獨特處,及與過往辦理之培訓課程之銜接性與創新性。 (2)招生方式,並應敘明學費或保證金收費方式。 (3)培訓期間、地點、設備、場地介紹,其有協辦廠商者並應附其簡介。培訓課程應於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執行。 (4)培訓學員規劃,應敘明參加對象、預計培訓人數。 (5)培訓內容及時數規劃,應附課程表(表列日期、時間、時數、課程名稱及單元),且符合下列規定: A、申請案培訓總時數應達二十小時(含)以上。 B、申請案培訓內容應至少規劃二小時著作權或性別平等概論課程,並開設至少一堂「工作安全維護」課程(包括但不限於職業安全、勞動權益維護等相關課程)並提供師資名單。 (6)師資規劃及學經歷介紹,並應附合作意向書或契約書。 (7)活動宣傳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傳規劃)。 (8)學員結業條件規劃。 (9)培訓學員人才資料庫之建置與運用規劃。 (10)培訓課程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應分別自培訓成效、結訓人數、成果作品水準、招生人數、媒合績效等面向提出擬達成之效益說明,並從中訂定至少三項評估指標。 (11)經費預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項目、總預算及(預計)收入明細,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12)預計投入人力及硬體設備支援說明。 (13)其他有利於申請補助之補充說明或佐證文件 2、過去辦理相關培訓活動或課程之執行經驗及成效。 3、屬產學合作性質之申請案,應檢附應提出產學媒合規劃及產學雙方共同辦理培訓課程之合作意向書。 4、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電視節目製作業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其如為申請動畫製作培訓者,得為辦理動畫影片製作業務之文意)或電視相關協會、公(工)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其章程影本;大專校院應繳交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影本及設有電視、節目製作(屬動畫製作培訓者,得為動畫影片製作)及影視傳播相關課程之證明。 5、切結書一份。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7、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類別之案件,應檢附文件如下: 1、企畫書: (1)實習名稱、實習目的及特色。 (2)實習者招募方式,應敘明實習者應具條件及人數,且實習學員之資格,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為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 (3)實習期間、地點、設備介紹。實習課程應於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執行。 (4)實習內容及時數規劃。每位實習者之實習總天數應達十五天,並應於實習活動期間接受至少二小時之工作安全維護(包括但不限於職業安全、勞動權益維護等相關課程)、著作權或性別平權相關知能訓練。 (5)實習活動指導人力規劃及指導方式。 (6)實習活動預期效益。 (7)經費預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項目、總預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2、過去辦理相關培訓活動或課程之執行經驗及成效。 3、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電視節目製作業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開登記證明應有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其如為申請動畫製作培訓者,得為辦理動畫影片製作業務之文意)。 4、切結書一份。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6、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文件。 (三)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之案件,應檢附文件如下: 1、企畫書: (1)赴海外參訓學員介紹(學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動畫影片製作業員工,且其從事之工作應與海外研習活動直接相關者): A、培訓學員之姓名、學經歷、作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載明其現職工作之在職證明書(應與海外研習活動有直接關聯性)。 C、培訓學員參加海外研習活動使用語言之能力證明或說明。 (2)海外研習活動介紹: A、研習活動內容。 B、研習活動指導人員或師資。 C、研習活動期間及時數(研習活動應自申請期間截止次日起始辦理,並應於申請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且不得逾半年;每一培訓學員參與之海外研習活動總時數應為二十小時以上)。 D、研習地點。 (3)研習活動提升培訓學員專業知能之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電視節目製作業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開登記證明中應有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其如為申請屬動畫製作培訓者,得為辦理動畫影片製作業務之文意)。 3、切結書一份。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5、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類別之案件,其應檢附之文件,視企晝書所載培訓內容屬性,分別適用本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之。 (五)前四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及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八、評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案進行書面初審。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請案未於前款申請期間內或未依規定申請方式完成申請。 2、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3、除申請者資格不得補正外,申請案其他應檢附之文件或內容不符第六點規定,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二)本局應將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交由評選小組進行實質評選。評選小組相關規定如下: 1、評選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實質評選申請案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2、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本款第三目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者名單從缺、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請本局指定時間、地點與申請者進行面談;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或未依本局指定之時間、地點與評選小組面談,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評選項目說明: (1)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類別補助之申請案(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屬性應適用「專業人才培訓類」或「專業實習活動類」)評選標準: A、培訓課程及時數規劃之妥適性。 B、師資及課程規劃之妥適性。 C、是否有母語表演訓練之規劃。 D、活動宣傳計畫、培訓學員結案條件之規劃、培訓學員人才資料庫之建置與運用規劃、產學媒合規劃(具產學合作性質之申請案方須提出此規劃)之妥適性。 E、招生方式、培訓期間、地點、設備、場地規劃之完整性,及培訓課程預期效益、評估指標之合理性。 F、申請者之執行能力(含過去辦理相關培訓活動或課程之執行經驗及成效)。 G、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H、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2)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補助之申請案(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屬性應適用「海外研習類」)評選標準: A、培訓學員專業能力完整性及其現職工作與海外研習活動直接相關之合理性。 B、海外研習活動內容、期間、時數、地點之妥適性及海外研習活動指導人員或師資之完整性。 C、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之合理性。 D、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4、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者名單從缺、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議決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以書面意見或開會方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三)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九、補助金之申請及核撥 (一)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二款類別之申請案(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屬性應適用「專業人才培訓類」或「專業實習活動類」相關規定辦理者,以下同),獲補助者於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後,應於本局核定之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培訓課程執行完畢次日起三十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獲補助者接獲本局核定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時,培訓課程已執行完畢者,應於接獲前開行政處分函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及應附之文件、資料,且符合下列規定: (1)以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獲補助者:內容應包含活動名稱、內容、師資或講座名單、載明日期及時間之課程或時程表、參與訓練課程及工作坊學員名單及簽到簿、參與研討會及講座人員簽到簿、活動宣傳執行證明、活動成果效益、活動側錄照片或錄影、滿意度調查、檢討及改善建議。 (2)以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獲補助者:內容應包含實習者姓名、身分(其為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應附學生證影本)、實習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實習內容(應附實習側錄照片或錄影證明)、實習期程(應附實習者簽到退紀錄證明)、實習考評、實習者出具之實習心得報告,以及實習期間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為實習者投保之證明;實習者心得報告及投保證明應按總結報告所列實習者順序,分別附列。 3、補助案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受補助之補助金經費支用單據。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正確且符合補助要點規定,協議程序應包含以下項目之檢查: (1)驗算收支明細表加總。 (2)列明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自籌款金額。 (3)本局補助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及其他衍生性收入。 (4)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且皆有合法單據,各項單據加總與收支明細總表相符。 (5)已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年度所得申報扣繳或歸戶。 前開收支明細表及各項支用單據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支用單據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並於本局審查後,將支用單據留存本局。但獲補助者為公立學校者,得免附會計師簽證。 4、獲補助者提出支出單據如取得個人勞務報酬單,請於單據註明列扣所得類別、扣繳金額及實領金額,並檢附扣繳歸戶切結書;場地、車輛、器材租借費等商業交易,應洽合法辦理營業登記廠商辦理,不得取得個人勞務報酬單。 5、獲補助者提出支出單據如係由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之代表人、負責人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本局得要求提供證明該單據之原始支出憑證。 前項各目文件、資料經本局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所載內容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補助金核算通知後,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據(統編為31839713)及撥款帳戶存摺(戶名應為獲補助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 (二)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補助(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屬性應適用「海外研習類」相關規定辦理者),獲補助者於接獲並同意本局附負擔行政處分內容時,應於海外研習活動辦理完畢次日起三十日內(獲補助者接獲本局核定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時,海外研習活動已辦理完畢者,應於接獲前開行政處分函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及應附之文件、資料(應包含參與海外影視專業研習活動內容、活動時程表、活動成果效益、心得報告及建議、側錄照片或錄影等)。 3、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之海外影視專業研習活動之主辦單位開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機票原始支出憑證證明,並黏貼於憑證用紙,證明應包含下列項目: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使用電子登機證者,得以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登機證紙本並簽名後辦理報支。 5、報名費用及簽證費用單據正本,並黏貼於憑證用紙。 6、參加研習活動發生之住宿費發票或收據,並黏貼於憑證用紙。 前項各目文件、資料經本局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所載內容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補助金核算通知後,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據(統編為31839713)及撥款帳戶存摺(戶名應為獲補助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 (三)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二點第一項各類別申請案,其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獲補助案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應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者,本局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其涉及培訓課程及師資變更者,應於事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執行。但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補助之申請案(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之獲補助申請案,其辦理活動內容屬性屬「海外研習類」),不在此限。企畫書之變更,以三次為限。 (二)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三)前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四)前開變更涉執行期間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不受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活動時程規定之限制。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獲得補助金資格,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前點規定。 (三)獲補助者應依第九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 (四)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獲補助人才培訓案、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補助案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令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七)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獲補助案,其辦理活動內容屬性屬「專業人才培訓類」或「專業實習活動類」者)各類別補助者,應於本局撥付補助金次日起滿一年後一個月內,將補助案後續成效追蹤報告交付本局。前開報告內容應包含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補助課程之檢討、培訓學員後續輔導及參與影視工作就業情形等。 (八)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獲補助案,其辦理活動內容屬性屬「專業人才培訓類」或「專業實習活動類」各類別補助者,應於培訓案媒體宣傳、文宣載明本局為補助單位。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核定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時,培訓課程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獲補助者自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次日起至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案總導師、培訓學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活動或課程,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一)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二)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通知後放棄執行獲補助案。 3、違反前點第三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執行情形者,本局於接獲書面通知後,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獲補助者於本局公告補助者名單,核發附負擔補助處分函通知前放棄獲補助資格者,本局於接獲書面通知後,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於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五小目培訓內容及時數之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影視人才培訓補助。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六款前段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六款後段之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亦同。 (七)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期限不繳交報告或繳交之報告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影視人才培訓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八款前段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且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前開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 (十)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原則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不同意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師資或學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五、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