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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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名稱花蓮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的資金類型是補助補貼, 資金情境是已創業, 創業階段是已創業, 身分別是一般企業, 對象是 青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一、申請人年滿18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 算基準)。 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 案未超過五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 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以24個月為原則,利息補貼期間自本 府核准日之次月起算,最長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止,貸款期限如 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上限 ,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發中心再次申請利息 補貼,惟每...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諮詢專線:03-8221316
資金名稱 | 花蓮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資金類型 | 補助補貼 |
資金情境 | 已創業 |
創業階段 | 已創業 |
縣市區域 | 花蓮縣 |
資金額度 | 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以24個月為原則,利息補貼期間自本 府核准日之次月起算,最長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止,貸款期限如 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上限 ,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發中心再次申請利息 補貼,惟每人以1次為限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貳佰萬元為上限。三、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本計畫第肆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助。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 利息補貼之總貸款金額以陸佰萬元為上限。四、補貼利率,係依本計畫第肆點第四款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 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
身分別 | 一般企業 |
申請方式 | 申請者備妥相關申辦文件,向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受理申請,審核順序係依青發中心受理申請利息補貼時間點為原則,審核補助至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 |
對象 | 青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一、申請人年滿18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 算基準)。 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 案未超過五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三、事業體於籌設期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 名義提出申請,並承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花蓮縣完成 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與稅籍登記。四、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其資格溯 自110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 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三)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四)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五)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六)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七) 本府青年安心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 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
諮詢窗口 |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諮詢專線:03-8221316 |
網站 | http://ydc.org.tw/dl.aspx?kind=7 |
建立時間 | 20200415100545 |
修改時間 | 20230330030350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04-27 |
資金名稱花蓮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資金類型補助補貼 |
資金情境已創業 |
創業階段已創業 |
縣市區域花蓮縣 |
資金額度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以24個月為原則,利息補貼期間自本 府核准日之次月起算,最長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止,貸款期限如 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上限 ,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發中心再次申請利息 補貼,惟每人以1次為限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貳佰萬元為上限。三、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本計畫第肆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助。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 利息補貼之總貸款金額以陸佰萬元為上限。四、補貼利率,係依本計畫第肆點第四款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 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
身分別一般企業 |
申請方式申請者備妥相關申辦文件,向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受理申請,審核順序係依青發中心受理申請利息補貼時間點為原則,審核補助至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 |
對象青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一、申請人年滿18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 算基準)。 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 案未超過五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三、事業體於籌設期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 名義提出申請,並承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花蓮縣完成 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與稅籍登記。四、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其資格溯 自110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 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三)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四)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五)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六)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七) 本府青年安心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 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
諮詢窗口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諮詢專線:03-8221316 |
網站http://ydc.org.tw/dl.aspx?kind=7 |
建立時間20200415100545 |
修改時間20230330030350 |
同步更新日期2024-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