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皓實業有限公司
- 拒絕往來廠商公告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廠商名稱勤皓實業有限公司的統一編號是86393594, 廠商地址是新北市土城區永豐路195巷7弄11號1樓, 廠商國別是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採購案碼是104B06, 採購單位是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 採購案是104學年度學生制服、運動服、學用品採購案, 根據是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有效日期是105/12/14, 有效期間是3年, 到期日期是108/12/13.
統一編號 | 86393594 |
採購案碼 | 104B06 |
廠商名稱 | 勤皓實業有限公司 |
廠商地址 | 新北市土城區永豐路195巷7弄11號1樓 |
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採購單位號碼 | 3.82.5.79 |
採購單位 | 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 |
採購單位地址 | 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5段66號 |
採購單位聯絡人 | 徐勝昱 |
聯絡人電話 | (02)29851121#103 |
採購案 | 104學年度學生制服、運動服、學用品採購案 |
根據 |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
原採購日期 | 105/12/13 |
宣告日期 | 105/12/13 |
有效日期 | 105/12/14 |
有效期間 | 3年 |
到期日期 | 108/12/13 |
上訴結果 | 一、有關異議結果,經本校105年8月24日新北碧中總字第1057505363號函說明如下: 「..三、 經查,依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0113號緩起訴處書所載:『..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慶瑞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被告王慶瑞..分別為勤皓公司之負責人,因渠等執行業務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勤皓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查被告..王慶瑞、..勤皓公司所犯之詐術圍標罪,為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審酌被告…王慶瑞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均無前科紀錄,有刑事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卷足憑,參以本件採購款項金額非鉅,所生損害尚屬輕微,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五、緩起訴期間為1年』。...五、綜上,縱然廠商上開說明,就情理上值得同情,惟依上開緩起訴處書所載事實明確,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就綜觀全案之圍標事實及適用法律並無不當,擬將審議結果函覆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等相關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貴公司如不服本異議處理結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2項之規定,貴公司如認為本校所為異議處理結果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實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訴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上開函之送達證書已於105年8月25日合法送達在案。 |
統一編號86393594 |
採購案碼104B06 |
廠商名稱勤皓實業有限公司 |
廠商地址新北市土城區永豐路195巷7弄11號1樓 |
廠商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採購單位號碼3.82.5.79 |
採購單位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 |
採購單位地址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5段66號 |
採購單位聯絡人徐勝昱 |
聯絡人電話(02)29851121#103 |
採購案104學年度學生制服、運動服、學用品採購案 |
根據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期間 |
原採購日期105/12/13 |
宣告日期105/12/13 |
有效日期105/12/14 |
有效期間3年 |
到期日期108/12/13 |
上訴結果一、有關異議結果,經本校105年8月24日新北碧中總字第1057505363號函說明如下: 「..三、 經查,依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0113號緩起訴處書所載:『..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慶瑞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被告王慶瑞..分別為勤皓公司之負責人,因渠等執行業務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勤皓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查被告..王慶瑞、..勤皓公司所犯之詐術圍標罪,為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審酌被告…王慶瑞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均無前科紀錄,有刑事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卷足憑,參以本件採購款項金額非鉅,所生損害尚屬輕微,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五、緩起訴期間為1年』。...五、綜上,縱然廠商上開說明,就情理上值得同情,惟依上開緩起訴處書所載事實明確,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就綜觀全案之圍標事實及適用法律並無不當,擬將審議結果函覆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等相關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貴公司如不服本異議處理結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2項之規定,貴公司如認為本校所為異議處理結果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實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訴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上開函之送達證書已於105年8月25日合法送達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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