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保甲事務所
- 文資局歷史建築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個案名稱聯合保甲事務所的現狀是「聯合保甲事務所」位於大湖鄉明湖村13鄰中原路58號,民國一百零七年(2018年)3月16日,經苗栗縣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屬於其他設施建築。建築物與土地,皆為苗栗縣政府所有,管理人為苗栗縣警察局,使用人為大湖鄉公所。 「聯合保甲事務所」於民國三十九年(1950年)實施地方自治,成立苗栗縣政府,增設苗..., 歷史沿革是「聯合保甲事務所」位於大湖鄉明湖村中原路58號,為獨棟加強磚造之單層洋式建築,屋頂為寄棟式。創建於大正末年(1922年–1926年),後因昭和十年(1935年)中部大地震損毀,大湖地區進行市街的改造工程,「聯合保甲事務所」便是在此時期完成修建。 「保甲制度」源自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兒玉源太郎出....
案件編號 | 20180412000002 |
個案名稱 | 聯合保甲事務所 |
種類 | 1:code : A20name : 辦公廳舍 |
歷史沿革 | 「聯合保甲事務所」位於大湖鄉明湖村中原路58號,為獨棟加強磚造之單層洋式建築,屋頂為寄棟式。創建於大正末年(1922年–1926年),後因昭和十年(1935年)中部大地震損毀,大湖地區進行市街的改造工程,「聯合保甲事務所」便是在此時期完成修建。 「保甲制度」源自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兒玉源太郎出任臺灣總督,在總督府內設立警視總長,集民政、財政、教育、警政為一體,同時利用清代時期施用於臺灣的「保甲條例」,建立起嚴密的監控網。「保甲條例」規定,以每10戶為一甲,10甲一保,並設甲長、保正,保甲內部採連坐懲罰方式。當時大湖鄉設有17個保,並組成壯丁團,保中設有保甲事務所。「保甲制度」成為監控人民、掃蕩抗日份子的嚴密體系,中日戰爭時期(1931年–1945年),保甲事務所除原有的保甲書記及傳遞員外,配合大湖鄉共計20個部落,增設部落會及部落書記,協助保正處理部落事務及傳達政令等業務,「聯合保甲事務所」即為當時大湖鄉保甲共同辦公室。 戰後,於民國三十九年(1950年)實施地方自治,成立苗栗縣政府,警察組織同時配合行政區域調整,增設苗栗縣警察局,「聯合保甲事務所」改為大湖派出所使用,現為大湖鄉明湖村辦公室兼社區活動中心。 |
歷史沿革資料來源 | 聯合保甲事務所-清冊 |
評定基準 | 1: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2: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
指定登錄理由 | 1.此保甲事務所為原日治時期的保甲共同辦公室,為地方保安制度的實體證據,於地方具有稀少性為大湖行政區唯一保留之辦公廳舍,深具地方發展潛力。 2.保甲事務所為昭和10年(1935年)關刀山大地震後建造,在當時應該是屬於跨距頗大的磚木混造建築,樣式頗有代表性,現況保存尚稱良好,原有天花幾何圖樣具獨特性、木框、桁架等原有構件皆有留存,目前在左、右、後三側均有增建情形。 |
法令依據 | 第2條第1項第2、3款 |
所屬主管機關 | 苗栗縣政府 |
所在地理區域 | 1:itemNo : 1cityName : 苗栗縣 distName : 大湖鄉 address : 明湖村13鄰中原路58號 |
經度 | 120.866032 |
緯度 | 24.424191 |
主管機關名稱 | 苗栗縣文化觀光局 |
主管機關單位 | 文化資產科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 36045 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 |
代表圖像 | extjpgtransformc : https://data.boch.gov.tw/upload/representImageFile/2021-09-15/2bb6c0ac-8d6b-47d1-99bd-9c6084a53a0d/IMG_8856_c.jpgoriginalhttps://data.boch.gov.tw/upload/representImageFile/2021-09-15/2bb6c0ac-8d6b-47d1-99bd-9c6084a53a0d/IMG_8856.jpgnameIMG_8856 |
所有權屬 | 1:ownerType : 建築所有人ownerName : 苗栗縣政府 2:ownerType : 土地所有人ownerName : 苗栗縣政府 |
網站連結 | http://nchdb.boch.gov.tw/assets/advanceSearch/historicalBuilding/20180412000002 |
外觀特徵 | 「聯合保甲事務所」為獨棟加強磚造之單層樓洋式建築,屋頂為寄棟式,原本的屋頂構造可能是水泥瓦,現改為鐵皮屋面。正立面外則增設有遮陽板,窗戶改為鋁窗,為方便使用,左右兩側加建寛約4公尺、左側擴建2.5公尺、後側擴建1.5公尺。原有「聯合保甲事務所」面積約為97.5平方公尺,增建後達到約203平方公尺,雖有許多增設但原有建築格局並未破壞,大門及雨遮等皆有留存。 |
室內特徵 | 「聯合保甲事務所」的室內空間並無隔間,現況有加建輕鋼架天花板,推開天花板觀察後,可見類似甘蔗壓製板的材質,推估加建時應未破壞原天花板。另外,其位於建物四隅之通氣孔的百合圖案頗具特色;窗戶部分是在原木窗框內側增設鋁窗,並未破壞木窗框;惟有一窗因後期背立面外增建空間作為廁所使用而將窗戶封起。此外,屋頂木構造目前被原有天花板遮掩無法確認,舊有天花板似乎保持完整,於四角落尚可見有華美幾何圖樣。內部狀況於後期改建較為明顯,但整體而言仍保存相當程度的日治時期建築風貌。 |
使用情形 | 「聯合保甲事務所」因建築整體現狀保存完好,戰後曾作為大湖派出所使用,目前則為大湖鄉明湖村辦公室兼社區活動中心。 |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 | 「聯合保甲事務所」所處地理位置良好,位於大湖鄉市區,與其他觀光地點相距不足1公里,更與其他文化資產相距僅隔一街道,期盼後續透過整合文化資源提供教育推廣、觀光遊憩等功能使用。 「聯合保甲事務所」建築本體維護部分,因構材使用之木料易遭受自然環境(如雨水及日照)及生物(如白蟻、腐朽菌)破壞,降低或減少使用年限,需定期檢修並實施防潮及防蟲蟻處理工法,以延長構材使用年限,牆體部分需多加檢視維護。 |
現狀 | 「聯合保甲事務所」位於大湖鄉明湖村13鄰中原路58號,民國一百零七年(2018年)3月16日,經苗栗縣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屬於其他設施建築。建築物與土地,皆為苗栗縣政府所有,管理人為苗栗縣警察局,使用人為大湖鄉公所。 「聯合保甲事務所」於民國三十九年(1950年)實施地方自治,成立苗栗縣政府,增設苗栗縣警察局,變更成為大湖派出所使用,現為大湖鄉明湖村辦公室兼社區活動中心。曾於民國一百零六年(2017年)委託進行文化資產登錄之影響評估暨範圍影響報告。 |
是否開放 | 1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 037-352961#712 |
公告 | 1:classification : 指定/登錄公告文號 : 府文資字第1070002943B號 公告日期 : 2018-03-16 10:42:40.59 |
landlotList | 1:itemNo : 1cityName : 苗栗縣 distName : 大湖鄉 landNo : 新湖段 landSerialNo : 843-1 landownership : (空) cityLandUseType : 其他使用區 cityLandUseTypeOther : 機關 noncityLandUseTypeOther : (空) 2:itemNo : 2cityName : 苗栗縣 distName : 大湖鄉 landNo : 新湖段 landSerialNo : 842-1 landownership : (空) cityLandUseType : 其他使用區 cityLandUseTypeOther : 機關 noncityLandUseTypeOther : (空) |
公告資料 | 1:https://data.boch.gov.tw/upload/documents/2021-09-15/2e9cd7de-a59a-485a-a2af-57b39c533079/歷46-聯合保甲事務所-公告.pdf |
地籍資料 | 1:https://data.boch.gov.tw/upload/cadasters/2021-09-29/152d5f5a-3f35-4312-9dbb-8efa771db02c/歷46-聯合保甲事務所-地籍圖.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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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20180412000002 |
個案名稱聯合保甲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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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聯合保甲事務所」位於大湖鄉明湖村中原路58號,為獨棟加強磚造之單層洋式建築,屋頂為寄棟式。創建於大正末年(1922年–1926年),後因昭和十年(1935年)中部大地震損毀,大湖地區進行市街的改造工程,「聯合保甲事務所」便是在此時期完成修建。 「保甲制度」源自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兒玉源太郎出任臺灣總督,在總督府內設立警視總長,集民政、財政、教育、警政為一體,同時利用清代時期施用於臺灣的「保甲條例」,建立起嚴密的監控網。「保甲條例」規定,以每10戶為一甲,10甲一保,並設甲長、保正,保甲內部採連坐懲罰方式。當時大湖鄉設有17個保,並組成壯丁團,保中設有保甲事務所。「保甲制度」成為監控人民、掃蕩抗日份子的嚴密體系,中日戰爭時期(1931年–1945年),保甲事務所除原有的保甲書記及傳遞員外,配合大湖鄉共計20個部落,增設部落會及部落書記,協助保正處理部落事務及傳達政令等業務,「聯合保甲事務所」即為當時大湖鄉保甲共同辦公室。 戰後,於民國三十九年(1950年)實施地方自治,成立苗栗縣政府,警察組織同時配合行政區域調整,增設苗栗縣警察局,「聯合保甲事務所」改為大湖派出所使用,現為大湖鄉明湖村辦公室兼社區活動中心。 |
歷史沿革資料來源聯合保甲事務所-清冊 |
評定基準1: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2: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
指定登錄理由1.此保甲事務所為原日治時期的保甲共同辦公室,為地方保安制度的實體證據,於地方具有稀少性為大湖行政區唯一保留之辦公廳舍,深具地方發展潛力。 2.保甲事務所為昭和10年(1935年)關刀山大地震後建造,在當時應該是屬於跨距頗大的磚木混造建築,樣式頗有代表性,現況保存尚稱良好,原有天花幾何圖樣具獨特性、木框、桁架等原有構件皆有留存,目前在左、右、後三側均有增建情形。 |
法令依據第2條第1項第2、3款 |
所屬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 |
所在地理區域1:itemNo : 1cityName : 苗栗縣 distName : 大湖鄉 address : 明湖村13鄰中原路58號 |
經度120.866032 |
緯度24.424191 |
主管機關名稱苗栗縣文化觀光局 |
主管機關單位文化資產科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36045 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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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特徵「聯合保甲事務所」為獨棟加強磚造之單層樓洋式建築,屋頂為寄棟式,原本的屋頂構造可能是水泥瓦,現改為鐵皮屋面。正立面外則增設有遮陽板,窗戶改為鋁窗,為方便使用,左右兩側加建寛約4公尺、左側擴建2.5公尺、後側擴建1.5公尺。原有「聯合保甲事務所」面積約為97.5平方公尺,增建後達到約203平方公尺,雖有許多增設但原有建築格局並未破壞,大門及雨遮等皆有留存。 |
室內特徵「聯合保甲事務所」的室內空間並無隔間,現況有加建輕鋼架天花板,推開天花板觀察後,可見類似甘蔗壓製板的材質,推估加建時應未破壞原天花板。另外,其位於建物四隅之通氣孔的百合圖案頗具特色;窗戶部分是在原木窗框內側增設鋁窗,並未破壞木窗框;惟有一窗因後期背立面外增建空間作為廁所使用而將窗戶封起。此外,屋頂木構造目前被原有天花板遮掩無法確認,舊有天花板似乎保持完整,於四角落尚可見有華美幾何圖樣。內部狀況於後期改建較為明顯,但整體而言仍保存相當程度的日治時期建築風貌。 |
使用情形「聯合保甲事務所」因建築整體現狀保存完好,戰後曾作為大湖派出所使用,目前則為大湖鄉明湖村辦公室兼社區活動中心。 |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聯合保甲事務所」所處地理位置良好,位於大湖鄉市區,與其他觀光地點相距不足1公里,更與其他文化資產相距僅隔一街道,期盼後續透過整合文化資源提供教育推廣、觀光遊憩等功能使用。 「聯合保甲事務所」建築本體維護部分,因構材使用之木料易遭受自然環境(如雨水及日照)及生物(如白蟻、腐朽菌)破壞,降低或減少使用年限,需定期檢修並實施防潮及防蟲蟻處理工法,以延長構材使用年限,牆體部分需多加檢視維護。 |
現狀「聯合保甲事務所」位於大湖鄉明湖村13鄰中原路58號,民國一百零七年(2018年)3月16日,經苗栗縣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屬於其他設施建築。建築物與土地,皆為苗栗縣政府所有,管理人為苗栗縣警察局,使用人為大湖鄉公所。 「聯合保甲事務所」於民國三十九年(1950年)實施地方自治,成立苗栗縣政府,增設苗栗縣警察局,變更成為大湖派出所使用,現為大湖鄉明湖村辦公室兼社區活動中心。曾於民國一百零六年(2017年)委託進行文化資產登錄之影響評估暨範圍影響報告。 |
是否開放1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037-35296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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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1:https://data.boch.gov.tw/upload/documents/2021-09-15/2e9cd7de-a59a-485a-a2af-57b39c533079/歷46-聯合保甲事務所-公告.pdf |
地籍資料1:https://data.boch.gov.tw/upload/cadasters/2021-09-29/152d5f5a-3f35-4312-9dbb-8efa771db02c/歷46-聯合保甲事務所-地籍圖.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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