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原件(民國20年6月1日公布)
- 文資局古物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個案名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原件(民國20年6月1日公布)的級別名稱是國寶, 所屬主管機關是文化部, 指定/登錄理由是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係我國在行憲之前的訓政時期,所頒行的最高法典,是法於中華民國20年(1931)5月12日由國民會議制定,同年6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民國17年(1928)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但不久各方即因裁軍政策產生摩擦,導致馮玉祥、李宗仁、閻錫山等人陸續與蔣中正以武力相抗,最終在民國..., 保存現狀是完整良好.

案件編號20160426000006
個案名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原件(民國20年6月1日公布)
級別代碼6.1.3
級別名稱國寶
總類

1:

code : G3
name : 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
subCode : G3.2
subName : 公文書
典藏或財產編號134000000228A
評定基準

1:

具有特殊歷史意義或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文化特色

2:

歷史流傳已久或史事具有深厚淵源

3:

具有特殊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
指定/登錄理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係我國在行憲之前的訓政時期,所頒行的最高法典,是法於中華民國20年(1931)5月12日由國民會議制定,同年6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民國17年(1928)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但不久各方即因裁軍政策產生摩擦,導致馮玉祥、李宗仁、閻錫山等人陸續與蔣中正以武力相抗,最終在民國19年(1930)爆發了中原大戰,汪兆銘且籌劃在北平另行組府,另倡議《太原約法》的對立方案。在《太原約法》的刺激下,國民政府正式研擬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以資依循,於民國20年(1931)6月1日頒行。中國國民黨即依「軍政、訓政、憲政」的治國規劃,展開執政。 現由國史館典藏的此件藏品即為當年訓政時期約法的正本,原件上署有國民會議主席團主席于右任、張學良、張繼、戴傳賢、吳鐵城、周作民、林植夫、陳立夫、劉純一9人全體代表簽章,見證我國民主憲政立法過程之艱辛,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珍貴且具唯一性,對我國國史具有特殊意義與價值。
法令依據符合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6款。
所屬主管機關文化部
所在地理區域

1:

itemNo : 1
cityName : 臺北市
distName : 中正區
代表圖像

ext

jpg

transform

c : https://data.boch.gov.tw/upload/representImageFile/2019-02-15/d0b31db4-8bbc-4a57-ae3e-c30ea7f253a6/本文第一頁_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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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本文第一頁
代表圖像來源國史館
保管單位

1:

name : 國史館
古物所在地

1:

name : 國史館
saveSpace : 博物館、圖書館
saveSpaceIdentity : 古蹟
address :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號
數量1
古物出處/出處或來源移撥
出處或來源說明民國48年(1959)9月17日由總統府移交國史館典藏。
保存現狀完整良好
綜合描述本件藏品為民國20年(1931)6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原件。係於民國48年(1959)9月17日由總統府移交國史館典藏,原卷名:「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正本)」。約法本文有89條條文,簽章欄由于右任領銜,共559人簽署,其中國民會議主席團9人、出席人485人、列席人65人。 封面及封底為硬殼錦綾裝裱。內文以楷書手抄,單頁六行,兩頁裝裱成一開,以左翻蝴蝶裝方式裝成冊,基底材為紙質,媒材包含書寫墨跡及紅色印泥。第1頁和第102頁為封面、封底,第2~47頁為法條,第48~82頁為簽章欄,第83~99頁為空白頁。至於第100~101頁原闕,當亦為空白頁。邊已多處脫膠分離。「封里」底有殘留環保膠。另外附有專屬的典藏「木匣」。
年代民國20年(1931)
尺寸文件尺寸:長66公分、寬51公分、高7公分、文件重量:6.1公斤;木盒尺寸:長59.3公分、寬41.8公分、高15.0公分;木匣重量:4.9公斤
材質紙質
保存環境庫房或展覽空間
管理維護本案古物之管理維護依「國史館史料文物庫房管理作業要點」及單位預算辦理。
公告

1:

classification : 指定/登錄
officialDocNo : 文授資局物字第10530036841號
registerDate : 2016-04-26 00:00:00.0
網站連結http://nchdb.boch.gov.tw/assets/advanceSearch/antiquity/20160426000006
公告資料

1:

https://data.boch.gov.tw/old_upload/_upload/Assets_new/antiquity/132403/file/downloadfile (10).pdf
主管機關名稱文化資產局
主管機關單位古物科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0422295848
repImgId55472

案件編號

20160426000006

個案名稱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原件(民國20年6月1日公布)

級別代碼

6.1.3

級別名稱

國寶

總類

1:

code : G3
name : 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
subCode : G3.2
subName : 公文書

典藏或財產編號

134000000228A

評定基準

1:

具有特殊歷史意義或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文化特色

2:

歷史流傳已久或史事具有深厚淵源

3:

具有特殊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

指定/登錄理由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係我國在行憲之前的訓政時期,所頒行的最高法典,是法於中華民國20年(1931)5月12日由國民會議制定,同年6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民國17年(1928)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但不久各方即因裁軍政策產生摩擦,導致馮玉祥、李宗仁、閻錫山等人陸續與蔣中正以武力相抗,最終在民國19年(1930)爆發了中原大戰,汪兆銘且籌劃在北平另行組府,另倡議《太原約法》的對立方案。在《太原約法》的刺激下,國民政府正式研擬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以資依循,於民國20年(1931)6月1日頒行。中國國民黨即依「軍政、訓政、憲政」的治國規劃,展開執政。 現由國史館典藏的此件藏品即為當年訓政時期約法的正本,原件上署有國民會議主席團主席于右任、張學良、張繼、戴傳賢、吳鐵城、周作民、林植夫、陳立夫、劉純一9人全體代表簽章,見證我國民主憲政立法過程之艱辛,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珍貴且具唯一性,對我國國史具有特殊意義與價值。

法令依據

符合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6款。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所在地理區域

1:

itemNo : 1
cityName : 臺北市
distName : 中正區

代表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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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頁

代表圖像來源

國史館

保管單位

1:

name : 國史館

古物所在地

1:

name : 國史館
saveSpace : 博物館、圖書館
saveSpaceIdentity : 古蹟
address :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號

數量

1

古物出處/出處或來源

移撥

出處或來源說明

民國48年(1959)9月17日由總統府移交國史館典藏。

保存現狀

完整良好

綜合描述

本件藏品為民國20年(1931)6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原件。係於民國48年(1959)9月17日由總統府移交國史館典藏,原卷名:「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正本)」。約法本文有89條條文,簽章欄由于右任領銜,共559人簽署,其中國民會議主席團9人、出席人485人、列席人65人。 封面及封底為硬殼錦綾裝裱。內文以楷書手抄,單頁六行,兩頁裝裱成一開,以左翻蝴蝶裝方式裝成冊,基底材為紙質,媒材包含書寫墨跡及紅色印泥。第1頁和第102頁為封面、封底,第2~47頁為法條,第48~82頁為簽章欄,第83~99頁為空白頁。至於第100~101頁原闕,當亦為空白頁。邊已多處脫膠分離。「封里」底有殘留環保膠。另外附有專屬的典藏「木匣」。

年代

民國20年(1931)

尺寸

文件尺寸:長66公分、寬51公分、高7公分、文件重量:6.1公斤;木盒尺寸:長59.3公分、寬41.8公分、高15.0公分;木匣重量:4.9公斤

材質

紙質

保存環境

庫房或展覽空間

管理維護

本案古物之管理維護依「國史館史料文物庫房管理作業要點」及單位預算辦理。

公告

1:

classification : 指定/登錄
officialDocNo : 文授資局物字第10530036841號
registerDate : 2016-04-26 00:00:00.0

網站連結

http://nchdb.boch.gov.tw/assets/advanceSearch/antiquity/20160426000006

公告資料

1:

https://data.boch.gov.tw/old_upload/_upload/Assets_new/antiquity/132403/file/downloadfile (10).pdf

主管機關名稱

文化資產局

主管機關單位

古物科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42229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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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徵明題宋高宗賜岳飛手勅詞卷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各體書均擅,傳世以行草居多。 此作以岳飛最負盛名的〈滿江紅〉詞牌填贈張鳳翼(1527-1613)。幅後跋文記吳中沈氏掘地,得宋高宗手勅石刻,文氏為此... | 保存現狀: 包首:傷補、霉傷、磨損。本幅:霉傷、墨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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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文徵明的人物畫少見,幅中鍾馗的俊朗文士丰神,屬明代文人畫家如文徵明、錢穀(約1505-1578)等多以笏... | 保存現狀: 包首:傷補、傷損、霉傷、水漬、磨損。本幅:蟲蛀、霉傷、折裂。

明文徵明花卉冊

級別名稱: 國寶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文徵明的花鳥畫作品本不多見,此作運用花鳥畫雙鉤、沒骨、白描和寫意等技法描繪出花卉的清雅,再以山水畫中樹石... | 保存現狀: 缺封底,空白蟲蛀。全冊蟲蛀,折裂,傷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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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名稱: 國寶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此幅用筆簡淡,色彩清朗,畫出雨後水氣氤氳,草木清新、光影流動的氛圍。... | 保存現狀: 傷補,霉傷(包首)。本幅:蟲蛀,霉傷,傷補,折痕(本幅)。

明文徵明松陰曳杖圖軸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本幅成於嘉靖二十三年(1544),是文氏七十五歲紀年畫作。畫幅狹長,... | 保存現狀: 包首:破損,天綾:補痕。

明文徵明洞庭西山圖軸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本幅作於嘉靖二十七年(1548)十一月,是文氏七十九歲之作。畫幅狹長... | 保存現狀: 包首:傷補、霉傷。本幅:傷補、蟲蛀、霉傷。

明文徵明一川圖卷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此幅用筆細謹,設色清麗秀潤。雖無年款,從風格觀之,應為其八十幾歲甚至... | 保存現狀: 包首:傷損、傷補、霉傷、蟲蛀、水漬。本幅:霉傷、水漬、蟲蛀、傷補、折裂。引首摺痕;本幅污漬、摺痕;拖尾摺痕鼓起。

明文徵明倣王蒙山水軸

級別名稱: 國寶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此軸作於文徵明六十六歲時,畫幅窄長,構景繁複,山石層疊堆砌,具向上律... | 保存現狀: 包首:傷補,霉傷,裱綾黃化。本幅:傷補磨損,霉傷,蟲蛀,墨污,折痕。

明文徵明綠陰草堂圖軸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此幅運用極細的披麻皴法皴染層疊山石,屋宇垂楊用筆細勁,設色秀雅明亮。... | 保存現狀: 裱綾補痕、黃化、褐斑折痕,畫幅應有二道折痕傷磨損汙漬。

明文徵明絕壑高閒軸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此作成於正德十四年(1519),時年五十歲。就筆墨而言,用筆粗朗挺勁... | 保存現狀: 本幅:霉傷、蟲蛀、傷補、折裂痕、磨損、輕污。裱綾:霉傷、褐斑、污漬、折痕、磨傷損、傷補。

明文徵明書太上常清靜經冊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書法初學宋元,後法晉唐,善長各種書體,小楷和行書最具個人特色。 此幅作於正德六年(1511),為文氏四十二歲時紀年作品,小楷寬疏秀逸,兼具楷書行書的... | 保存現狀: 霉傷。

文徵明草書千字文(元明書翰第十五冊)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各體書均擅,傳世以行草居多。 此作為嘉靖八年(1529),文徵明六十歲紀年作品。書於蓋有朱文小印的「金粟山藏經紙」上。全作運筆沉摯,勁挺銳利。嚴謹而... | 保存現狀: 封面底磨傷損。本幅:傷損、傷補、輕污。

明文徵明陸治書畫合璧卷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書法初學宋元,後法晉唐,各體書均擅。 卷中文氏的書法結字取筆以本體為多,隱然又有黃庭堅(1045-1105)餘韻,每行不過一至三字不等,字大如拳,佈置... | 保存現狀: 完整良好。

明文徵明四體千文卷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書法初學宋元,後法晉唐,各體書均擅。 此卷分別以楷、草、隸、篆四體書寫,楷、草筆鋒挺秀,法度嚴謹純熟,至於隸、篆則多顯楷法,用筆銳利勁挺,反映出當時... | 保存現狀: 有損傷但狀況穩定。包首:霉傷,磨損,傷補。本幅:霉傷,水漬,蟲蛀嚴重,傷補,折痕。

明文徵明書過庭復語十節卷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本幅係文氏七十二歲,書武陵陳洪謨(1476-1527)家訓十節,以供置諸座右,並為其子摹勒上石。行書長卷通篇筆力遒勁,一氣呵成無懈怠,為文徵明行書的代表作。 | 保存現狀: 完整良好

明文徵明題宋高宗賜岳飛手勅詞卷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各體書均擅,傳世以行草居多。 此作以岳飛最負盛名的〈滿江紅〉詞牌填贈張鳳翼(1527-1613)。幅後跋文記吳中沈氏掘地,得宋高宗手勅石刻,文氏為此... | 保存現狀: 包首:傷補、霉傷、磨損。本幅:霉傷、墨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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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徵明雨餘春樹軸

級別名稱: 國寶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此幅用筆簡淡,色彩清朗,畫出雨後水氣氤氳,草木清新、光影流動的氛圍。... | 保存現狀: 傷補,霉傷(包首)。本幅:蟲蛀,霉傷,傷補,折痕(本幅)。

明文徵明松陰曳杖圖軸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本幅成於嘉靖二十三年(1544),是文氏七十五歲紀年畫作。畫幅狹長,... | 保存現狀: 包首:破損,天綾:補痕。

明文徵明洞庭西山圖軸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本幅作於嘉靖二十七年(1548)十一月,是文氏七十九歲之作。畫幅狹長... | 保存現狀: 包首:傷補、霉傷。本幅:傷補、蟲蛀、霉傷。

明文徵明一川圖卷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此幅用筆細謹,設色清麗秀潤。雖無年款,從風格觀之,應為其八十幾歲甚至... | 保存現狀: 包首:傷損、傷補、霉傷、蟲蛀、水漬。本幅:霉傷、水漬、蟲蛀、傷補、折裂。引首摺痕;本幅污漬、摺痕;拖尾摺痕鼓起。

明文徵明倣王蒙山水軸

級別名稱: 國寶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此軸作於文徵明六十六歲時,畫幅窄長,構景繁複,山石層疊堆砌,具向上律... | 保存現狀: 包首:傷補,霉傷,裱綾黃化。本幅:傷補磨損,霉傷,蟲蛀,墨污,折痕。

明文徵明綠陰草堂圖軸

級別名稱: 重要古物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指定/登錄理由: 文徵明(1470-1559)明四大家之一,能書善畫。繪畫中常見書法意趣,兼擅水墨、設色。和沈周(1427-1509)並列吳派領袖。 此幅運用極細的披麻皴法皴染層疊山石,屋宇垂楊用筆細勁,設色秀雅明亮。... | 保存現狀: 裱綾補痕、黃化、褐斑折痕,畫幅應有二道折痕傷磨損汙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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